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十五
【舊本不分章,故傳寫者至誤以一節分屬兩卷,惠氏正之,猶以一章隔置兩卷。今依《周易述》分卷更定,雖未必合李氏原本,庶於義爲允。】
《易》曰:困于石,據于蒺藜,入于【盧周作“於”。】其宫,不見其妻,凶。
孔穎達曰:上章先言利用安身可以崇德。若身【朱有“自”字。】危辱,何崇之有?此章引困之六三,履非其位,欲上于【盧、周作“於”,檢《疏》原文當作“干”。】四,四自應初,不納於【朱作“于”。】己,是困于【朱作“於”。】九四【“九四”以下二十字朱脱。】之石也。三又乘二,二是剛物,【《疏》作“陽”。】非己所乘,是據于九二之蒺藜也。又有“入于【盧、周作“於”。】其宫不見其妻凶”之象也。
釋曰 困六三爻辭,虞彼注云:“二變正時,三在艮山下,故‘困于石’。坎爲蒺藜,二變艮手據坎,故‘據蒺藜者’也。巽爲入,二動艮爲宫,兑爲妻,謂上无應也。三在陰下,離象毁壞,隱在坤中,死其將至,故‘不見其妻凶’也。”案:“隱在坤中”,借伏陽象以説三之凶,善惡不嫌同辭也,此爻之本義。
子曰:非所困而困焉,名必辱。
虞翻曰:困本咸,咸三入宫,以陽之陰,則二制坤,故以次咸。爲四所困,四失位【朱誤“信”。】惡人,故“非所困而困【朱脱“而困”二字。】焉”。陽稱“名”,陰爲“辱”,以陽之陰下,故“名必辱”也。
釋曰 四陽剛君子,濟人者也,非困人者也,而三困焉。天下以爲其人實有不可救藥之惡,以見絶於君子也,故“名必辱”。陽爲名,三以陰揜陽,“名辱”之象。困本否二之上,虞此注以爲自咸來者,張氏曰:“以此困咸相次,俱是否來之卦,則又生此象焉。《上繫》注云‘否上之二成困,三暴慢以陰乘陽,二變入宫爲萃,五之二奪之成解’,亦爲此困、解相次而言,皆非本義。”案:虞此注以困四爲小人,則謂咸三不當失位入宫承四以自取困,故曰“非所困而困”。“制坤”,即下所云“折坤”,“折”、“制”古字通。
非所據而據焉,身必危。
虞翻曰:謂據二。二失位,故“非所據而據焉”。二變時坤爲“身”,二折坤體,故“身必危”。
補 劉炫曰:六三上承九四,四非三應而三欲附之,附之不入,自取其困,不應爲此困而爲之,名必辱也。六三失位而下乘九二,以柔乘剛,非安身之道,不應據而據之,身必危也。【《左傳·襄二十五年》正義。】
釋曰 以陰乘陽,自以爲安而實至危。虞義葢以據依小人言,與《韓詩外傳》同義。
既辱且危,死其【朱作“期”,注同。】將至,妻其可得見邪?
陸績曰:六三從困辱之家,變之大過,爲棺椁死喪之象,故曰“死其將至”,妻不可得見。
補 “其”,本又作“期”。【《釋文》。唐石經注疏本皆作“期”。】
釋曰 困三即解三,伏陽出射隼,小人伏其辜,故“死其將至”,虞義則謂死坤中。“其”或作“期”者,困互離體坎,離日坎月爲期也。身敗名裂,家必亡矣,故妻不可得見,無所歸也。
《易》曰:公用射【朱作“䠶”,下及注同。】隼于高墉【盧、周作“庸”。】
之上,獲之无不利。
孔穎達曰:前章先須安身可以崇德,故此明藏器於身,待時而動,是有利也。故引解之上六以證之矣。
釋曰 解上六爻辭,虞彼注云:“上應在三。公,謂三伏陽也,離爲隼,三失位,動出成乾,貫隼入大過死象,故‘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,獲之无不利’也。”案:二、五正,初、四易,三伏陽乃出,成既濟。云“隼入大過死”者,本其初取象耳。解三即困三小人,故以相次。
子曰:隼者,禽也。
虞翻曰:離爲“隼”,故稱“禽”,言其行野容如禽獸焉。
釋曰 “野容”,言無禮禽獸行也。
弓矢者,器也。
虞翻曰:離爲“矢”,坎爲“弓”,坤爲“器”。
射之者,人也。
虞翻曰:“人”,賢人也,謂乾三伏陽,出而成乾,故曰“射之者人”。人則公,三應上,故上令三出而射隼也。
釋曰 五正乃使三伏陽出,以“上”在一卦之上託上位之義,故云“上令三出”耳。
君子藏器於身,待時而動,何不利之有?
