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周易集解補釋
    1. 卷第四
      1. 同人

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四


同人


《序卦》曰: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同人。

崔憬曰:“否終則傾”,故同於人,通而利涉矣。

釋曰 否者,不通也,“不通也”者,不同也。能同於人則人亦同之,天下之志通而否反泰矣。

【離下乾上】同人于野,亨。

鄭玄曰:乾爲天,離爲火。卦體有巽,巽爲風。天在上,火炎上而從之,是其性同於天也。火得風然後炎上益熾,是猶人君在上施政教,使天下之人和同而事之。以是爲人和同者,君之所爲也,故謂之“同人”。風行无所不徧,【朱作“遍”。】【朱、盧作“遍”。】則會通之德大行,故曰“同人于野,亨”。

釋曰 “同人”,同於人也。卦下離上乾,乾爲天,離爲火,天在上,火炎上,性同於天,故《象》曰“天與火,同人”。其在爻,則離二應乾五,《彖》曰“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,曰同人”,此同人命名之義。乾爲人,離同乎乾,下同乎上也。卦互巽爲風,天之號令,人君政教之象。下之所以上同者,由人君德教加於百姓,形於四海,無遠弗届,故辭稱“同人于野,亨”。乾爲野,“野”,廣遠之地,同天下之人極於廣遠。二五應,陰陽通,上下交而志同,故“亨”。如是可以濟天下之大難,萬國咸寧,成既濟定,故“利涉大川”。卦名“同人”,下同於上,辭稱“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”,上同於下,使人人尊尊親親,相愛相敬,以同於聖人之心,此乾之所爲,故《彖》曰“乾行也”。此以上鄭義。虞氏據旁通,謂師震爲夫,同人巽爲婦,二人同心,故曰“同人”。師二降初爲復上息成同人,則“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”。二之應五,由震剛接巽柔,巽同乎震也,震巽同心而應乾,故有“于野”之象。然“于野”“涉川”,非復夫婦相同之義,故《彖傳》疊出“同人曰”,而以“乾行”釋之。據二稱“同人于宗”,《象》稱“類族辯物”,同人固有夫婦象。但如《彖傳》文,則同人命名,謂二同乎乾甚明,當以鄭義爲正。虞氏所言,以旁通著消息。同人之用,爻辭明之。

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

崔憬曰:以離文明而合乾健,九五中正,同人於二,爲能通天下之志,故能“利涉大川,利君子之貞”。

 《淮南子》曰:芒芒昧昧,與元同氣。故至德者,言同略,事同指,上下一心,無岐道旁見者。遏障之於邪,開道之於善,而民向方矣。《易》曰:“同人于野,利涉大川。”【《繆稱》文。】

釋曰 “君子”,謂乾五。“利涉大川”,四、上變成既濟,同人之事也。“利君子貞”,大居正以正天下,同人之本也。

《彖》曰:同人,

《九家易》曰:謂乾舍於離,同而爲日。天日同明,以照于下。君子則之,上下同心,故曰“同人”。

釋曰 此經下注。乾歸魂用離,離五含伏陽,即離二應乾五之象。離爲火,其精爲日在天,乾舍於離,以離合乾,日之象也。天日同明以照於下,同人之義。

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,曰同人。

蜀才曰:此本夬卦。九二升上,上六降二,則“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”。下奉上之象,義同於人,故曰“同人”。

釋曰 此以生爻釋卦名義,據此則同人命名,謂二同乎乾五明矣。凡一陰一陽之卦自乾坤來,兼取剥、復、夬、姤。乾二之坤成師,以陽正陰。坤二之乾成同人,以陰應陽。師、同人消息在剥、復閒,剥上之三成謙,謙三之二成師,則夬上之三成履,履三之二成同人,師二即剥上,同人二即夬上。夬上乘陽,降二則得位得中而應陽,故曰“同人”。下同乎上,由上有以同之,聖人所以同天下者,莫大乎“類族辯物”,故卦以二應五名“同人”。而爻稱“同人于宗,吝”,明當同師震以同乎乾,此陰陽相摩相盪,消息之用。

