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十二
《序卦》曰: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終焉。
崔憬曰:夫《易》之爲道,窮則變,變則通,而以未濟終者,亦物不可窮也。
釋曰 既濟終止則亂其道窮,故受以未濟而終。“未濟”者,待濟也,撥亂世反諸正,聖人有無窮之望焉。
䷿【坎下離上】未濟。亨。
虞翻曰:否二之五也。柔得中,天地交,故“亨”。“濟”,成也,六爻皆錯,故稱“未濟”也。
釋曰 否二之五,六爻皆失正,然天地交,五柔得中,體坤元麗乎大明,未濟在此,亨即在此,亨則有可濟之道矣。
小狐汔濟,【《釋文》:狐,徐音胡。】
虞翻曰:否艮爲“小狐”,“汔”,幾也,“濟”,濟渡。狐濟幾度而濡其尾,未出中也。
補 鄭康成曰:“汔”,幾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张氏曰:“幾渡,謂二上之五涉坎。由濡尾,故未濟。”
濡其尾,无攸利。
虞翻曰:艮爲“尾”,“狐”,獸之長尾者也。“尾”,謂二,在坎水中,故“濡其尾”。失位,故“无攸利,不續終也”。○【朱脱圈。】
干寶曰:坎爲“狐”。《説文》曰“汔,涸也”。案:剛柔失正,故未濟也。五居中應剛,故“亨”也。小狐力弱,汔乃可濟。水既未涸而乃濟之,故尾濡而无所利也。
補 孟喜曰:小狐濟水,未濟一步,下其尾。【《漢上易傳》。】坎,穴也,狐穴居。【《漢上易叢説》。】
春申君説:《易》曰狐涉水濡其尾,此言始之易終之難也。【《戰國策》。】
《韓詩外傳》曰:官怠于有成,病加于小愈,禍生于懈惰,孝衰于妻子。察此四者,慎終如始,《易》曰:“小狐汔濟,濡其尾。”
釋曰 艮爲“小”、爲“狐”、爲“尾”,否二至四體艮,四艮爲“狐”,二在艮下爲“尾”。“狐”,獸之長尾者。否初至四皆艮象,爻位初爲尾,否二、五易,艮爲坎,狐尾在水中,故“濡其尾”。干以坎爲狐,竝通。訓“汔”爲“涸”,於《彖傳》語意似不甚協。濡尾不能濟,故“无所利,不續終也”,未濟非可終之道。
《彖》曰:未濟亨,柔得中也。
荀爽曰:柔上居五,與陽合同,故“亨”也。
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。
虞翻曰:謂二未變,在坎中也。
干寶曰:“狐”,野獸之妖者,以喻禄父。“中”,謂二也,困而猶處中故也。此以託【朱、盧作“記”。】紂雖亡國,禄父猶得封矣。
釋曰 張氏曰:“謂二以上體既濟,故幾濟也。”姚氏曰:“二未升五,尚在坎中,故‘未出中’。”案:雖有既濟象,而二未升五,是猶未濟也。干意葢謂二雖失位,未離於中,故有可濟之道,似非傳意。卦辭文王作,而以託禄父事,尤近附會。
濡其尾无攸利,不續終也。
虞翻曰:否陰消陽,至剥終坤,終止則亂,其道窮也。乾五之二,坤殺不行,故“不續終也”。
干寶曰:言禄父不能敬奉天命以續既終之禮,謂叛而被誅也。
釋曰 虞説於傳文不協。張氏曰:“謂未濟亦救否之道。然六爻失位,不可相續而終,故二居坎无攸利也。”足彌縫其闕。愚謂“終”,終濟也,濡尾則不能濟,終之難也。
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