虞翻曰:三伏陽爲“君子”。二變時,坤爲“身”、爲“藏器”、爲藏弓矢以待射隼,艮爲“待”、爲“時”。三待五來之二,弓張矢發,動出成乾,貫隼入大過死,兩坎象壞,【朱誤“懷”。】故“何不利之有”,《象》曰“以解悖”。三陰小人乘君子器,故上觀三出射去隼也。
釋曰 此取解自困來,困二變入宫爲萃,弓矢象藏坤中,三伏陽待五之二伐三,乃出成乾,貫隼入大過死,兩坎不正象皆壞,“解悖”之義。然五之二失正伐三,經謂之“寇”,傳謂之“盜”,非正名討罪成既濟无不利之義。當謂解二動,體坤藏器於身,體艮待時,二五、初四正,三乃動而成既濟,故“无不利”。注“爲藏弓矢”,“爲”,當作“謂”。上陰應三伏陽,民人望君子解悖,故云“上觀三”。
動而不括,是以出而有獲,語成器而動者也。
虞翻曰:“括”,作也。震爲“語”,乾五之坤,二成坎弓離矢動以貫隼,故“語成器而動者也”。
釋曰 “括”無“作”訓,“作”,當爲“結”,與坤六四注同。動而無窒礙,是以出而有獲,三出挾坎弓離矢成既濟,隼伏其下,故“有獲”。解本體震爲語,有坎離弓矢象,藏於身而時動,故經云然。
子曰:小人不恥不仁,不畏不義,
虞翻曰:謂否也。以坤滅乾爲不仁不義。坤爲“恥”、爲“義”,乾爲“仁”、爲“畏”者也。
釋曰 陽生物,“仁”也。地承天,“義”也。否初以陰消陽,故“不仁不義”。坤爲“恥”,坤合乾性,故“恥不仁”。乾威稱“畏”,乾氣加坤,故“畏不義”。此人所受於天地之性,所謂“立人之道曰仁與義”,小人失其本心,無所忌憚,故“不恥不仁,不畏不義”。
不見利不勸,【盧、周作“動”,非也。】不威不懲。【盧、周作“徵”,注同。】
虞翻曰:否乾爲“威”、爲“利”,巽爲近利,謂否五之初成噬嗑市。離日見乾爲“見利”,坎【盧、周作“震”。】爲動,故“不見利不動”。五之初以乾威坤,故“不威不懲”,震爲“懲”也。
釋曰 “坎爲動,不見利不動”,兩“動”字,皆當爲“勸”,井《象傳》注云“坎爲勸”,足以明之矣。《釋文》不出“勸”字異文,則虞本與諸家同可知。惠校改“坎”爲“震”以就“動”義,似失之矣。乾來正坤,震懼艮止,故“懲”。
小懲而大誡,【盧、周作“戒”,注同。】此小人之福也。
虞翻曰:艮爲小,乾爲大,五下威初,坤殺不行,震懼虩虩,故“小懲大誡”。坤爲“小人”,乾爲“福”,以陽下陰,民説無疆,故“小人之福也”。
釋曰 否初在艮下,艮爲小,初陰尚微,小者懲而大者知誡。弑逆大惡遏絶不行,故“小人之福”。“殺”,當爲“弑”。此與訟初“不永所事”同義。
《易》曰:屨校滅趾,无咎。此之謂也。
《九家易》曰:噬嗑六五本先在初,處非其位,小人者也。故歷説小人所以爲罪,終以致害,雖欲爲惡,能止不行,則“无咎”。
侯果曰:噬嗑初九爻辭也。“校”者,以木夾足止行也。此明小人因小刑而大誡,乃福也。
補 “趾”,一作“止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虞彼注云:“震爲足,坎爲校,震没坎下,故‘屨校滅趾’。初位得正,故‘无咎’。”
善不積,不足以成名。【盧、周以“惡不積”二句合此爲一節,注亦合并,不重出“虞翻曰”。】
虞翻曰:乾爲“積善”,陽稱“名”。
釋曰 陽息至三乾成,故“成名”。初陽尚微,行而未成也。
惡不積,不足以滅身。
虞翻曰:坤爲“積惡”、爲“身”,以乾滅坤,故“滅身”者也。
