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十
《序卦》曰: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
韓康伯曰:“革去故,鼎取新”,以去故,則宜制器立法以治新也。“鼎”所【下脱“以”字。】和齊生物,成新之器也,故取象焉。
䷱【巽下離上】鼎。
鄭玄曰:“鼎”,象也,卦有木【盧誤“水”。】火之用。互體乾兑,乾爲金,兑爲澤,澤鍾金而含【盧作“舍”。】水,爨以木火,鼎亨孰物之象。【朱脱此句。】鼎亨【朱作“{亯/火}”,盧作“烹”。】孰【朱、盧作“熟”。】以養人,猶聖君興仁義之道以教天下也,故謂之鼎矣。
補 《京氏傳》曰:木能巽火,【巽入也、順也。】故鼎之象亨飪見新供祭。陰陽得應,居中履順,【五。】三公之義繼於君。【三。】陰穴見火,【初應離。】順於上也,中虚見納,受辛【當爲“變新”。】於内也。金玉之鉉在乎陽,饗新亨飪在乎陰。陸氏注曰:木火相資,下穴爲足,中虚見納,飪熟之義。
《説文》:鼎,三足兩耳和五味之寶器也。昔禹收九牧之金,鑄鼎荆山之下,入山林川澤,螭魅蝄蜽,莫能逢之,以協承天休。《易》卦巽木於下【疑當爲“火”。】者爲鼎,象析木以炊也。
釋曰 以制器者尚其象,未有是器,先有是象。伏羲時未有鼎器,而其象已見於下巽上離之卦。烹熟養人,猶聖君興仁義以養天下,其用莫大於承大祭享大賓。重卦以來,葢已著此義,積古相傳,故黄帝制鼎器,倉頡制鼎字,皆取木火卦象。大禹鑄鼎以協承天休,爲有天下之重寶。凡亨飪之法,煮於鑊,升於鼎而陳之。鼎者,火化之成功,賓祭之重器。文字既興,後聖據上古相傳卦畫音讀與其大義而謂之鼎,所以著卦義之大。亨不於鼎,鄭云“鼎亨孰”者,亨孰之功至升鼎而成,釜鬵之屬統之矣。“澤鍾金”者,金生沙水中,鼎之材也,金中含水,鼎之實也。巽下虚象足閒之穴,離中虚象鼎中容物。上九陽在上象鉉,變成既濟,則三貫鼎兩耳爲鉉,或陽出五坎爲金鉉,陽在上待反三爲玉鉉。
元吉亨。
虞翻曰:大壯上之初,與屯旁通。天地交,柔進上行,得中應乾五剛,故“元吉【朱衍“是”字。】亨”也。
釋曰 革取遯來,故鼎取大壯。大壯上之初云“柔進上行”者,張氏曰:“葢以屯二居五爲進,取旁通之義。”愚謂據《彖傳》,則當取巽四之五。“元”,坤元凝乾,與坤五“元吉”同義。“亨”,乾元出,六爻正,天地交,萬物通,六五所以利貞也。鼎與大有義大同,惟初位不當,疑乾元失位非吉,故特稱“元吉”。又對睽“小事吉”而言,柔進得中應剛同,而時義不同也,“吉”非衍字。六十四卦卦象无同者,辭亦然,《彖》約之曰“是以元亨”,明大義與大有同耳。傳述經以意逆志,不必字字如經本文,諸卦此例多矣。
《彖》曰:鼎,象也。以木巽火,亨飪也。【《釋文》:亨,本又作亯。飪,入甚反,徐而鴆反。】
荀爽曰:巽【朱、盧誤“震”。】入離下,中有乾象,木火在外,金在其内,鼎鑊亨飪之象也。
虞翻曰:六十四卦皆觀象【各本無“象”字,此依周校補。】繫辭,而獨於鼎言“象”,何也?象事知器,故獨言“象”也。
《九家易》曰:鼎言“象”者,卦也。木【朱誤“水”。】火互有乾兑,乾金兑澤。澤者,水也,爨以木火,是鼎鑊亨【朱作“{亯/火}”,盧作“烹”。】飪之象。亦象三公之位,上則調和陰陽,下而撫毓百姓,鼎能孰【朱作“熟”。】物養人,故云“象也”。牛鼎受一斛,天子飾以黄金,諸侯白金,三足以象三台,足上皆作鼻目爲飾也;羊鼎五斗,天子飾以黄金,諸侯白金,大夫以銅;豕鼎三斗,天子飾以黄金,諸侯白金,大夫銅,士鐵,三鼎形同。亨【朱脱“亨”字。】飪煮肉,上離陰爻爲肉也。