荀爽曰:雖剛柔相應而不以正,由未能濟也。○【朱脱圈。】
干寶曰:六爻皆相應,故微子更得爲客也。
釋曰 “剛柔應”,則亨而有可濟之道。
《象》曰:火在水上,未濟。
侯果曰:火性炎上,水性潤下,雖復同體,功不相成,所以未濟也。故君子慎辨【朱作“辯”。】物宜,居之以道,令其功用相得,則物咸濟矣。
補 陸績《京氏易傳注》曰:離火炎上,坎水務下,二象不合,各殊陰陽。
釋曰 水火分則炎上潤下,各居其方,合則水在上而下潤,火在下而上蒸,乃交濟而成物之方也。今火在水上,陽亢陰陷,分離不交故爲未濟。
君子以慎辨【朱作“辯”,注同。】物居方。
虞翻曰:“君子”,否乾也。艮爲“慎辨”,【朱作“辯慎”。】“辨”,别也。“物”,謂乾陽物也,坤陰也。艮爲“居”,坤爲“方”。乾别五以居坤二,故“以慎辨物居方”也。
釋曰 “坤陰”下脱“物”字。虞云“乾别五居坤二”,此亨之始,如水火分居其方耳,在物未爲各得所當居之方也。由其亨,則能使方以類聚,物以羣分,各正性命而濟矣。未濟之時,萬事失正,人心易惑,故慎辨之。
初六:濡其尾,吝。
虞翻曰:應在四,故“濡其尾”。失位,故“吝”。
釋曰 初正言未濟,故辭與卦同。四在否體艮爲狐、爲尾,二在艮下當尾而連初,狐長尾,初於爻位爲尾,在坎下,故“濡”。濡其尾者四也,所濡之尾初也。二以上有既濟象,初失位在下,幾濟而濡尾,六位由此失正,不能終濟,故“吝”。張氏以“尾”爲四,曰:“四在否艮,故爲尾。四濡尾,故不應初,伐鬼方則下正初矣。”與卦辭虞注似不協。
《象》曰:濡其尾,亦不知極也。
案:四在五後,故稱“尾”。“極”,中也,謂四居坎中以濡其尾,是不知極也。
釋曰 若然,則五體坎爲狐矣。四在互體之中,非正中,故“不知極”。愚謂不知事勢之所終極,故致濡尾之患。
九二:曳其輪,貞吉。
姚信曰:坎爲“曳”、爲“輪”,兩陰夾陽,輪之象也。二應於五而隔於四,止而據初,故“曳其輪”。處中而行,故曰“貞吉”。
干寶曰:坎爲“輪”,離爲牛,牛曳輪上以承五命,猶東蕃之諸侯,共攻三監,以康周道,故曰“貞吉”也。
釋曰 如姚説,則“曳其輪”者,不輕進也。止而據初,曳輪象。處中而行。時止時行,動得其正,故“貞吉”。干氏則以曳輪爲用力而進以承五,義亦可通,比附周事則可不必。
《象》曰:九二貞吉,中以行正也。
虞翻曰:謂初已正,二動成震,故“行正”。
釋曰 震爲“行”,二得中,行之正。
六三:未濟,征凶,利涉大川。
荀爽曰:“未濟”者,未成也。女在外,男在内,婚姻未成,征上從四則“凶”,利下從坎,故“利涉大川”矣。
釋曰 以男從女,内外失正,人倫顛倒,故爲未濟。反之使離下從坎,則人倫正而天下之大難濟矣,故“利涉大川”。“征凶”,六位失正,濟之難也。“利涉大川”,撥亂反之正也。
《象》曰:未濟征凶,位不當也。
干寶曰:吉凶者,言乎其失得也。禄父反叛,管、蔡與亂,兵連三年,誅及骨肉,故曰“未濟征凶”。平克【朱作“剋”。】四國,以濟大難,故曰“利涉大川”坎【衍字。】也。以六居三,不當其位,猶周公以臣而君,故流言作矣。
九四:貞吉,悔亡。
虞翻曰:動正得位,故吉而悔亡矣。
釋曰 三正而正四,反成既濟之道,故吉而悔亡。
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于大國。【盧、周作“邦”。】