補 《大戴記》曰:安者,非一日而安也;危者,非一日而危也,皆以積然,不可不察也。善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。
董子曰:積善在身,猶長日加益而人不知也。積惡在身,猶火之銷膏而人不見也。
釋曰 陰消至上,陽反復,上息至夬決坤,“滅身”之象。初陰尚微,小懲大誡,則不至滅身。
小人以小善爲无【盧作“無”】。益而弗爲也,
虞翻曰:“小善”,謂復初。
以小惡爲无傷而弗去也,
虞翻曰:“小惡”,謂姤初。
補 漢昭烈帝之戒後主亦曰:勿以善小而弗爲,勿以惡小而爲之。
釋曰 小善弗爲,復初所以消。小惡弗去,姤初所以長。噬嗑陰消至否,上猶不知反初以救之,正以“小惡爲无傷而弗去”者,是與陰消陽之甚,即“剥廬”、“迷復”之小人矣。
故惡積而不可掩,【盧、周作“弇”,注同。】
虞翻曰:謂陰息姤至遯,子弑其父,故“惡積而不可掩”。
罪大而不可解。
虞翻曰:陰息遯成否,以臣弑君,故“罪大而不可解”也。
釋曰 惠氏曰:“乾爲君、爲父,内體爲父,外體爲君。艮消乾三,坤消乾五,艮子道,坤臣道,故有此象也。”案:上不正初,致五失位,猶安於不正,怙惡不悛,必至陰盡消陽而後已,故惡積罪大,與逆陰同。
《易》曰:何校滅耳,凶。【《釋文》:何,河可反,又音河。】
《九家易》曰:噬嗑上九爻辭也。陰自初升五,所在失正,積惡而罪大,故爲上所滅。“善不積”斥五陰爻也,“聰不明”者,聞善不聽,聞戒不改,故“凶”也。
釋曰 《九家》義與《彖傳》柔得中而上行不合,殆失之。離爲槁木,掩坎耳,“何校滅耳”之象。虞義“坎爲校”,張氏曰:“否陰既成,當上九下初成益反泰。上九惡積罪大,安於不正,故五之初小徵大戒以救之,五下則坎爲校爲耳。‘何’,儋也,乾本爲首,坎成横貫其中,故‘何校滅耳’。”
子曰:危者,安其位者也。
崔憬曰:言有危之慮,則能安其位不失也。
補 鄭康成《禮運》注曰:君子居安如危,小人居危如安,《易》曰“危者安其位”。
亡者,保其存者也。
崔憬曰:言有亡之慮,則能保其【朱有“長”字。】存者也。
亂者,有其治者也。
崔憬曰:言有防亂之慮,則能有其治者【朱無“者”字。】也。
補 谷永説:夏商之將亡也,行道之人皆知之。宴然自以若天有日莫能危,是故惡日廣而不自知,大命傾而不悟,《易》曰“危者,有其安者也;亡者,保其存者也”。
郭璞説:有道之君,未嘗不以危自持;亂世之主,未嘗不以安自居。故存而不忘亡者,三代之所以興也;亡而自以爲存者,三季之所以廢也。
釋曰 姚氏曰:“不知戒懼則禍亂生。危者,自以爲可長安其位者也。亡者,自以爲可長保其存者也。亂者,自以爲可長有其治者也,而不知乃其所以亡也。”案:姚説本《正義》,於傳文語氣極合,似較崔義爲長。據鄭《禮運》注及谷永、郭景純説,則古義固如此。
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,
虞翻曰:“君子”,大人,謂否五也。否坤爲“安”。“危”,謂上也。
翟玄曰:在安而【朱、盧無“而”字。】慮危。
釋曰 張氏曰:“上亢,故危。當下初成益。”
存而不忘亡,
荀爽曰:謂“除戎器戒不虞”也。
翟玄曰:在存而慮亡。
釋曰 荀舉一端耳。慎厥身脩,毋教逸欲,賢者在位,能者在職,勸賞畏刑,恤民不倦,日討國人而訓之,日討軍實而申儆之,皆是也。張氏曰:“存治,謂乾。亡亂,謂坤。五知存亡治亂,故使上反下也。”
