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周易集解補釋
    1. 卷第十四
      1. 第八章

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十四


第八章


大衍之數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。

干寶曰:“衍”,合也。

崔憬曰:案《説卦》云:“昔者聖人之作《易》也,幽贊於神明而生蓍,參【朱作“三”,下同。】天兩地而倚數。”既言蓍數,則是説“大衍之數”也,明倚數之法,當“參天兩地”。“參天”者,謂從三始,順數而至五、七、九,不取於一也;“兩地”者,謂從二起,逆數而至十、八、六,不取於四也,此因天地數【朱、盧作“致”。】上以配八卦而取其數也。艮爲少陽,其數三;坎爲中陽,其數五;震爲長陽,其數七;乾爲老陽,其數九。兑爲少陰,其數二;離爲中陰,其數十;巽爲長陰,其數八;坤爲老陰,其數六。八卦之數總有五十,故云“大衍之數五十”也。不取天數一、地數四者,此數八卦之外,大衍所不管也。“其用四十有九”者,法長陽七七之數也。六十四卦既法長陰八八之數,故四十九蓍則法長陽七七【朱誤“十七”。】之數焉。蓍圓而神象天,卦方而智象地,陰陽之别也。舍【朱作“捨”。】一不用者,以象太極虚而不用也。且天地各得其數以守其位,故太一亦爲一數而守其位也。王輔嗣云:“演天地之數所賴者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,其一不用也。不用而用以之通,非數而數以之成,即易之太極也。四十有九,數之極也。”【朱、盧作“者”。】但言“所賴五十”,不釋其所從來,則是億度而言,非有實據。其一不用,將爲法象太極,理縱可通,以爲非數而成,義則未允。何則?不可以有對無,五【疑當爲“共”。】稱五十也。孔疏釋“賴五十”,以爲萬物之策【盧、周作“筞”,下同。】凡有萬一千五百二十,其用此策大推演天地之數,唯用五十策也。又釋“其用四十九”,則有其一不用,以爲策中,【“策中”上疑脱“五十”二字。】其所揲蓍者,唯四十有九。“其一不用”,以其虚无,【朱誤“無虚”。】非所用也,故不數矣。又引顧歡同王弼所説,而【《正義》作“故”。】顧歡云:“立此五十數以數【朱脱“以數”二字。】神,【“以數神”三字當爲“以一數象神”五字。】神雖非數,因數【朱、盧無此二字。】而著,故虚其一數,以明不可言之義也。” 案:崔氏探玄,病諸先達,及乎自料,未免小疵。既將八卦陰陽以配五十之數,餘其天一地四無所稟承,而云“八卦之外在衍之所不管”者,斯乃談何容易哉!且聖人之言,連環可解,約文申義,須窮指歸。即此章云:“天數五,地數五,五位相得而各有合。天數二十有五,地【“地”下朱衍“之”字。】數三十,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,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。”是結大衍之前義也。既云“五位相得而各有合”,即將五合之數配屬五行也,故云“大衍之數五十”【此處疑脱“減五以象五行”六字。】也。“其用四十有九”者,更減一以並五,備設六爻之位,蓍卦兩兼,終極天地五十五之數也。自然窮理盡性,神妙【朱作“玅”。】無方,藏往知來,以前民用,斯之謂矣。

 《乾鑿度》曰:大衍之數五十,日十,辰十二,星二十八,凡五十。

京房曰:五十者,謂十日、十二辰、二十八宿也。凡五十,其一不用者,天之生氣,將欲以虚來實,故用四十九焉。

馬融曰:易有太極,北辰是也。太極生兩儀,兩儀生日月,日月生四時,四時生五行,五行生十二月,十二月生二十四氣。北辰居位不動,其餘四十九轉運而用也。【並《正義》。】

鄭康成曰:天地之數五十有五,以五行氣通。【劉牧《鉤引圖》引作“以五行氣通于萬物”。】凡五行減五,大衍又減一,故四十九也。【《正義》。】“衍”,演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天一生水于北,地二生火于南,天三生木于東,地四生金于西,天五生土于中。陽無耦,陰無配,未得相成。地六成水于北,與天一并。天七成火于南,與地二并。地八成木于東,與天三并。天九成金于西,與地四并。地十成土于中,與天五并也。大衍【當爲“天地”。】之數五十有五,五行各氣并,氣并而減五,惟有五十。以五十之數不可以爲七、八、九、六卜筮之占以用之,故更減其一,故四十有九也。【《月令》正義。】