釋曰 伏羲時未有鼎器,卦名鼎者,本其象也。“巽”,入也。“亨”,煮於鑊也。“飪”,熟也。“以木入火”,是亨物而熟之之象。“鼎”者,亨既熟而升之以供祭祀賓客之器,故以名木火之卦,互有乾兑,不言者,以木火本象爲主。火之用有燔有亨,燔不用器,言“亨”則乾金兑水之象在其中矣。荀、《九家》兼言“鑊”者,鼎鑊相須,亨於鑊,既飪乃升於鼎,故傳不但曰“亨”而曰“亨飪”以顯鼎象。《易》六十四卦皆觀象而繫之辭,卦无非象,而鼎爲後聖所作之器,象事知器,以制器者尚其象,莫此爲著,故獨言“象”。鼎言聖君興仁義之道以養人,有養賢之義,故又爲三公之象。《九家》云“上離陰爻爲肉”,京氏所謂“中虚納物”也。《説文》引《易》“亨飪”作“𦏧飪”,或疑易説,非傳本文。
聖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養聖賢。
虞翻曰:“聖人”,謂乾。初、四易位體大畜,震爲帝,在乾天上,故曰“上帝”。體頤象,三動噬嗑食,故“以享上帝”也。“大亨”,謂天地養萬物、聖人養賢以及萬民,賢之能者稱聖人矣。
釋曰 此極言鼎之大用,以見“元吉亨”之意。聖人之制器,非爲飲食也,以大報本反始,養賢以及萬民也。“以”,以鼎也。亨既飪,升於鼎而陳之庭,以奉大祭大賓,故“以享上帝養聖賢”。鼎惟三正位,享帝養賢皆主三。初、四易,成大畜體頤,頤者,養也。震爲帝,在乾上,五含乾元,三承之,又三權變成未濟,有噬嗑食象,故“享上帝”。“聖賢”,謂上,張氏謂“三動應上,故養聖”。“賢聖”者,賢之盛者也。《郊特牲》“用犢”,貴誠也,饗食賓客太牢,備物也,故享帝但曰“亨”,而養聖賢曰“大亨”。
巽而耳目聰明,
虞翻曰:謂三也。三在巽上動成坎離,有兩坎兩離象乃稱“聰明”。日月相推而明生焉,故“巽而耳目聰明”。“眇而【朱作“能”。】視不足以有明”,“聞言不信聰不明”,皆有一離一坎象故也。
釋曰 虞以此爲申成三享帝養賢之義,耳目聰明,故能養聖賢而格于上帝也。愚謂此與下“柔進上行,得中應剛”相屬爲一義,葢言卦自巽來,以釋“元亨”之由。巽四之五成離,應屯五坎離爲目爲明,坎爲耳爲聰。又鼎正位在三,三權變,成未濟兩坎離。五伏陽出,三受上,諸爻皆正,成既濟兩坎離,故“巽而耳目聰明”。虚中順理,翕受眾善,明目達聰,君德之盛也。由巽成離,故柔進上行,耳目聰明,故“得中應剛”,而乾元由坤息,是以“元亨”。在人臣則大臣有聖明之德,養成君德,若周公輔成王是也。
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,是以元亨。
虞翻曰:“柔”,謂五,得上中,應乾五剛。巽爲“進”,震爲“行”。非謂應二剛,與睽五同義也。
釋曰 “柔進上行”,體坤元也。“得中應剛”,在本卦則應九二剛,虚中下賢也。在旁通則應屯五剛,體順道以畜乾德也。以人臣言,則皆大臣輔成君德之象。在二則使升,在五則使正,致君堯舜以養天下,其爲坤元凝乾、乾元息坤而亨之象則一。虞云“巽爲進震爲行”,張氏曰:“葢以屯二居五爲進,以巽通震。”然則屯五居二,應屯五與應二理互相通。五伏陽出成既濟,三變坎升離降亦成既濟,其義一也。易道周流,同歸殊塗,當觀其會通,互詳睽卦。
《象》曰:木上有火,鼎。
荀爽曰:木火相因,金在其閒,調和五味,所以養人,鼎之象也。
君子以正位凝命。