治而不忘亂,
荀爽曰:謂思患而逆防之。
翟玄曰:在治而慮亂。
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。
虞翻曰:坤爲“身”,謂否反成泰,君位定於内而臣忠於外,故“身安而國【朱作“邦”。】家可保也”。
補 劉向説:《易》曰“安不忘危,存不忘亡,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”,王者必通三統,明天命所授者博,非獨一姓也。
釋曰 否時大往小來,陰消之勢已成,然五正陽位而二應之,能戒懼則反泰,君位定乎内而臣忠乎外,消者復息矣。休否以君位正五言,反泰以君位定内言。
《易》曰:其亡其亡,
荀爽曰:存不忘亡也。
繫于包桑。
荀爽曰:“桑”者,上玄下黄,乾坤相包以正,故不可忘【當爲“亡”。】也。
陸績曰:自此以上皆謂否陰滅陽之卦。五在否家,雖得中正,常自懼以危亡之事者也。
釋曰 “包”者,乾坤相包,又植也,本也。桑上玄下黄,象乾坤相包,各繫本體,而陰中又有伏陽,德澤在民,如桑之植本深固,乾元所以能反復成泰也。小人欲消君子使亡,而君子乃自繫於植桑,其樹德也深,其防患也豫,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,所謂“利用安身”也。陸云“此以上皆否陰滅乾之卦”者,咸在遘前,消之始,困三、解三皆小人,而解取困來,噬嗑初、上皆示陰消之戒,故於此明正陰反泰之義。天下之生一治一亂,而君子之道有治無亂也。
子曰:德薄而位尊,
虞翻曰:鼎四也。則離九四凶惡小人,故“德薄”。四在乾位,故“位尊”。
釋曰 乾爲德,乾體不正,四又失位,故“德薄”。鼎,三公之象,四,諸侯之位,諸侯入爲三公,位近天子,故“尊”。
知小【盧、周作“少”。】而謀大,
虞翻曰:兑爲少知,乾爲大謀,四在乾體,故“謀大”矣。
釋曰 “少知”,疑當作“小知”。四兼體兑乾,故“知小而謀大”。
力少而任重,
虞翻曰:五至初體大過本末弱,故“力少”也。乾爲仁,故“任重”。以爲己任,不亦重乎。
補 “少”,今本多作“小”。
釋曰 張氏曰:“乾爲仁,釋乾爲‘任重’之故耳,非謂鼎四任仁也。”
尟【朱作“鮮”,注同。】不及矣。
虞翻曰:“尟”,少也。“及”,及【朱少一“及”字。】於刑矣。
補 “尟”,本又作“鮮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《易》曰:鼎折足,覆公餗,其刑【朱作“形”。】渥,凶。言不勝其任也。
孔穎達曰:言不能安身,智小謀大而遇禍也,故引鼎九四以證之矣。
補 “餗”,馬作“粥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四震爻,變又體震,震爲足,兑爲毁折,故“鼎折足”。“餗”,八珍之食。鼎足折則餗覆,喻三公不勝任,覆君之美道,當服屋誅大刑。虞作“渥”,大刑也;鄭作“剭”,於屋中刑之也,不勝任之咎如此。姚氏曰:“‘任’,負也。‘鼎’,宗廟之器。‘重任’,尊位也。‘餗’,八珍之食,大謀也。以德薄知力小者當之,鮮有能勝任而不折覆以離於刑者。九四以陽居陰,處非其位,故‘不勝任’。《潛夫論·貴忠》云:‘德不稱其任,其禍必酷。能不稱其位,其殃必大。’”案:馬作“粥”者,“粥”蓋“𩱫”之誤。
子曰:知幾其神乎!