荀爽曰:卦各有六爻,六八四十八,加乾坤二用,凡有五十。乾初九“潛龍勿用”,故用四十九也。

姚信、董遇曰:天地之數五十有五者,其六以象六畫之數,故減之而用四十九。【並《正義》。】

王廙、蜀才曰:“衍”,廣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崔氏强蓍就卦,未是。李氏大指本鄭而參用姚、董説,愚謂鄭義最當。大衍之數五十,本取天地五十有五之數減五以象五行,適合三辰之數,備三才之道,太極元氣函三爲一,又減一以象太極,而七、八、九、六之數由此成。京、馬之義就既減五後推之,一并五爲六,姚、董、李氏之義又就既減一後推之。

分而【盧、周無“而”字。】爲二以象兩,

崔憬曰:四十九數合而未分,是象太極也。今分而爲二,以象兩儀矣。

釋曰 姚氏曰:“其一不用爲太極,其四十九,則分爲二以象兩儀。”

【朱作“挂”,注同。】一以象三,

孔穎達曰:就兩儀之中,分掛其一於最小指閒,而配兩儀,以象三才。

釋曰 姚氏曰:“有天地則人生焉,故又掛一,分二象兩,天左地右。人生於寅,數奇,陽也。當取左一策掛於右,象天施而地生成之也。”

揲之以四以象四時,【《釋文》:揲,時設反,一音思頰反,徐音息列反。】

崔憬曰:分揲其蓍,皆以四爲數。一策一時,故四策以象四時也。

 鄭康成曰:“揲”,取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《説文》:“揲”,閲持也。

歸奇於扐以象閏,

虞翻曰:“奇”,所掛【朱作“挂”,下同】一。策。“扐”,所揲之餘,不一則二,不三則四也。取奇以歸扐,扐并合掛左手之小指爲一扐,則以閏月定四時成歲,故“歸奇於扐以象閏”者也。

 馬融曰:“扐”,指閒也。

荀柔之曰:“扐”,别也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“扐”者,别所揲之餘置於指閒,象四時之餘分。“歸奇於扐”,象計餘而置閏也。象數並起,象兩象三象四時象閏,則數即象矣。虞以并合兩手之餘爲一扐,依再扐後掛作掛之義,則兩手之餘爲再扐,并而歸奇乃復掛一,義異而法則同。

五歲再閏,故再扐而後卦。【盧、周作“掛”。】

虞翻曰:謂已一扐,復分掛【朱作“挂”。】如初揲之。歸奇於初扐,并掛【朱作“挂”。】左手次小指閒,爲再扐,則再閏也。又分掛【朱作“挂”,盧作“扐”。】揲之如初,而掛【朱作“挂”。】左手第三指閒,成一變,則布卦【盧、周作“掛”。】之一爻。謂已二扐,又加一爲三,并重合前二扐爲五歲,故五歲再閏再扐而後卦,【盧、周作“掛”。】此參五以變,據此爲三扐。不言“三閏”者,閏歲餘十日,五歲閏六十日盡矣。後扐閏餘分,不得言三扐二閏,故從言“再扐而後掛”【張曰“當爲‘卦’”,朱作“挂”。】者也。

 “卦”,京氏同,曰:再扐而後布卦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《説文》曰:“扐”,《易》筮再扐而後卦,从手,力聲。

