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周易集解補釋
    1. 卷第六
      1. 習坎

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六


習坎


《序卦》曰: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坎。坎者,陷【朱作“䧟”,下同。】也。

崔憬曰:大過不可以極,極則“過涉滅頂”,故曰“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坎”也。

釋曰 凡事過則必陷於險,利有攸往亨,所以濟之,既坎二“行有尚”之義,故坎次大過。

【坎下坎上】習坎。有孚,【《釋文》:坎,徐苦感反。】

虞翻曰:乾二、五之坤,與離旁通。於【盧、周作“于”。】爻,觀上之二。“習”,常也,“孚”,信,謂二、五。水行往來,朝宗于海,不失其時,如月行天,故習坎爲孚也。

 劉氏曰:水流行不休,故曰“習”。

坎,本亦作“埳”,京劉作“欿”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伏義畫卦,乾坤中爻相之成坎離,因而重之,則爲二、五相之。坎離象水火,又象日月,天地以日月戰陰陽,日月相推,水火不相射,【射,厭也。】故坎離旁通,消息在剥復閒。虞於爻例坎取觀,離取遯,張氏謂大過之後,復觀乾五。葢虞以頤、大過爲由夬而遘之消息,故取自息卦來,坎離爲由剥而復之消息,故取自消卦來。若以反復不衰渾圓之象言,則坎離亦兼取臨、大壯。坎“習教事”,即臨兑“朋友講習”、“教思无窮”之義,是也。坎象水,“天一生水”,乾流坤形,息復出震之本。謂之“坎”者,剛柔始交而難生。“坎”,險也,陷也,水之性深陷而勢險。於文,坎從土,水流動,土以制限之,水由地中行。“坎”者,其流行深陷之處,是險象也。凡天下之事,各有正理定分以制之,使千舉萬變而必止於其中,皆陷義。尊卑上下,不可相干,以致顛倒錯亂,防萌杜漸,安不忘危,皆險義。八卦皆一字爲名,經於坎獨加“習”者,文王序卦,八卦分置上下篇,乾坤而下,坎離爲先,而坎又在離前。天行不息,地勢高下,雖見重意,其體一而已,故於坎特加“習”爲重卦舉例。“習”,重也,亦常也,行習也。作《易》者有憂患,其辭危,於“坎”特加“習”以示重險之戒。明人當更歷艱難,操心危,慮患深,極天下之至變而不失其常,進德脩業,如川流不舍晝夜。“孚”,信也,陽在二、五稱“孚”。水流坎中,千回萬折,行險必達,放乎四海。坎在地爲水,在天爲月,水之潮汐,與月相應,不失其信,水德有常,是有孚也。“坎”,正字,“埳”,俗字,“欿”,叚借字。

維心亨,

虞翻曰:坎爲“心”,乾二、五旁行流坤,陰陽會合,故“亨”也。

釋曰 坎所以“有孚”者,維其心之亨。陽在中爲心,《説卦》曰“坎爲極心”,二、五以剛居中,乾元交坤,故象“心亨”。維“剛中”,乃能以己心之誠孚於人心。人心變詐,深不可測,其險有甚於水,然人同此心,至誠而不動者未之有,盡其性以盡人之性,則無險不孚矣。虞云“乾二、五旁行流坤”者,乾流坤形,中氣交成坎,六十四卦,皆乾元旁行周流坤中而成,則皆坎之心亨也。屯“動乎險中”,復“見天地之心”,心亨之最著者。

行有尚。

虞翻曰:“行”謂二,“尚”謂五也,二體【朱误“位”。】震爲行,動得正應五,故“行有尚,往有功也”。

釋曰 二動得正,往應五。“尚”,上也,嘉尚也,五多功,二上應五,則有功可嘉尚。張氏曰:“重險則陷,故二宜之正。”案:二之正則成比,“維心亨”故能孚險。五正二變,而上下應,羣陰比,成其德教,行其政令,所往有功,無險不濟,君子所尚乎習坎者此也。姚氏以“行有尚”爲行之離上,下坎失正,升離上成既濟,故有功,亦通。