虞翻曰:“君子”,謂三也。鼎五爻失正,獨三得位,故“以正位”。“凝”,成也,體姤謂陰始凝初,巽爲“命”,故“君子以正位凝命”也。
補 鄭康成曰:“凝”,成也。
“凝”,翟作“擬”,曰:度也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克配上帝,養賢及民,則可以“正位凝命”矣。虞注“體姤謂陰始凝初”,“謂”字當在“體姤”上。翟作“擬”訓“度”者,謂審度天命,不敢違錯。
初六:鼎顛趾。
虞翻曰:“趾”,足也,應在四,大壯震爲足,折入大過,大過顛也,故“鼎顛趾”也。
釋曰 四本大壯四,體震爲足稱趾。大壯上之初成鼎,四折入大過,故“鼎顛趾”。
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【《釋文》:出,徐尺遂反,或如字。】
虞翻曰:初陰在下,故“否”。利出之四,故曰“利出”。兑爲【朱衍“妻”字。】妾,四變得正成震,震爲長子,繼世守宗廟而爲祭主,故“得妾以其子,无咎”矣。
補 鄭康成曰:“顛”,踣也,“趾”,足也。無事曰趾,陳設曰足。【二句又見《詩·七月》正義。】爻體巽爲股,初爻在股之下,足象也,足所以承正鼎也。初陰爻而柔,與乾同體,以否【當爲“不”。】正承乾。【《御覽》誤“正承”爲“趾象”。】乾爲君,以喻君夫人事君,若失正禮,踣其爲足之道。情無怨,則當以和義出之。然如【讀爲“而”。】“否”者,嫁于天子,雖失禮,无出道,廢遠之而已。若其无子,不廢遠之,后尊如故。其犯六出,則廢之【自“嫁于天子”至此,又見《禮記·内則》正義,“廢遠之而已”無“之”字,“如故”無“故”字。又見《儀禮·士昏禮》疏,不言注文。又《詩·河廣》正義有“嫁于天子”至“而已”。自“若其无子”以下十九字,《御覽》無。】遠之。子廢,坤爲順,又爲子母牛。【惠增“今”字。】在后妃之旁側,妾之列【王作“例”。】也。有順德,子必賢,賢而立爲世子,又何咎也。【《御覽》一百四十六。】
釋曰 虞讀“否”爲“否泰”之“否”。陰在下體否初,“否”,閉也。初利之四,出於否閉之中。初之四體兑爲妾,使三成震爲長子,繼世守宗廟爲祭主,故“得妾以其子,无咎”。初、四易,“享上帝”之象,故虞及守宗廟祭祀,復初出震,由此也。張氏曰:“大壯震長子顛入大過,長子死也。鼎正位享上帝者三,而三之成震由初出之四,是三爲初之子。而初由大壯震來,爲長子之妾。明長子死,雖無適孫,猶立妾子,不立世子之弟也,此周道也。”鄭君讀“否”爲“然否”之“否”,后夫人事君失禮象“顛趾”。鼎時陽盛,能正其家,未至怨忿悖理凶横,《象》曰“未悖也”。於理當以和義出之,謂如《襍記》所云“以禮歸之”。然而否者,王后雖失禮,已配至尊,无出道,《象》曰“從貴”,當廢遠之而已。若其无子,則不廢,后尊如故。嫁娶以生育爲重,无子亦顛趾象,然非失禮,則固未悖也。“得妾以其子”,“犯六出”者子從母廢,立妾之賢者以奉宗廟。子以母貴,立爲世子,若无子不廢则立妾子之賢者爲世子,即嫡之子,《象》曰“以從貴”,言體君而從乎君母也。宗廟祭祀有主,故“无咎”,傳“未悖”,亦檃括“无咎”之義。細繹鄭注,葢以无子一義爲主。
《象》曰:鼎顛趾,未悖也。
荀爽曰:以陰承陽,故“未悖也”。
釋曰 陰承陽,雖失正而未至悖亂,在妾則爲有順德,可之四而成震。鄭云“无子”,虞云“震長子折入大過死”,皆顛趾而未悖之事。
利出否,以從貴也。
虞翻曰:出初之四,承乾五,故“以從貴也”。