諸家“卦”作“掛”。

釋曰 《釋文》稱京作卦,據虞義,則其本與京同。《集解》引虞,則經當作“卦”,朱本獨得之。張氏申虞謂三扐不歸奇,扐法不備。初時已二扐,又加一爲三,三合二爲五歲,以三爲五,所謂“參五以變”。五歲之中而歸奇備扐法者再,故實三扐而稱“再扐”,象再閏,如是成一變,乃布卦之一爻。閏法積氣盈朔虚,約歲餘十日有奇。五歲再閏六十日,積分已盡侵入下餘分,不得有三閏,而歸奇於扐以象閏,又不得三扐二閏,故從五歲再閏之義。言再扐而後卦,以後扐象再閏後之下餘分,以不歸奇象未得置閏也,義似稍迂曲。諸家“卦”作“掛”。惠氏謂一掛兩揲兩扐合爲五者,象五歲,五者之中,凡有再扐,象再閏,再扐之後,乃别起一掛,於傳文、筮法均密合。

天數五,地數五,

虞翻曰:“天數五”,謂一、三、五、七、九。“地數五”,謂二、四、六、八、十也。

五位相得而各有合。

虞翻曰:“五位”,謂五行之位。甲乾乙坤相得合木,謂天地定位也;丙艮丁兑相得合火,山澤通氣也;戊坎己離相得合土,水火相逮也;庚震辛巽相得合金,雷風相薄也;天壬地癸相得合水,言陰陽相薄而戰於乾,故“五位相得而各有合”。或以一、六合水,二、七合火,三、八合【朱脱四字。】木,四、九合金,五、十合土也。

 鄭康成曰:天地之氣各有五,五行之次:一曰水,天數也;二曰火,地數也;三曰木,天數也;四曰金,地數也;五曰土,天數也。此五者,陰無匹,陽無耦,故又合之。地六爲天一匹也,天七爲地二耦也,地八爲天三匹也,天九爲地四耦也,地十爲天五匹也。二、五陰陽各有合,然後氣相得,施化行也。【《左傳·昭元年》正義。】

《漢書·五行志》曰:天以一生水,地以二生火,天以三生木,地以四生金,天以五生土,五位皆以五而合。

釋曰 鄭據天地生成五行之數,數之本也。虞據播五行於四時之序,以八卦合之,義得相兼。天一生水於北,地二生火於南,天三生木於東,地四生金於西,天五生土於中,生之次也。及其行之,則由東而南而中而西而北,順其所自生之方而相生焉。天地之數十,奇耦各五,五位相合,大衍之數所以減五用五十,皆以象五行也。

天數二十有五,

虞翻曰:一、三、五、七、九,故二十五也。

地數三十。

虞翻曰:二、四、六、八、十,故三十也。

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,

虞翻曰:天二十五,地三十,故五十有五。天地數見於此,故大衍之數略其奇五而言五十也。【朱脱“也”字。】

釋曰 天地之數實有五十五,但五生數皆得五而成,五五爲十。五十五數之中,五又爲虚,故大衍之數減其小數五以象五行,用其大數五十以衍卦。

此所以成變化而行【此下朱衍“乎”字。】鬼神也。

荀爽曰:在天爲“變”,在地爲“化”,在地爲“鬼”,在天爲“神”。

姚信曰:此天地之數五十有五分爲爻者,故能成就乾坤之變化,能知鬼神之所爲也。

侯果曰:夫通變化行鬼神,莫近於數,故老聃謂子曰:“汝何求道?”對曰:“吾求諸數,明數之妙【朱作“玅”。】通於鬼神矣。”

 《漢書·律歷志》引“天一地二”節在此節上。

釋曰 天地之數,大衍之本,蓍策卦爻皆由此衍,所以成七、八、九、六之變化,而行陰陽詘信之鬼神。鬼神之情狀與天地相似,則此也。《漢志》錯綜傳文,使條理融貫,學者易曉,與鄭、虞引後解前同,非所據本異也。

乾之策【盧、周作“册”,下及注同。】二百一十有六,

荀爽曰:陽爻之策三十有六,乾六爻皆陽,三六一百八十,六六三十六,合二百一十有六也。陽爻九,合四時,四九三十六,是其義也。

 “策”,字亦作“筴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坤之策【此下朱衍“一”字。】百四十有四,