同人曰“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”,乾行也。

虞翻曰:旁通師卦。巽爲“同”,乾爲“野”,師震爲“人”。二得中應乾,故曰“同人于野,亨”。此孔子所以明嫌表微,師震爲夫,巽爲婦,所謂“二人同心”,故不稱君臣、父子、兄弟、朋友,而故言“人”耳。乾四上失位,變而體坎,故曰“利涉大川,乾行也”。【朱脱圈。】

侯果曰:九二升上,上爲郊野,是“同人于野”而得通者,由乾爻上行耳,故特曰“乾行也”。

釋曰 同人雖由六二成卦,而辭稱“于野”“涉川”,則非二之所能爲,故别出“同人曰”之文。言同人而曰“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”,大同無私,布德廣遠,利濟天下,此乃乾元九五之所行,故曰“乾行也”。與蒙、需、訟疊舉卦名以釋卦辭同例,特加“曰”字以協句耳,虞氏以此爲“明嫌表微”。張氏曰:“卦止取六二一爻,辭乃取‘于野’‘涉川’,故復出‘同人曰’以表之。云所同者夫婦,乃曰‘于野’‘涉川’者,由取乾通天下之志,體坎而行也。”案:侯氏以乾行爲九二升上,未是。

文明以健,中正而應,君子正也。

何妥曰:離爲“文明”,乾爲剛健,健非尚武,乃以文明。應不以邪,乃以中正,故曰“利君子貞”也。

釋曰 此九五之德,乾行之本。“君子”,謂五,五具全卦之德。離爲“文明”,乾爲“健”,故曰“文明以健”。聖人明於庶物,察於人倫,故不疑所行,若決江河,莫之能禦也。五得正居上中而二以中正應之,故曰“中正而應”。位乎天德,正己而物正也,是君子之正道,故曰“君子正也”,此釋“君子貞”之義。

唯君子爲能通天下之志。

虞翻曰:“唯”,獨也。四變成坎,坎爲“通”、爲“志”,故“能通天下之志”。謂五“以類族辯物”,“聖人作而萬物覩”。

崔憬曰:“君子”,謂九五,【朱、盧誤“二”。】能舍【朱作“捨”。】己同人,以通天下之志。若九三、九四以其人臣,【三字誤,當爲“己乘人”。】則不當矣,故爻辭不言同人也。

釋曰 此釋“利”義。坎爲“通”、爲“志”,五正則六爻皆正,四上變體兩坎,成既濟,陰陽應。君子以明健中正之德,先得人心之所同然,類族辯物,各正性命而保合大和,天下志通,是謂大同。唯君子能之,故“利”也。

《象》曰:天與火,同人。

荀爽曰:乾舍於離,相與同居,故曰“同人”也。

君子以類族辯物。【《釋文》:辯,如字。王肅卜免反。】

虞翻曰:“君子”,謂乾,師坤爲“類”,乾爲“族”,辯,别也。乾陽物,坤陰物,體姤“天地相遇,品物咸章”,以乾照坤,故“以類族辯物”,謂“方以類聚,物以羣分”。孔子曰“君子和而不同”,故於同人家【周作“象”。】見以“類族辯物”也。

釋曰 天日同明,以乾照坤,萬物皆相見,故君子法之“以類族辯物”。於同人家言“類族辯物”者,天火同性,是謂同物,物有同異,出於天性,辯此之同與彼之異,而後能各從其類歸於大同,此同人之大用也。

初九:同人于門,无咎。

虞翻曰:乾爲“門”,謂同於四,四變應初,故“无咎”也。

 陸希聲曰:“門”者,出入之正道,不由斯道則爲咎。【《撮要》。】

釋曰 初得位,正己以同人,應在四,四體乾爲“門”,《繫》曰“乾坤其易之門邪”。初正則四變應之,同歸於正,故“无咎”。子曰“出門如見大賓,在邦無怨,在家無怨”,曾子曰“出門而使,不以或爲父母憂也”,此人所以同。