釋曰 初出之四,五正成既濟,三以震上承乾五而比坤二,故以“從貴”。若據失禮廢遠言,則“從貴”,謂嘗配至尊有廢无出也。
九二: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
虞翻曰:二爲“實”,故“鼎有實”也。坤爲“我”,謂四也。二據四婦,故相與爲仇,謂三變時四體坎,坎爲“疾”,故“我仇有疾”。四之二歷險,二動得正,故“不我能即,吉”。
補 鄭康成曰:怨耦曰仇。【《釋文》。《漢上易叢説》云:鄭以九四爲九二仇。】
釋曰 “鼎有實”,喻國有樹子也。“我”,我二也,“我仇”,謂四,四“覆公餗”,敗君美道,君之仇也。養世子之道,當放遠邪人,不使得近。四罪疾已著,誅將加身,不能即二蔽其聰明,故“吉”,此鄭義。《象》曰“慎所之也”,謂二當之五,與伏陽出同義。虞云“二之正”,則以二承三爲師保大臣。二據四應,故相與爲仇,云“據四婦”者,以顯仇象耳。初陰當應四陽而二據之,四害二如據其婦之相仇,非竟以鼎初爲四婦而二據之也。云“坤爲我”者,下伏屯坤,二本陰位也,謂“四”上當脱“仇”字。四惡人,人心服二而惡四,二自正以正君,使伏陽出而應之,非小人所能陷,故仇有疾而不能即我,所以吉也。張氏謂“得妾以其子,故鼎有實”。“仇”,謂初,初之四體兑爲妾。《詩》“君子好逑”,鄭讀“逑”爲“仇”,謂眾妾之怨者,與此同義。后夫人无子,立妾子爲世子,不得尊其母,故“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”。后正位如故,故“吉”,“有疾”,謂居賤位,義亦通。
《象》曰:鼎有實,慎所之也。
虞翻曰:二變之正,艮爲“慎”。【朱誤“順”。】
釋曰 虞據一爻動言。“之”,謂之正。如鄭義,則“之”謂之五,與伏陽出同義。世子當繼世爲君,養之不可不慎也。
我仇有疾,終无尤也。
虞翻曰:“不我能即,吉”,故“終无尤也”。
九三: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。
虞翻曰:動成兩坎,坎爲“耳”,而革在乾,故“鼎耳革”。初、四變時,震爲“行”,鼎以耳行,伏坎震折而入乾,故“其行塞”。離爲“雉”,坎爲“膏”,初、四已變,三動體頤,頤中无物,離象不見,故“雉膏不食”。
補 鄭康成曰:“雉膏”,食之美者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三權變成两坎,坎爲耳,耳當虚以受鉉,而變革其制在乾實,是鼎耳無孔,不能受鉉,失耳之義矣。初、四易,三體震爲行,今未變,伏坎震象皆爲兑所折而入乾,過剛失中,非“巽而耳目聰明”之義,故“其行塞”。張氏則謂三不變而初、四變,伏坎爲震所折而入乾,葢鼎以耳行,耳失其制,則雖有行象而塞矣,言三不可不變也。然三與初、四俱變則伏坎與離象俱不見,而頤中无物,又爲“雉膏不食”之象,非養賢而得其美道也,故下言三獨變。
方雨虧【朱、周作“虧”。】悔,終吉。
虞翻曰:謂四已變,三動成坤,坤爲“方”,坎爲“雨”,故曰“方雨”。三動虧乾而失位,“悔”也,終復之正,故“方雨虧悔,終吉”也。
釋曰 初、四已易,三動則體坤爲方,三獨變則體坎爲雨,取象似迂曲。鼎通屯,三下有伏坤爲方,三動坎爲雨,故“方雨”。虧乾失位,悔也,由是而復正成既濟,故“終吉”。鼎以耳行,耳革則鼎不能行,雖有雉膏在内而不得食,喻人君耳目不聰明,則無以措正施行,賢者雖有美道而不見用也。此君聽爲小人所蔽,陰陽不能和通之象。雨自上下者也,“方”,非一方也,蔽解志通旁求賢人,自上下下,虧其尊而自見其失,“震无咎者存乎悔”,故“終吉”。“方雨”,或當如“朱紱方來”之“方”,謂將沛然如雨,悔悟其失而改之。