荀爽曰:陰爻之策二十有四,坤六爻皆陰,二六一百二十,四六二十四,合一百四十有四也。陰爻六,合二十四氣,四六二百四十【當爲二十四。】也。

凡三百有六十,當期之日。

陸績曰:日月十二交會,積三百五十四日有奇爲一會。【“會”,或當爲“歲”。】今云“三百六十當期”,則入十三月六日也。十二【朱誤“三”。】月爲一期,故云“當期之日”也。

 “期”,本又作“朞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二卦九、六策數,合之三百六十,其七、八之數亦然。三百六十,一歲之常數,中有朔虚五日,則已入十三月之限,與氣盈爲閏餘也。

二篇之策,萬有一千五百二十,當萬物之數也。

侯果曰:“二篇”,謂上下【朱脱“下”字。】經也,共六十四卦,合三百八十四爻,陰陽各半。則陽爻一百九十二,每爻三十六策,合六千九百一十二策;陰爻亦一百九十二,每爻二十四策,合四千六百八策,則二篇之策合萬一千五百二十,當萬物之數也。

釋曰 此亦以九、六計之,七、八數亦然。由蓍立卦,應萬物之數,大衍之數所成也。

是故四營而成易,

荀爽曰:“營”者,【“營”上疑脱“四”字。】謂七、八、九、六也。

陸績曰:“分而爲二以象兩”,一營也。“掛【朱作“挂”。】一以象三”,二營也。“揲之以四以象四時”,三營也。“歸奇於扐以象閏”,四營也。謂四度營爲,方成易之一爻者也。

 鄭康成《乾鑿度》注曰:易有四象,文王用之。布六于北方以象水,布八于東方以象木,布九于西方以象金,布七于南方以象火,如是備爲一爻,謂“四營而成”。

釋曰 大衍之法揲之以四而得四七、四八、四九、四六之數,乾坤二篇之策皆以此數計,故鄭、荀皆以四營爲七、八、九、六。虞云“孔子美大衍四象之作”,義亦同。四營成易,所謂易有四象,易者陰陽,陰陽各有彖變,四者備乃成或陰或陽之一爻。文王推爻,每畫由七推之九,由八推之六,用此義也。陸氏以分掛揲歸爲四營,則成易謂成蓍策之一變,義亦通。

十有八變而成卦。

荀爽曰:二揲策【盧、周作“册”。】【朱作“挂”。】左手一指閒,三指閒滿而成一爻。卦【朱、盧“卦”作“又”。】六爻三六十八,故“十有八變而成卦”也。

 先儒云:用蓍三扐而布一爻,則十有八變爲六爻也。【《正義》。】

釋曰 此蓍策之變也。由蓍策之變以成卦爻七、八、九、六之變,則四營成易。歷三變而成一爻,如是者六,凡十八變而成一卦矣,所謂“觀變於陰陽而立卦”也。虞義以乾坤各三爻,參天兩地,一陰一陽,合成六畫之數,六爻三變而成六子之卦,與乾坤並爲八卦而小成。觀變陰陽固有此理,然恐非因蓍立卦之本。

八卦而小成,

侯果曰:謂三畫成天地雷風日月山澤之象,此八卦未盡萬物情理,故曰“小成”也。

釋曰 十有八變而成卦,成六畫卦也。庖犧始作八卦,止三畫九變,故八卦而小成。引而信之,以八卦自相重互相重,乃可以觸類生爻,畢天下之能事,而易道大成。“小”,謂陰陽初兆,六十四卦名義皆本八卦,故《下繫》云“其稱名也小”。

引而信【朱本作“伸”。】之,觸類而長之,

虞翻曰:“引”,謂庖犧引信三才,兼而兩之以六畫。“觸”,動也,謂六畫以成六十四卦也,【盧、周無“也”字。】故“引而信之,觸類而長之”。其取類也大,則發揮剛柔而生爻也。