虞翻曰:“幾”,謂陽也,陽在復初稱“幾”,此謂豫四也。惡鼎四折足,故以此次,言豫四知幾而反復初也。【朱無“也”字。】
釋曰 張氏曰:“豫二欲四復初,故主謂豫四。”案:豫四本復初,陽在復初稱幾。四體之而二知之,四能復初,二欲四復初,皆“知幾”者。
君子上交不諂,【朱、盧作“謟”,注同。】下交不瀆,
虞翻曰:豫二【朱誤“上”。】謂四也,四失位諂瀆。“上”,謂交五,五貴,震爲笑言,笑且言,【朱、盧作“笑言且”。】諂也,故“上交不諂”。“下”,謂交三,坎爲“瀆”,故“下交不瀆”。欲其復初得正元吉,故“其知幾乎”。
釋曰 四失位,上承五,下比三,亦皆失位,失位相與謂之失義,嫌於諂瀆。四本復初,順以動,故“不諂”、“不瀆”。反豫之本而復其初,故“知幾”。在二則四在上而欲其復,“上交不諂”也。四復初而休之,“下交不瀆”也。不溺於豫而知其當復,“知幾”也。
其知幾乎!
侯果曰:“上”,謂王侯;“下”,謂凡庶。君子上交不至諂媚,下交不至瀆慢,悔吝无【朱作“無”。】從而生,豈非知微者乎。
幾者,動之微,吉之先見者也。
虞翻曰:陽【此下朱衍“吉”字。】見初成震,故“動之微”。復初“元吉”,“吉【朱少一“吉”字。】之先見者也”。
韓康伯曰:“幾”者,去无【朱作“無”。】入有,理而未形者,不可以名尋,不可以形覩也。唯神也,不疾而速,感而遂通,故能玄照,鑒於未形也。合抱之木,起於毫末,吉凶之彰,【盧、周作“章”。】始乎微兆,故言“吉之先見”。
補 諸本“吉”下或有“凶”字,《漢書·楚元王傳》引《易》有。
釋曰 陽吉陰凶,陰陽相並俱生,而陽先陰後。乾元爲大始,復小而辨於物,陰陽之物辨之於早,見吉即見凶,去凶就吉,則有吉无凶矣。此句“凶”字或有或無並通。
君子見幾而作,不俟終日。《易》曰:介于石,【《釋文》:徐音戒。】不終日貞吉。介如石焉,寧用終日,斷可識矣。
孔穎達曰:前章言【朱作“云”。】“精義入神”,此明知幾入神之事,故引豫【朱誤“易”。】之六二以證之。
崔憬曰:此爻得位居中,於豫之時,能順以動而防於豫,如石之耿介,守志不移。雖暫豫樂,以其見微而不終日,則能“貞吉”,斷可知矣。
補 “介”,眾家作“砎”。【徐云:王廙古黠反。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虞彼注云:“‘介’,纖也。與四爲艮,艮爲‘石’,故‘介于石’。與小畜通,應在五,終變成離,離爲‘日’,得位,欲四急復初,己得休之,故‘不終日貞吉’。”案:“介”,纖也,界也,纖微之界謂之介,辨纖微之界即謂之介。“石”,堅確之物。“介于石”,辨纖微之界於一定之理也。“介如石”,辨纖微之界,如石之堅確不可轉也。辨之早,審之確,安用終日,斷可知矣。鄭作“砎”,謂磨砎如治石,砥礪堅確,研幾審也,詳經下。
君子知微知彰,【盧、周作“章”,注同。】知柔知剛,
姚信曰:此謂豫二【朱、盧作“卦”。】也。二下交初,故曰“知微”;上交於三,故曰“知彰”;體坤處和,故曰“知柔”;與四同功,故曰“知剛”。
補 鄭康成曰:君子“知微”,謂幽昧;“知彰”,謂明顯也。【《文選》潘安仁《西征賦》注引《周易注》云,疑是鄭注。】
釋曰 姚以君子專指二言。若然,“知微”,故交初不瀆。“知彰”,故交三不諂。初、三當變成離,二早得正,不待終變成離,故“不終日貞吉”,所謂“知幾”也。二柔順中正,與四同功,知四剛當復初,與虞義互通。愚謂君子當兼指二與四,見微知著,誠不可揜,故“知微知彰”。剛柔相易,各正性命,故“知柔知剛”。知幾其神,故“萬夫之望”。
萬夫之望。
荀爽曰:聖人作而萬物覩。
干寶曰:言君子苟達於此,則萬夫之望矣。周公聞齊魯之政,知後世彊弱之勢;辛有見被髮而祭,則知爲戎狄之居,凡若此類,可謂“知幾”也。皆稱“君子”,君子則以得幾,不必聖者也。
子曰:顔氏之子,其殆庶幾乎!