《象》曰:鼎耳革,失其義也。
虞翻曰:鼎以耳行,耳革行塞,故“失其義也”。
九四:鼎折足,覆公餗,其刑【朱作“形”,注同。】渥,凶。
虞翻曰:謂四變時震爲“足”,足折入兑,故“鼎折足”。兑爲“刑”,“渥”,大刑也。鼎足折則公餗覆,言不勝任,象入大過死凶,故“鼎折足,【朱、盧作“足折”。】覆公餗,其刑渥,凶”。
《九家易》曰:“鼎”者三足一體,猶三公承天子也,三公謂調陰陽,鼎謂調五味。足折餗覆,猶三公不勝其任,傾敗天子之美,故曰“覆餗”也。 案:“餗”者,雉膏之屬,“公”者,四爲諸侯,上公之位,故曰“公餗”。
補 馬融曰:“餗”,䭈也。【䭈,音之然反。《釋文》。】又曰:“餗”,謂糜也【《穀梁疏》。】
“渥”,鄭作“剭”,【音屋。《釋文》。《漢上易》云“鄭作‘刑剭’”。】曰:糝謂之餗,震爲竹,竹萌曰筍,筍者,餗之爲菜【當作“爲餗之菜”,或“爲”字衍。】也。【此句見《釋文》,云“餗菜也”。】是八珍之食臣下曠官,失君之美道,當刑之于屋中。【《天官·醢人》疏。又《秋官·司烜氏》疏引鄭義以爲餗美饌。鼎三足,三公象,若三公傾覆王之美道,屋中刑之。又《詩·韓奕》正義云:餗作蔌,鄭注以蔌爲八珍所用。】
虞翻曰:“餗”,八珍之具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《春秋繁露》曰:以所任賢,謂之主尊國安,所任非其人,謂之主卑國危,萬世必然,無所疑也,其在《易》曰“鼎折足,覆公餗”。夫“鼎折足”者,任非其人也,“覆公餗”者,國家傾也,是故任非其人而國家不傾者,自古至今未嘗聞也。【《精華文》。】
今本“刑”作“形”,或説《九家》、京、荀、虞、一行、陸希聲作“𠛼”。京房、《九家》、一行、陸希聲“渥”作“剭”,薛云:古文作“渥”。【《晁氏易》。】又説虞作“剭”。【《漢上易》。案:此恐誤。】
“餗”,《説文》作“𩱫”,曰:鼎實惟葦【或當爲“筍”。】及蒲,陳留謂䭈爲𩱫,从䰜,速聲。“餗”,或从食,束聲。
釋曰 “渥”訓厚,故爲大刑。鄭作“剭”,《周禮》所謂“屋誅”,彼注云“屋,讀如其刑剭之剭”,或作“形”者,“刑”之借。王弼作“形渥”,依字解之,非也。“餗”者,以菜和肉爲之,“筍”者,爲餗之菜也。“餗”,珍饌,“公餗”,喻君之美道。李氏則謂“公”,三公也,“公餗”,養賢之具,喻美道。“覆餗”則不能食天禄,而天討加之矣。四失位,體離四惡人,故其象如此。
《象》曰:覆公餗,信如何也。
《九家易》曰:渥者厚大,言辠重也。既覆公餗,信有大辠,刑罰當加,无可如何也。
釋曰 言不勝其任,果如何乎,有凶而已。
六五:鼎黄耳,金鉉,利貞。【《釋文》:鉉,玄典反,徐又古玄反,又古冥反,一音古螢反。】
虞翻曰:離爲“黄”,三變坎爲“耳”,故“鼎黄耳”。“鉉”,謂三貫鼎兩耳,乾爲“金”,故“金鉉”。動而得正,故“利貞”。
干寶曰:凡舉鼎者鉉也,尚三公者王也。金喻可貴,中之美也,故曰“金鉉”。鉉鼎得其物,施令得其道,故曰“利貞”也。
補 馬融曰:“鉉”,扛鼎而舉之也。【當爲“者”。《釋文》。】
鄭康成曰:“金鉉”,喻明道,能舉君之官職也。【《文選》潘安仁《西征賦》注。潘正叔《贈河陽詩》注。王元長《三月三日曲水詩序》注。王仲寶《褚淵碑文》注。王元亮《唐律名例一疏議》。】