 “信”,本亦作“伸”。

釋曰 “引而信之”,謂引三畫卦而信之至於六畫,八卦重爲六十四也。“觸類而長之”,六十四卦既互相重,則推其類而增長之。三百八十四爻可互相往來,陽與陽爲類,陰與陰爲類,類動則陰陽易别成一卦,而不類者類,故曰“長”。發揮於剛柔而生爻,消息往來覆成六十四卦,而萬物變化之理盡矣,故曰“其取類也大”。虞以“引信”爲六畫八卦小成,“觸類”爲生爻成六十四卦,義未備。“信”,古叚借字,近作“伸”。

天下之能事畢矣。

虞翻曰:謂乾以簡能,能説諸心,能研諸侯之慮,故“能事畢”。

釋曰 “乾以”下似脱“易知坤以”四字。引信觸類皆本乾坤,易簡而天下之理得也。説心研慮,乾元通坤之事,詳《下繫》。

顯道神德行,

虞翻曰:“顯道神德行”,乾二、【朱誤“九”。】五之坤成離日坎月,日月在天,運行照物,故“顯道神德行”。默而成,【此下朱有下“之”字。】不言而信,存於德行者也。

釋曰 此極言蓍卦之用。道,即一陰一陽之道,以蓍卦顯之,日月麗天而陰陽之道顯,其象也。“德行”,即易簡之德人所以立行,以蓍卦神之。日月運行不疾而速,如人默而成,不言而信,其象也。日月为易,懸象著明,天地之卦爻也。日月往來而太極之神行,在卦爻則乾坤二、五交成坎離,以消息六十四卦歸於既濟也,故“可與酬酢,可與祐神”。易知易能,道之顯也。受命如嚮,感而遂通,其義吉,其義凶,前知不爽,德行之神也。

是故可與酬酢,可與祐【盧、周作“右”,注同。】神矣。【《釋文》:酬,市由反,徐又音疇。】

《九家易》曰:陽往爲酬,陰來爲酢,陰陽相配,謂之“祐神”也。孔子言“大衍”以下至於【朱作“于”。】“能事畢矣”,此足以顯明易道,又神易德行,可與經義相斟酌也,故喻以賓主酬酢之禮,所以助前聖發見於【朱作“其”。】神秘矣。禮飲酒,主人酌賓爲獻,賓酌主人爲酢,主人飲之又酌賓爲酬也。先舉爲酢,答報爲酬,酬取其報,以象陽唱陰和,變化相配,是助天地明其鬼神者也。

 馬融曰:“祐”,配也。

“酢”,京作“醋”。“祐”,荀作“侑”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生蓍立卦生爻以顯道神德行,是故可以成變化而行鬼神。“酬酢”,變化往來也。“祐神”,謂助乾元生生之功。聖人作《易》,贊化育,類萬物之情,“可與酬酢”,通神明之德,“可與祐神”矣。《九家》説“酬酢”、“祐神”,謂陰陽往來助天地行其鬼神,是矣。至以“顯道神德行”屬此傳言,則似夫子自贊,非贊《易》,失聖恉矣。京作“醋”,與《禮經·少牢》篇字同。荀作“侑”,勸也。姚氏曰:“神,易之神,猶祭之神也。尸以象神,祝主人侑之,侑尸所以侑神也。卦爻猶賓主祝尸之類,而神則祭之主也。獻酬酢侑而神交,往來消息而神行矣。”

子曰:知變化之道者,其知神之所爲乎?

虞翻曰:在【朱脱“在”字。】陽稱“變”,乾二【朱作“五”。】之坤;在陰稱“化”,坤五【朱作“二”。】之乾。陰陽不測之謂神,知變化之道者,故“知神之所爲”。諸儒皆上“子曰”爲章首,而荀、馬又從之,甚非者矣。

釋曰 姚氏曰:“變化所以行鬼神,故‘知變化之道則知神之所爲’。神者陰陽不測,變化見而所爲可知矣。”案:乾坤二、五升降,變化之準,所謂“乾道變化,各正性命”也。下章正承此章而言,變化之道神之所爲,承上成變化行鬼神,即起下辭、象、變、占至精、至變、至神之義,屬上屬下皆可。李引虞,則斷章在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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