《象》曰:出門同人,又誰咎也。

崔憬曰:剛而无應,比二以柔,近同於人,出門之象,“又誰咎矣”。案:初九震爻,“帝出乎震”,震爲大塗,又爲日門,“出門”之象也。

 《京氏傳》曰:同人,二氣同進,健而炎上,同途異致,性則合也,《易》曰“出門同人,又誰咎也”。

釋曰 崔以“出門”爲比二,與京、虞異,京引《象傳》以明全卦之義。如初得位,四失位,君子出處語默雖異致,而歸於各正則同途。出門同人,又誰得而咎之,此其所以由門而及野也。

六二:同人于宗,吝。

荀爽曰:“宗”者,眾也。三據二陰,“二與四同功”,五相應,初相近,上下眾陽,皆欲與二爲同,故曰“同人于宗”也。陰道貞靜,從一而終,今宗同之,故“吝”也。

 《五經異義》説魯昭公取同姓,引《易》曰“同人于宗,吝”,言“同姓相取,吝道也”。

鄭康成曰:天子諸侯后夫人無子不出。【《儀禮·士昏禮》疏。《禮記·内則》正義。《詩·河廣》正義無“無子”二字。】

釋曰 荀讀“宗”爲“眾”,婦人以貞一爲德,眾欲同之則昏姻不成,故“吝”,明必得所適而後行。二當固守應五,所謂“先號咷而後笑”,與屯二“女子貞不字,十年乃字”同義,此二、五相應之通例。許、鄭、虞則皆以二、五在同人家爲同姓,同人命名取二應乾五。而以“類族辯物”言,則離火炎上,性同於天。又二與上乾爲巽,同姓之象,故稱“宗”。同姓不可爲昏,非他卦二、五陰陽象昏媾之比。二巽當同師震以同於五,夫婦同心,而後可以寧父母。天下夫婦皆正,族類皆辯,所以會歸乎大君也。若不同師震而自同於五,則是“同人于宗”,同姓相娶之象。或外夫家而内父母家,不能體父母之心以盡婦道,而被出歸宗,故“吝”。伏羲制嫁娶,始定人道。然自殷以前,五世以外姓别,昏姻通,於人道猶未盡,周法大宗收族,繫之以姓而弗别,雖百世而昏姻不通,故謂“同人于宗”爲“吝”。言五世以外雖各自爲族,而皆統於大宗,猶是同姓,若相取,則是同人于宗内,仍不免黷敬,故《象》曰“吝道也”。若五屬之内男女相犯,則大悖人道,何凶如之,豈特“吝”而已。鄭意謂“天子諸侯后夫人無子不出”,其犯六出,則王后廢遠,夫人以下出而歸宗,故“吝”。明婦人既嫁天夫,當一心於所事也。此爻之義,當以許、鄭、虞爲正,荀讀雖異,而教貞一之意則同。

《象》曰:同人于宗,吝道也。

侯果曰:“宗”,謂五也。二爲同人之主,和同者之所仰也。有應在五,唯同於五,過五則否,不能大同於人,則爲主之德吝狹矣。所同雖吝,亦妻臣之道也。

釋曰 此又一説,讀“吝”字略逗,理亦互通。但二爲卦所由成,非即卦主,和同者之所仰,在五不在二也。

九三:伏戎于莽,【《釋文》:莽,莫蕩反。王肅冥黨反。】升其高陵,三歲不興。

虞翻曰:巽爲“伏”,震爲“草莽”,離爲“戎”。謂四變時,三在坎中隱伏自藏,故“伏戎于莽”也。巽爲“高”,師震爲“陵”,以巽股“升其高陵”。爻在三,乾爲“歲”,“興”,起也,動不【張曰“當爲‘而’”。】失位,故“三歲不興”也。