《彖》曰:習坎,重險也。

虞翻曰:兩象也,天險地險,故曰“重險也”。

釋曰 兩象,重卦也。乾二、五之坤成坎爲險,五天位,二地位。

水流而不盈,

荀爽曰:陽動陰中,故“流”。陽陷陰中,故“不盈”也。【朱脱圈。】

陸績曰:水性趨下,不盈溢崖岸也。月者水精,月在天滿則虧,不盈溢之義也。

釋曰 “水流”二句,釋“有孚”之義。坎爲水,“水流而不盈”,謂五。“天一生水”,陽氣流動,深入坤中,所謂“乾流坤形”。水由地中行,重習相隨,盈則進而放乎海,不泛溢妄行,其性有常,故“流而不盈”,九五“坎不盈”是也。月者水精,陸氏以月盈則虧爲不盈之義,然則水與月對,上坎爲月,下坎爲水矣。

行險而不失其信。

荀爽曰:謂陽來爲險而不失中,中稱“信”也。

虞翻曰:“信”,謂二也,震爲“行”,水性有常,消息與月相應,故“不失其信”矣。

釋曰 “行險而不失其信”,謂二。九二“坎有險”,乾二之坤二,陽來爲險而在中,故稱“信”。信必由中,惠氏謂卦有中孚,孚信在中也。水萬折必東流,潮汐與月消息相應,是“不失其信”。

維心亨,乃以剛中也。

侯果曰:二、五剛而居中,則“心亨”也。

釋曰 信必由中,坎象險而能孚,乃以二、五剛中,以心之至誠通天下之志,故曰“維心亨”也。

行有尚,往有功也。

虞翻曰:“功”,謂五,二動應五,故“往有功也”。

釋曰 心亨則當止而止,當行而行,正己而物正,動己而物從。二、五一德,五正二變,上下應,羣陰比,所往有功。出險而濟,是行有可尚,葢德行教事之可尊可法也。

天險不可升也,

虞翻曰:謂五在天位,五從乾來,體屯難,故“天險不可升也”。

釋曰 此以下廣明坎險之用,孚險之道。即於險乎取之,天地皆有險象,聖人法天地自然之險以濟天下之險,使内順治外無敵,故用大。乾五之坤成上坎,五天位,二至上有屯難象,震爲足艮爲止,故“天險不可升”。

地險山川丘陵也。

虞翻曰:坤爲地,乾二之坤,故曰“地險”。艮爲“山”,坎爲“川”,半山稱“丘”,丘下稱“陵”,故曰“地險山川丘陵也”。

釋曰 乾二之坤成下坎,二地位。山川丘陵皆地之險也。

王公設險以守其邦,【朱作“國”。】

虞翻曰:“王公”,大人,謂乾五。坤爲“邦”,乾二之坤成坎險,震爲“守”,有屯難象,故“王公設險以守其邦”,【朱作“國”。】離言“王用出征以正邦”,是也。 案:九五,王也,六三,三公也,艮爲山城,坎爲水也,【當爲“池”。】“王公設險”之象也。

 “邦”,今本作“國”。

釋曰 虞以五爲王公,二象設險守邦。李據爻位,五爲王,三爲公,互艮體坎象設險,並通。“邦”、“國”字《易》中並見,葢各家所據本異,非漢人避諱改之。

險之時用大矣哉。

王肅曰:守險以德,據險以時,成功大矣。

釋曰 不曰“時義”曰“時用”者,“時義”,謂每卦當名之義,“時用”則不直取其義,而因其時以致其用。“時”者,卦時,險之義在人爲危難,疑非吉德,而當險之時,設險守國,使天下無蠻夷寇賊弱肉强食之患,其用豈不大哉。睽、蹇言“時用”,意同此。不曰“坎”之時用曰“險”者,承“設險”言之。

《象》曰:水洊至,【《釋文》:洊,在薦反,徐在悶反,舊又在本反。】習坎。君子以常德行,習教事。

陸績曰:“洊”,再,“習”,重【朱誤“倒”。】也。水再至而益,【盧、周作“溢”。】通流不舍【朱作“捨”。】晝夜,重【朱、盧複一“重”字。】習相隨以爲常,有似於習,故君子象之。以常【下脱“德行”二字。】習教事,如水不息也。