虞翻曰:變之震體師,坤爲“鬼方”,故“震用伐鬼方”。坤爲“年”、爲“大邦”,陽稱“賞”,四在坤中體既濟離三,故“三年有賞于大國”。【盧、周作“邦”。】
釋曰 三正二亦變,四動體震有師象,故稱“震”。“震”,謂三也,“鬼方”,謂四。四居陰位,坤爲“鬼方”,三正四,故“震用伐鬼方”。三既正四,以四陽正初陰,初坤爻,亦鬼方象。四體既濟離三,三震用之以正初,亦“震用伐鬼方”之義。四之初歷三爻,故“三年”。初既正,五出上變,成既濟,三陰皆得正有實,故“有賞于大國”。史記王季嘗伐鬼戎有功,此文王纘王季之緒,望纣用己道如高宗中興之志,忠孝之至,既濟之本也。又四震爻,故稱“震”,反成既濟,四爲三,故與既濟三同象。“有賞于大國”喜其爲既濟之辭,所謂“志行也”。
《象》曰:貞吉悔亡,志行也。
案:坎爲“志”,震爲“行”,四坎變震,故“志行也”。
六五:貞吉,无悔。
虞翻曰:之正則吉,故“貞吉无悔”。
釋曰 陽復正,故“无悔”。
君子之光,有孚吉。
虞翻曰:動之乾,離爲“光”,故“君子之光”也。“孚”,謂二,二【朱誤“三”。】變應,己得有之,故“有孚吉”,坎稱“孚”也。
干寶曰:以六居五,周公攝政之象也,故曰“貞吉无悔”。制禮作樂,復子明辟,天下乃明其道,乃信其誠,故“君子之光,有孚吉”矣。
釋曰 乾爲“君子”,離爲“光”,五伏陽出,體乾大明,盛德之光,物無不被,故“有孚吉”。二、五應,上下交孚也。凡不濟由於不孚,孚則既濟定矣。干以周公之事擬之,於坤元凝乾,陽出成既濟之義甚合。令升此卦注説殷周閒事,惟此爲當。
《象》曰:君子之光,其暉吉也。
虞翻曰:動之正,乾爲大明,故“其暉吉也”。
上九:有孚于飲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失是。
虞翻曰:坎爲“孚”,謂四也。上之三介四,故“有孚”。坎【朱、盧作“飲”。】酒流頤中,故“有孚于【盧、周作“於”。】飲酒”。終變之正,故“无咎”。乾爲“首”,五動,首在酒中,失位,故“濡其首”矣。“孚”,信,“是”,正也,六位失正,【朱誤“政”。】故“有孚失是”。謂若殷紂沈湎於【朱作“于”。】酒以失天下也。
釋曰 上應在三,隔於四,故特言“有孚”。四正諸爻皆正,上與四成坎爲孚,乃得之應无咎。四體坎酒,在二至上頤象閒,故稱“飲酒”,以目纣也。纣能用文,則酒以成禮,不繼以淫,亦無害於既濟,故“有孚于飲酒,无咎”。否乾爲首,二之五,四乾首在坎酒中,濡首不知節,則有孚者失正道,不復爲天下所孚,未濟遂不能復濟矣,此文王所歎息痛恨而無如何者也。曰“失是”者,未濟六爻失正。然陽猶是陽,陰猶是陰,其可以爲是者固在,人失之耳。於文,“是”从日正,日月爲易,月受日光,未濟富月晦,晦則又朔,復起乾初矣。
《象》曰:飲酒濡首,亦不知節也。
虞翻曰:“節”,止也,艮爲“節”。飲酒濡首,故“不知節矣”。
釋曰 否艮爲節,四不動成益而五動成未濟,是以有飲酒濡首之象。反成既濟,則剛柔節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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