 鄭康成曰:“莽”,叢木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同人主五,五未正坎,天下之志未通。卦由師息,三、四敵剛,故象相攻,三、四爭二,阻兵據險以爭土地人民,待五以大師克之而後同。“伏戎于莽”,巽爲“伏”,爲草木,又同人自師震息,震爲草莽,離爲“戎”,離在震巽下,故“伏戎于莽”,欲攻四也。虞又取四變,三體坎隱伏自藏,葢就下“不興”之義。“升其高陵”,伏而時起也。“三歲不興”,則伏而遂息矣。然四變則非復敵剛,與傳文不協,取象過密,義反岐矣。或曰,虞以敵剛爲三上敵應,謂三攻上,四攻初,但初、上無爭象,恐非也。“升其高陵”,登高望敵,伺隙而進也。巽爲股稱“升”,又爲“高”,師震爲“陵”,張氏曰“高陵,震巽之顛,四也”。“三歲不興”,爻在三,乾爲“歲”,故象“三歲”,震爲起稱“興”,三動體震則失位,危道,故“不興”,《象》曰“安行也”。五通天下之志,使四變,久而人心同,不復興戎,各安其所而行矣。

《象》曰:伏戎于莽,敵剛也。三歲不興,安行也。

崔憬曰:與二相比,欲同人焉。盜憎其主而忌於五,所以隱兵于野,將以襲之,故曰“伏戎于【朱作“於”。】莽”。五既居上,故曰“升其高陵”。一爻爲一年,自三至五頻遇剛敵,故“三歲不興”,安可行也。案:三互離巽,巽爲草木,離爲戈兵,伏戎于莽之象也。

釋曰 崔謂三欲攻五,恐非。但三、四相攻,即不式王命,故五以大師克之。“安行”與震五危行相反,崔説亦未是。

九四:乘其墉,【盧、周作“庸”,注同。《釋文》:墉,徐音容。】弗克攻,吉。

虞翻曰:巽爲“墉”,四在巽上,故“乘其墉”。變而承五體訟,乾剛在上,故“弗克攻”則“吉”也。

 “墉”,鄭作“庸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“乘”,升也。“墉”,牆也。“乘其墉”,攻三而登其城牆,其勢將勝。然四失位,征之爲言正也,征伐當自天子出,己不正而以攻人,以亂濟亂,何治之有。三、四爭二,其失維鈞。四無攻三之義,五類族辯物,爲天下人心所同歸,大師所至,暴亂自息,故三不敢興,而四亦變正“弗克攻”,《象》曰“義弗克也”。四“弗克攻”,變而承五,故“吉”。戰以攻克爲“吉”,“弗克攻”則師勞無功,困矣。而云“吉”者,《象》曰“其吉,則困而反則也”,爻得正爲則,坎爲則,“困而反則”承五,安民和眾,過而能改,吉孰大焉。且四雖乘墉,而三伏戎設險以待之,恃勝輕進,必陷大敗,“弗克攻”,似困而實吉也。虞云“變而承五體訟”者,體訟四“不克訟,復即命渝”也。云“乾剛在上”,謂五剛中正在上,大師所臨,莫敢不服,順之則吉也。

《象》曰:乘其墉,義弗克也。其吉,則困而反則也。

王弼曰:處上攻下,力能乘墉者也。履非其位,與三爭二,二自應五,三非犯己,攻三求二,尤而效之,違義傷禮,眾所不與。勢雖乘墉,【此“墉”字各本同。】義終弗【朱作“不”。】克。而得吉者,以困而反正則也。