《説文》:“鉉”,舉鼎具也。《易》謂之“鉉”,《禮》謂之“鼏”。【字誤,當爲“𪔃”。】
釋曰 三權變未濟,兩坎象鼎耳。然後五正而三復出爲鉉,在既濟兩坎閒,貫鼎兩耳。五體乾陽爲金,五正而三之功成,象以金飾鉉,故“金鉉”,動得正,故“利貞”。“鼎黄耳”,虚中以受鉉,則鼎行不塞而實可用享。人君耳目聰明,則養賢而乾元正位,天下之事舉,既濟成矣。鄭以“金”喻明道,“鉉”喻舉君之官職,大臣有明德,爲君所任,所以能舉其職而正君位,義相成。但“耳”與“鉉”皆當象伏坎耳,姚氏曰:“伏坎爲耳,離得坤中氣,故‘黄耳’。發而成乾爲金,坎一體俱發。離降在下,成既濟,鼎耳在上,以金鉉舉鼎,其行不塞,故‘利貞’。”干以“鉉”指君言,與虞同。鉉鼎得其物,“鉉”,謂飾鉉也。許云“禮謂之鼏”,“鼏”,當爲“𪔃”字之誤,今《禮》作“扃”,叚借字。
《象》曰:鼎黄耳,中以爲實也。
陸績曰:得中承陽,故曰“中以爲實”。
宋衷曰:五當耳,中色黄,故曰“鼎黄耳”。兑爲金,又正秋,故曰“金鉉”,公侯謂五也。【當爲“謂五公侯”,或“公侯”係“金鉉”之誤。】上尊故玉,下卑故金,金和良可柔屈,喻諸侯順天子。【朱脱“子”字。】
釋曰 姚氏曰:“陽伏五中,發而當位,故中以爲實。”宋、陸則以鼎爻至上愈吉,既濟之功至上乃成。五之“利貞”,即上之“大吉无不利”。五以陰承陽,猶諸侯順天子而舉其職,故五稱“金鉉”,上稱“玉鉉”。陰得陽乃實,五居中承陽有實,故“中以爲實”。陰陽相承,然後能正位成既濟,陰皆從陽也。宋注葢本在經下,李移之。
上九:鼎玉鉉,大吉无不利。
虞翻曰:“鉉”,謂三,乾爲“玉鉉”,體大有上九“自天右【朱作“祐”。】之”。位貴據五,三動承上,故“大吉无不利”。謂三虧悔應上成未濟,雖不當位,六位相應,故“剛柔節”。《彖》曰“巽耳目聰明”,爲此九三發也。
干寶曰:玉又貴於金者。凡亨【朱作“{亯/火}”,下同。】飪之事,自鑊升於鼎,載於俎,自俎入於口,馨香上達,動而彌貴,故鼎之義上爻愈吉也。鼎主亨飪,不失其和,金玉鉉之,不失其所,公卿仁賢天王聖明之象也。君臣相臨,剛柔得節,故曰“吉无不利”也。
釋曰 上體乾爲“玉”,三變上在兩坎耳上象“鉉”。虞以“鉉”爲三,上反三貫兩坎爲“鉉”,今在上,故《象》曰“玉鉉在上”。“玉鉉”,以玉飾鉉,亦黄耳所受。玉又貴於金,象聖賢。五體坤元含伏陽而承上,聖賢之臣爲君所尊尚,所以君德正,仁義道興,天命成,既濟定,故“大吉无不利”,與大有上九“自天右之,吉无不利”同義。虞云“乾爲玉鉉”,“鉉”上似脱“故玉”二字。三爲鉉,上乾當之三,故象“玉鉉”。三變應之,成未濟,有耳目聰明之象,雖不當位,剛柔應,所以五正終受上而成既濟,故“大吉无不利”。但此注未及既濟,義不備。張氏曰:“金玉鉉皆當謂三自未濟復出,三出則諸爻皆正,故五‘利貞’,上‘大吉无不利’。”“剛柔節”,謂既濟定,未濟不得大吉。干以“鉉”爲君,金玉鉉象以清明純粹之德用天下之賢人,君聖臣賢,故“吉无不利”。但云“君臣相臨,剛柔得節”,又似因五柔承上剛,兼取宋、陸義。
《象》曰:玉鉉在上,剛柔節也。
宋衷曰:以金承玉,君臣之節。上體乾爲“玉”,故曰“玉鉉”。雖非其位,陰陽相承,剛柔之節也。
釋曰 宋以五柔爲臣,上剛爲君,惟鼎爻至上愈吉則然。君臣相承,亦既濟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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