虞翻曰:“君子”謂乾五,在乾稱大人,在坎爲君子。坎爲“習”、爲“常”,乾爲“德”,震爲行,巽爲教令,坤爲“事”,故“以常德行習教事”也。

 陸績《京氏易傳注》曰:坎水能深陷於物,處坎之險,不可不習,故曰“習坎”。

莊氏曰:雖處危難之時,道教豈可忘哉。【《口訣義》。】

“洊”,京作“臻”,干作“荐”。【《釋文》。錢本、雅雨本《釋文》“荐”作“薦”。】

郭璞《爾雅·釋言》注引作“荐”。

釋曰 《説文》:“瀳,水至也,讀若尊。”“洊”者,“瀳”之異文,“荐”同“洊”,許讀“瀳”若尊,舊音“洊”在本反,與“臻”聲近義大同。“薦”者,瀳之省借,經傳多與“洊”、“荐”通用。“洊”,再也,水再至益盛大,通流坎中,相續不絶以爲常,成重險之勢。“洊至”,習也,重險又不可不習。“常德行習教事”,象水之習以習險而孚也。虞云“巽爲教令”,葢取觀巽。

初六:習坎,入于坎窞,【朱作“爲”,下同。】凶。【《釋文》:窞,徒坎反,王肅又作徒感反。】

干寶曰:“窞”,坎【朱誤“倒”。】之深者也。江河淮濟百川之流行乎地中,水之正也。及其爲災,則泛溢平地而入于坎窞,是水失其道也。刑獄之用,必當于理,刑之正也。及其不平,則枉濫无辜,是法失其道也,故曰“入于坎窞,凶”矣。

 王肅曰:“窞”,坎底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爻明處險之道。初陰失位无應,最在坎下。“習坎,入于坎窞”,依下引虞注義,則“習坎”,謂當積坎之險。“入于坎窞”,謂不能常德行習教事處困而亨,而失道以入于坎中之坎,陷不能出。葢小人窮斯濫,行險徼幸以自取戾,故“凶”。干氏取坎爲法律之義,謂“習坎”,水之常,法之平也。“入于坎窞”,則以非法陷民,如水泛溢平地,無穴不入,失道之甚,故“凶”。姚氏以“習”爲“習教事”之“習”,曰:“入于坎窞則不能行,失道凶,不得之正也。‘君子常德行習教事’,習坎以濟坎者也。‘習坎入坎’,則非所以濟坎,乃愈以入坎,以非賢爲賢,以非法爲法,入之愈深出之愈難矣。或説,此講刑名以法陷人者也,卒自離焉,故入坎,曾子曰‘出乎爾者,反乎爾者也’。”案:或説與干義近。

《象》曰:習坎入坎,失道凶也。

虞翻曰:“習”,積也,位下,故“習”。坎爲“入”,坎中小穴稱“窞”。上无其應,初、二失正,故曰“失道凶”矣。

釋曰 習坎能行,則有功可尚。習坎而入坎,以失道故凶也。虞注“小穴稱窞”以上,本經下注,李删合引之。初與四敵應,虞言初失位兼及二者,二陽陷陰中據初,所以成坎。坎下三爻皆失位,初、三陰迷故入坎,二陽失位,故亦未出,然剛中心亨,則有出險之道矣。

九二:坎有險,求小得。

虞翻曰:陽陷【朱作“𥧹”。】陰中,故“有險”。據陰有實,故“求小得”也。

釋曰 乾二、五之坤成坎險。爻於二獨稱“險”者,五在坎上,有出險之義。正位,爲濟險之主,故曰“坎不盈祇既平”,謂雖處坎而不險。二在坎下,又失位,未能出險中,故在坎中而有險,《彖傳》稱二“行險”以此。“求小得”,二據初,初陰稱“小”,二剛中有實,以陽據陰,故求有得。失位,未能出險宏濟艱難,故但“小得”而已。《象》曰“未出中”,明變應五乃出險有尚。

《象》曰:求小得,未出中也。

荀爽曰:處中而比初【朱誤“物”。】三,未足爲援,雖“求小得”,未出於險中。

釋曰 “得”,謂得初,荀兼三言者。二爲下坎之主,初、三皆比之。然陰柔失道,不足爲出險之助,必陽動用事,二變應五,羣陰比之,然後濟。

六三:來之坎坎,險且枕。【《釋文》:枕,徐針鴆反,王肅針甚反。】入于坎窞,勿用。

虞翻曰:坎【衍字。】在内稱“來”,在坎終坎,故“來之坎坎”。“枕”,止也,艮爲止,三失位,乘二則險,承五隔四,故“險且枕”。入于坎窞,體師三“輿尸”,【朱、盧脱“尸”字。】故“勿用”。