虞翻曰:“幾”者,神妙也。顔子知微,故“殆庶幾”。孔子曰:“回也其庶幾乎。”【盧作“也”。】
補 鄭康成曰:“庶”,幸也。“幾”,覬也。【《詩·兔爰》正義引《易》云。“云”上當脱“注”字。】
釋曰 言顔子庶乎知幾。鄭義則以“庶幾”爲“冀幸”之義,近辭也。知幾其神,顔子近之矣。虞引《論語》視今本多一“幾”字。
有不善未嘗不知,
虞翻曰:復以自知,老子曰“自知者明”。
釋曰 動之微即辨之。
知之未嘗復行也。
虞翻曰:謂顔回不遷怒,不貳過,克己復禮,【盧、周誤“理”。】天下歸仁。
釋曰 過未形而速改,亦“見幾而作,不俟終日”之義。
《易》曰:不遠復,无祇【朱、盧作“祗”。】悔,【《釋文》:祇,王廙、輔嗣音支。】元吉。【朱本以此條爲下卷之首,盧、周移入此卷之末,皆非。】
侯果曰:復初九爻辭。“殆”,近也;“庶”,冀也。此明知微之難,則知微者唯聖人耳。顔子亞聖,但冀近於知微而未得也。在微則昧,理彰【盧、周作“章”。】而悟,失在未形,故有不善,知則速改,故无大過。
釋曰 陽入坤,即出震,七日來復,故“不遠復”,猶人有不善即速改也。陽出入无疾,故“无祇悔”。乾元正,故“元吉”。決於改過則無過,克己復禮爲仁,吉之元也。
天地絪緼,【盧作“𡔹𡕃”,周作壹㚃。】萬物化醇。
虞翻曰:謂泰上也。先説否,否反成泰,故不説泰。天地交,萬物通,故“化醇”。
孔穎達曰:以前章“利用安身,以崇德也”,安身之道在於得一。若已能得一,則可以安身,故此章明得一之事也。絪緼,【朱作“氤氳”,下同。】氣附著之義。言天地无【朱作“無”。】心,自然得一。唯二氣絪緼,共相和會,感應變化,而有精醇之生,萬物自化。【朱脱“自化”二字。】若天地有心爲一,則不能使萬物【此下朱衍“一”字。】化醇者也。
補 “絪緼”,字又作“氤氳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又作“烟煴”。【《文選》張平子《思玄賦》注。《後漢書·張衡傳》注。】
《説文》作“𡔹𡕃”,曰:“𡔹”,專𡔹也,从壺吉,吉亦聲。“𡕃”,𡔹𡕃也,从凶,从壺,壺,不得渫也,《易》曰“天地𡔹𡕃”。
“醇”,或作“淳”。
釋曰 泰乾爲天,坤爲地,泰初之上,乾坤合於一元,包覆醞釀,故“𡔹𡕃”。吉凶並在壺中,氣未泄也。三應上得友,二、五既正成益,萬物出震,故化醇化生。虞云“泰上”,謂泰初之上。上文説否五,由否反泰,故不復説泰,損由泰來,説損即説泰也。“𡔹𡕃”,正字。“𡔹”,隸省作“壹”。“絪緼”,叚借字。“氤氳”,俗字。
男女搆精,萬物化生。
虞翻曰:謂泰初之上成損,艮爲男,兑爲女,故“男女搆精”,乾爲“精”。損反成益,萬物出震,故“萬物化生”也。
干寶曰:“男女”,猶陰陽也,故“萬物化生”。不言“陰陽”而言“男女”者,以指釋損卦六三之辭,主於人事也。
補 “搆”,亦作“構”,鄭康成作“觏”,曰:“觏”,合也。男女以陰陽合其精氣。【《詩·草蟲》正義。】
《白虎通》曰:人道所以有嫁娶何?以爲情性之大,莫若男女,男女之交,人倫之始,莫若夫婦,《易》曰“天地氤氳,萬物化淳,男女構精,萬物化生”。【《嫁娶》文。】