釋曰 “克”,能也,雖乘三墉,義弗能攻也。或曰“克”,勝也,謂弗能攻而勝之,其義然也。“則”,法也,爻當位爲則,弗克而變之正,是“困而反則”。

九五:同人先號咷而後笑,大師克相遇。

虞翻曰:應在二,巽爲“號咷”,乾爲“先”,故“先號咷”。師震在下,故“後笑”,震爲“後笑”也。乾爲“大”,同人反師,故“大師”。二至五體姤,遇也,故“相遇”。

 《京氏傳》曰:九五【原誤“二”。】得位居中,六二【原誤“三”。】積陰待應,《易》曰“先號咷而後笑”。陸績曰:隔於陽位,【三、四。】不能決勝,故曰“先號咷”,後獲合方喜,故曰“後笑”。

釋曰 虞以旁通言,同人,謂二同師震以同五。張氏曰:“號咷,嘑號也。《繫》曰‘或出或處,或默或語,二人同心,其利斷金’,彼注云‘夫出婦處,婦默夫語’,則號咷與笑,皆震巽同心之言。巽在乾家,二以巽先應五乾,則三、四相攻,號咷師震,同志而來,則四變三伏,故‘後笑’。”案:二、五同姓,二本同五,但女在家,未知將所適,懼非禮之求,故“先號咷”。非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,得所適,備禮義,貞女不行也。以禮從一,則人無敢求犯禮,同師震以同五,盡婦道,宜室家,乃可以歸安父母,故“後笑”。此類族辯物之義,惟同人則然。京氏以本卦言,同人,直謂二、五相同,《彖》所謂“得中應乾”。姚氏曰:“二隔於三、四,故‘先號咷’。成既濟,二得應五,故‘後笑’。二中直,專志應五,不爲三、四所移,先是以‘號咷’。”案:《象》曰“同人之先,以中直也”,直猶正,變正言直者,乾爲直,二體坤元直方,應陽出直。師震亦爲直,二同師震,待五之命,從一而終。二同於五,執節守義,以正待應,秉其中直,非邪妄所能撓,雖遇厄難,貞志不二,故“先號咷”。“同人之先以中直”,所以得“後笑”。君臣夫妻,其義一也。“先號咷”,未能即同也。五“類族辯物”,“通天之下志”而後同,王者行師以正天下,天下莫敢有越厥志,正如此,故“大師克相遇”。虞云“同人反師”,謂旁通陰陽相反,非屯蒙等兩卦相反之謂。“大師”,五討三、四之師,三、四相攻,睽天下之同,五以大師克之,三“不興”,四“反則”,而後二、五“相遇”成既濟。《象》曰“大師相遇,言相克也”,謂有相克而後相遇也。

《象》曰:同人之先,以中直也。大師相遇,言相克也。

侯果曰:乾德中直,不私於物,欲天下大同。方始同二矣,三、四失義而近據之,未獲同心,故“先號咷”也。時須同好,寇阻其途,以言相克,然後始相遇,故笑也。

《九家易》曰:乾爲“言”。

釋曰 “言”,如“葢言順也”之“言”,不當取震言語象。

上九:同人于郊,无悔。

虞翻曰:乾爲“郊”,失位无應,與乾上九同義,當有悔。同心之家,故“无悔”。

釋曰 乾爲“郊”,至上乾成,故“同人于郊”。不稱“野”者,郊外曰野,野无所不徧,郊則猶有界域。“同人于野”,則乾行成既濟,通天下之志。上失位,未成既濟,故變“野”言“郊”,布德雖廣而猶未徧行,《象》曰“志未得”,但“无悔”而已。虞云“與乾上同義”者,同人與乾所較止一爻。天在上,火炎上,二氣同進,至上陽盈,疑於亢,當“有悔”。以柔得中應五,上與五同體,下既有陰,非“高而无民”。同心之家,陰陽和同,无亢極窮志之象,故“无悔”。上變,六爻正,陰陽應,則于野涉川而亨貞,五同天下之志得矣。

《象》曰:同人于郊,志未得也。

侯果曰:獨處于【朱作“於”。】外,“同人于郊”也。不與内爭,无悔吝也。同人之時,唯同于郊,“志未得也”。

釋曰 侯以上爲高蹈見幾,不與物競,於道濟天下之志未得,或一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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