 陸績曰:“枕”,閑礙險害之皃。

“險”,古文及鄭向本作“檢”。鄭曰:木在手曰檢,木在首曰枕。

“枕”,古文作“沈”。【沈,直林反。】

《九家》作“玷”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三陰柔不中正,在重坎閒。“來之坎坎”,在内稱“來”,謂畫動用事。“坎坎”,以坎接坎,三在上坎之下而終下坎,故“來之坎坎”。乾三稱“乾乾”,坎三稱“坎坎”,皆明重卦之義。“坎”,險也,“坎坎”,言重險也。“坎”,勞卦也,“坎坎”,亦重勞也。“來之坎坎”,言其來之險難勞困也。“險且枕”,“枕”,虞訓“止”,三乘二則險,二坎有險也,承五則隔四而體艮止,人卧以枕薦首則止,故枕爲止也。古文及鄭本“險”作“檢”,鄭云“木在手曰檢,在首曰枕”,三體艮爲小木,爲手,五在艮上,自乾來,乾爲首。“木在手曰檢”,梏也。“在首曰枕”,噬嗑所謂“何校”也。“檢且枕”,謂既檢且枕,與睽“天且劓”文例同。檢枕以喻險,與蒙初以桎梏喻愚蒙意同。三不中正處重險,動輒得咎,比二則乘剛不能行,如檢然,承五則隔四而止,如枕然,與虞字訓異,大意同。“枕”,古文作“沈”,謂沈溺,《九家》作“玷”。葢𫮛之借,昏𫮛與沈溺同義。“入于坎窞”,既險且枕,非惟不能出險,且陷入深險之中。三在兩坎閒陰爲小,亦坎窞象,三才弱德劣,輕舉妄動,適陷深禍,體師三“輿尸大无功”,故“勿用”。惟靜以自守,待時而出則可。

《象》曰:來之坎坎,終无功也。

干寶曰:坎,十一月卦也。又失其位,喻殷之執法者失中之象也。“來之坎坎”【朱、盧脱一“坎”字。】者,斥周人觀釁於殷也。“枕”,安也,“險且枕”者,言安忍以暴政加民,而无哀矜之心,淫刑濫罰,百姓无所措手足,故曰“來之坎坎,終无功也”。

釋曰 言徒勞无功。干氏以“險且枕”爲“安忍以暴政加民”,“入于坎窞”爲“淫刑濫罰”,如水横溢坎窞,或古有此義。惟以“來之坎坎”爲“周人來觀釁於殷”,則非,當謂非法陷民之吏,其來甚險耳。“勿用”,謂棄德教而任刑罰,“終无功也”。坎十一月天氣閉塞,三又失位失中,故爲執法失中之象。

六四:樽【盧、周作“尊”,注同。】酒簋,貳用缶。【《釋文》舊讀“樽酒簋”絶句,“貳用缶”一句。】

虞翻曰:震主祭器,故有“樽簋”。坎爲“酒”,“簋”,黍稷器,三【當爲“二”。】至五有頤口象,震獻在中,故爲“簋”。坎爲木,【“坎”當從姚氏改爲“巽”,觀巽也。】震爲足,坎酒在上,“樽酒”之象。“貳”,副也,坤爲“缶”,禮有副樽,故“貳用缶”耳。

 “樽”,鄭本作“尊”,曰:六四上承九五,又互體在震上。【《禮記·禮器》正義。】爻辰在丑,丑上值斗,可以斟之象。斗上有建星,弁星之形似“簋”,“貳”,副也。建星上有弁星,建星之形又如缶,天子大臣以王命出會諸侯,主國尊于簋,副設玄酒以缶。【《詩·宛丘》正義。自“天子”至末又見《禮器》正義,無“主國”二字,以“缶”作“而”,用缶也。】