釋曰 人道合於一則孳生不已,故伏羲别男女正夫婦使定於一,而人倫正王道興,所以位天地而育萬物也。
《易》曰:三人行,則損一人;一人行,則得其友。言致一也。
侯果曰:損六三爻辭也。《象》云“一人行三則疑”,是眾不如寡,三不及一。此明物情相感,當上法絪緼【朱作“氤氳”。】化醇致一之道,則无患累者也。
釋曰 泰乾三爻爲“三人”,震爲“行”,故“三人行”。初之上,故“損一人”。三應上,故“得其友”。三則疑,一則得友,故精義入神之學歸於一。
子曰:君子安其身而後動,
虞翻曰:謂反損成益。“君子”,益初也。坤爲“安身”,震爲“後動”。
崔憬曰:君子將動有所爲,必自揣安危之理在於己身,然後動也。
釋曰 三陽一體,否五使上反初,故君子謂初,益下在初,五之德也。身正則安,初正坤成震,故“安其身而後動”。深識安危之本,處身於無過之地,是惟無動,動則益矣。
易其心而後語,
虞翻曰:乾爲“易”,益初體復心。震爲“後語”。
崔憬曰:君子恕己及物,若於事心難,不可出語,必和易其心而後言。
釋曰 平易其心,審理之當然,人情之所安,而後發號出令。崔云“於事心難”,謂於事有心知其難者,不强以出教令。周公曰:“平易近民,民必歸之。”《大學》曰:“君子有大道,必忠信以得之,驕泰以失之。”
定其交而後求。
虞翻曰:震專爲“定”、爲“後”。“交”,謂剛柔始交,艮爲“求”也。
崔憬曰:先定其交,知其才行若好施與吝,然後可以事求之。
釋曰 否天地不交,上之初交坤得正,是“定其交”。應艮爲求,與國人交止於信,危急存亡之際乃可恃。崔云“好施與吝”,謂知其人好施或吝嗇,度其可否,然後求之,以朋友之交取與言。
君子脩【周作“修”。】此三者,故全也。
虞翻曰:謂否上之初。損上益下,其道大光;自上下下,民説无疆,故“全也”。
釋曰 益人者人恒益之,否上之初,所以爲成既濟反泰之本。
危以動,則民不與也。
虞翻曰:謂否上九“高而无【朱作“無”。】位”,故“危”。坤民否閉,故弗與也。
釋曰 益初既正,上於六位當反三,於消息又當反初,三陽以次反乎内成泰。上不反初,則非益下之道,否終當消成剥,故此極言不益之害。益上即否上之位,虞就否上明之。
懼以語,則民不應也。
虞翻曰:否上窮災,故“懼”。不【朱誤“來”。】下之初成益,故“民不應”,坤爲“民”,震爲“應”也。
无交而求,則民不與也。
虞翻曰:上來之初,故“交”。坤民否閉,故“不與”。震爲“交”。
釋曰 上不之初,故“无交”。
莫之與,則傷之者至矣。
虞翻曰:上不之初,否消滅乾,則體剥傷,臣弑君,子弑父,故“傷之至矣”。
《易》曰:莫益之,或擊之,立心勿恒,凶。
侯果曰:益上九爻辭也。此明先安身易心,則羣善自應。若危動懼語,則物所不與,故“凶”也。
釋曰 上窮亢失位,有不能益下之象,故“莫益之”。否消成剥,艮手爲擊,故“或擊之”。益道不終,故“立心勿恒,凶”。“勿”,猶“無”也。
粤公网安备 44512202000019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