釋曰 六四柔得位承九五剛,乾坤交際,明上下神人至誠相孚亨險而濟之義。“樽酒簋貳用缶”,“樽”,俗字,古作“尊”。此爻之義,虞以祭禮言,鄭以賓禮言,此二句之解,則鄭、虞當同。禮,置酒曰尊,鄭云“尊於簋”,謂置酒於簋中,用簋爲尊也。“貳”,副也,尊有玄酒,教民不忘本,副設玄酒以缶,用缶爲副尊也。考《燕禮》,“公尊瓦大兩”,即《禮器》所謂“君尊瓦甒”,則尊酒當用甒。簋乃黍稷器,非酒器。禮之通例,酒尊與玄酒之尊用器同,故《燕經》云“瓦大兩”,不當副尊别用他器。據《禮器》“缶設門外”,又不得爲堂上副尊,而此經云然者,竊疑此“尊”與“貳”,皆即指瓦甒。曰“簋”曰“缶”,假他器以顯其形制與質,且互文見義耳。簋形圜與甒相似,“尊酒簋”,顯其制也。缶以瓦爲之,與甒同,“貳用缶”,著其質也。副尊與正尊用器同,於“尊”言“簋”,則副尊之制亦如簋可知,於“貳”言“缶”,則正尊之質亦同缶可知。所以必取象於簋缶者,鄭據爻辰直宿,斗上有建星弁星,與簋缶形相似。又坤爲土,四巽爻巽爲木,乾爲圜,簋用木亦用瓦,見《周禮·旊人》,缶形亦圜。易者象也,以制器者尚其象觀簋缶之文,而瓦甒之象可見矣,簋缶皆瓦器而圜。所以於“尊”言“簋”、於“貳”言“缶”者,“簋”,器之貴重者,尊酒以獻賓,言“簋”,示敬也;“缶”,器之樸素者,貳尊盛玄酒爲重古,言“缶”,示誠也。“簋”,黍稷器,虞云“二至五有頤口象,震獻在中,故稱簋”,“獻”,疑當爲“稼”,“口”,簋口也。簋盛黍稷,故稼在口中。虞又云“巽爲木,【從姚讀。】震爲足,坎酒在上,尊酒之象”,木器有足,“簋”也,酒在其上,是用簋爲尊盛酒之象。簋本黍稷器而用爲酒器,故曰“尊酒簋”,是虞解與鄭同。巽爲木,簋之本象,尊酒之簋,葢用瓦,與貳尊同,“貳用缶”亦謂副設玄酒用缶。尊簋貳缶,虞謂祭禮,五體觀乾爲先王,二至四體震爲長子主器,坤爲順,四以柔際剛,震體坤順以接乾神也。鄭以爲天子大臣出會諸侯,主國待之之禮,四承九五,天子大臣之象。九二互體震爲諸侯,王人位諸侯之上,震動坎聚,故四象出會諸侯,主國待之隆禮極敬,尊王之義也。敬則用祭器,信必由中,乃可薦鬼神羞王公。鄭、虞説於象義並協,皆有孚心亨之道。或曰“尊酒簋”,謂尊酒而又設簋,《詩》所謂“釃酒有藇”“陳饋八簋”也。“貳用缶”,謂更有玄酒之尊副之俱用缶也。

【盧、周作“内”,注同。】約自牖,終无咎。

虞翻曰:坎爲“納”也四陰小,故“約”,艮爲“牖”,坤爲户,艮小光照户牖之象。貳用缶,故“納約自牖”,得位承五,故“无咎”。

崔憬曰:於重險之時,居多懼之地,近三而得位,比五而承陽,脩【周作“修”。】其絜誠,進其【朱誤“共”。】忠信,則雖祭祀省薄,明德惟馨,故曰“尊酒簋,貳用缶”。“納約”,文王於紂時行此道,從羑里納約卒免於難,故曰“自牖,終无咎”也。

 “牖”,陸作“誘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四陰小,故稱“約”。坤爲“户”,艮陽在坤上,小光照户,“牖”之象。《説文》“牖,穿壁以木爲交窗也,所以見日”,是其義。“納約自牖”,葢謂祭末陽厭之禮。《有司徹》云:“納一尊于室中,司宫闔牖户。”注云:“陽厭殺,無玄酒,約即殺義,謂省約。”虞云:“貳用缶,故納約自牖。”葢祭時禮盛,尊兩壺于房户之閒,所謂“貳用缶”,至陽厭禮殺,省約納之,止一尊,故曰“納約”。“納約”則闔牖户,而牖爲交窗,仍通小光,納尊室中,葢在北墉下當户,爲牖光所及之處。主人齊敬之誠,陶陶遂遂,自牖望室中,若神之厭飫然,故曰“自牖”。納省約之禮以致其心之精誠,自牖而通於神明,所謂“相在爾室,尚不愧於屋漏”,此虞義也。鄭以賓禮言,則“約”,謂約信。禮,賓席户牖閒,尊簋貳缶,隆禮竭誠,自牖前獻賓達其明信,故“納約自牖”。春秋列國相會饗,每於行禮敬怠,決其盟誓之信否,國家之安危。“納約自牖”,結信以禮,不在壇上載書之時,而在席前獻賓之際也。賓祭之禮誠敬如是,則何險不孚,故“終无咎”。陸氏“牖”作“誘”,“誘”,道也,謂以禮自道達誠意。崔氏謂“尊酒用簋,副尊用缶”,皆質樸省約,文王於羑里行此道,牖、羑古字通,别一義。“納約,卒免於難”,“納約”二字,似當在下句“故曰”下。

《象》曰:樽酒簋貳,【盧、周無“貳”字。】剛柔際也。

虞翻曰:乾剛坤柔,震爲交,故曰“剛柔際也”。

 一本無“貳”字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姚氏曰:“際,交際也,四上承五,薦鬼神,羞王公,故剛柔際。”案:此傳,《釋文》本無“貳”字,云一本有。有“貳”字,則謂尊酒於簋,而又設玄酒爲貳尊,剛柔相接以誠也,納約之義在其中矣。無“貳”字,則舉首句以包下文,剛柔相接,故舉尊酒簋之禮,以至誠孚神人也。

九五:坎不盈,祇【盧、周作“禔”,注同。】既平,【《釋文》:祇,音支,又祁支反。】无咎。

虞翻曰:“盈”,溢也,艮爲止,謂水流而不盈。坎爲“平”,“祇”,安也,艮止坤安,故“祇既平”。得位正中,故“无咎”。

 鄭康成曰:“祇”,當爲“坻”,小丘也。【雅雨本“坻”誤“坁”。】

“祇”,京氏作“禔”。【音支,又上支反。並《釋文》。】

《説文》:“禔”,安也,《易》曰“禔既平”。

釋曰 五剛中正,濟險之主,備言坎德。“坎不盈”,水泛溢爲盈,坎所以止水之泛溢。水由地中行,盈則進而放乎海,不溢出坎外,故“坎不盈”。盈虚者,《易》之大義。乾息爲盈,坤消爲虚,坎剛柔始際,陽息尚微,雷雨之動未能滿盈。在水則以不盈爲德,故《彖》曰“水流而不盈”。水行有常,安流潤下,所謂“習坎有孚”。不盈則水陷坎中,爲陽陷陰中未盛大之象,爻因水德以著消息,故《象》曰“坎不盈,中未大也”。“祇既平”,“祇”本“神祇”之“祇”,从示,氏聲。虞訓“安”,則以爲“禔”之叚借,氏、是聲同,古多通用。“平”者,安之至,坤德安,水性平,乾元交坤成坎,故“祇既平”,言水行順軌不上溢安流既平也。君子有盛教若愚,自視欿然,安志平心,素位而行,物我一體,葢取諸此。鄭以言平則安義自見,故破字爲“坻”,坻从氐聲,音義皆别,故云“當爲”。姚氏曰:“《爾雅》‘小沚曰坻’,謂水中小丘可居者。坎水艮山,陽陷陰中,故不言山而言坻。五在艮上,故‘既平’,謂不險也。”案:“平”,如“東原底平”“蔡蒙旅平”之“平”,水盈溢出坎,則懷山襄陵,“坎不盈”,則高下各得其宜,水中小丘亦平安可居。二在坎下,故“坎有險”,五在坎上,故“坻既平”。坎險爲咎,五得位正中,有不盈安平之德,險由此濟,故“无咎”。

《象》曰:坎不盈,中未大【盧、周作“光大”。】也。

虞翻曰:體屯五中,故“未光大也”。

釋曰 經以不盈言水德,即以見陽息未盈之象。坎五正中,大之始而猶未大也。傳云“中未大”,虞引屯五兼言“光大”,增成其義,或虞本此傳有“光”字,以不見《釋文》,未敢增。

上六:係用徽纆,寘于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

虞翻曰:“徽纆”,黑索也,觀巽爲繩,艮爲手,上變入坎,故“係用徽纆”。【朱誤“繩”。】“寘”,置也。坎多心,故“叢棘”,獄外種九棘,故稱“叢棘”。二變則五體剥,剥傷坤殺,故“寘于叢棘”也。“不得”,謂不得出獄,艮止坎獄。乾爲“歲”,五從乾來,三非其應,故曰“三歲不得,凶”矣。

 “係”,鄭作“繫”,曰:“繫”,拘也。爻辰在巳,巳爲蛇,蛇之蟠屈似徽纆也。三、五互體艮,又與震同體,艮爲門闕,于木爲多節,震之所爲有叢拘之類。門闕之内,有叢木多節之木,是天子外朝左右九棘之象也。外朝者,所以詢事之處也。左嘉石,平罷民焉,右肺石,達窮民焉。罷民,邪惡之民也。上六乘陽,有邪惡之罪,故縛約徽纆置于叢棘,而後公卿以下議之。【自“上六乘陽”至此,又見《詩·正月》正義,“上六”無“六”字,“約”作“以”,“後”作“使”。】其害人者,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,以明刑恥之。能復者,上罪三年而赦,中罪二年而赦,下罪一年而赦。不得者,不自思以得正道,終不自改而出圜土者殺,故凶。【《公羊傳·宣元年》疏。】

劉表曰:“徽纆”,索名,所以禁囚。【《唐律疏》表注。】

虞翻曰:以置九棘,取改過自新。【《口訣義》。】

“寘”,劉作“示”,曰:“示”,言眾議於九棘之下也。

《子夏傳》作“湜”。

姚作“寔”,曰:“寔”,置也。

張作“置”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
《周禮·朝士》注引作“係”作“示”。

釋曰 坎爲法律,所以正名分,明順逆,陰承陽爲順,乘陽爲逆。上六乘陽,又二變體比“後夫”,故著圜土收教罷民之法。“係用徽纆”,縛罪人以黑索也。上爻辰在巳爲蛇,蛇蟠屈似徽纆,又觀巽爲繩,艮爲手,上變手持繩動臨坎獄,故象係縛罪人。“寘”,置也。坎於木爲堅多心,互體震艮,震春草木叢生稽拘。艮爲門闕,又於木爲堅多節。門闕之内有叢拘多心多節之木,外朝九棘之象。外朝爲詢事之處,公卿以下平罷民於此,《王制》所謂“聽之棘木之下”。“寘于叢棘”,議其罪也。古寘、示字通,劉作“示”,義大同。《子夏》作“湜”,寔之借字。“寔”,置也。棘樹於外朝,虞云“獄外種九棘”,未知何據,或以將入圜土,謂之獄外耳。凡罷民,以明刑恥之,書其罪於大方版,著其背,罪輕者坐諸嘉石而役之,以朞年九月以下爲期。其害人者,寘諸圜土而役之,以三年二年一年爲期,此稱“三歲不得”,則是將入圜土者。“圜土”,獄象也,“三歲不得”者,坎爲陷,上體三爻至上而窮,乘陽无應,故“三歲不得”。虞氏則謂五體乾爲歲,上乘五而應在三,三敵應,故“三歲不得”。圜土之法,本冀其動心忍性、改過自新而出之。至三歲之久,猶不自思以得正道,則是怙惡不悛,非眚惟終,於法不得出,出則殺,如後世嚴懲越獄之比。先王視民如傷,有不率教而麗於法者,若己推而納諸坎窞之中,“三歲不得”,君子以爲德教之不行也,故“凶”。

《象》曰:上六失道,凶三歲也。

《九家易》曰:坎爲叢棘,又爲法律。案《周禮》:王之外朝,左九棘,右九棘,面三槐,司寇公卿議獄於【盧、周作“于”。】其下。害人者加【盧、周誤“如”。】明刑,任之以事。上罪三年而【朱、盧脱“而”字。】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也。 案:坎於木堅而多心,“叢棘”之象也。坎下巽爻,巽爲繩直,“係用徽纆”也。馬融云:“徽纆,索也。”劉表云:“三股爲徽,兩股爲纆,【《釋文》引劉注兩“爲”字作“曰”。】皆索名,以繫縛其罪人矣。”

釋曰 乘陽故失道,凶在三年之後,故云“凶三歲”。失道至三歲而後決其凶,此先王不忍棄其民之仁也。天下不祥少年皆收教之,驅之爲善,其桀惡不可化者,不過千萬中之一二。又與眾棄之,使流賊亂黨無自而起,此先王保民之仁也。初失位稱“失道”,上得位亦稱“失道”者,甚乘陽之罪,各自爲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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