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四
《序卦》曰:有大而能謙必豫,故受之以豫。
鄭玄曰:言國既大而能謙,則於政事恬豫。【朱作“逸”。】“雷出地奮,豫”,【朱作“逸”。】豫,【盧不重“豫”字。】行出而喜樂之意。
釋曰 “勞謙君子萬民服”,始於憂勤,終於逸樂,故豫次謙。注“國既大”,國,當依《序卦》本篇注作“同”,兼承同人、大有而言。
䷏【坤下震上】豫。利建侯行師。
鄭玄曰:坤,順也,震,動也,順其性而動者,莫不得【盧重“得”字。】其所,故謂之“豫”。豫,【兩“豫”字朱皆作“逸”。】喜逸【盧作“豫”,周作“佚”。】説【朱作“悦”。】樂之貌也。震又爲【盧誤“謂”。】雷,諸侯之象,坤又爲眾,師役之象,故“利建侯行師”矣。
虞翻曰:復初之四,與小畜旁通。坤爲邦國,震爲諸侯。初至五體比象,四利復初,故“利建侯”。三至上體師象,故“行師”。
釋曰 馬融曰:“豫”,樂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《春秋傳》曰:豫,樂也。坤,母也。震,長男也。母老子彊,【彊,壯也。】故曰豫。其繇曰“利建侯行師”,居樂出威之謂也。韋昭曰:“居樂”,母在内也;“出威”,震在外也;“居樂”,故“利建侯”;“出威”,故“利行師”。
釋曰 豫,樂也。九四以陽剛爲羣陰所應而志大行,體坤順震動,順其性而動者,萬物無不得其所而樂,故豫。豫爲自夬至遘消息之始,陰陽相須以成歲,乾盈夬上,當以坤陰凝成萬物,故“復初之四”。【即乾初之坤四,六畫一體,亦即乾四之坤。】以乾元索坤成豫而息小畜,陽施陰凝,陰卦亦陽所生,陰得陽則豫,坤得主而利之義。《象》曰“雷出地奮,豫”,亦以陽通陰,順時而動,萬物悦豫也。《國語》言“母老子彊故豫”,葢謂有子克家悦親底豫,以起“居樂出威”之文,雖卦義别説,而先王以至德要道順天下,實順動之本,《象》稱作樂孝享祖考,理亦相合。建侯行師,順動之用,鄭據卦,虞據爻,義實相成。震爲雷,諸侯象,初至五又體比“建萬國親諸侯”,“侯”而曰“建”,得正不拔之謂。四於消息當復初以息小畜,與屯“居貞得民”同義,故“利建侯”,傳所以稱“居樂”也。坤爲眾,師役象,三至上又體師,師而曰行,“能以眾正”之謂。四在本卦當升五以成既濟,與師二升五“行險而順”同義,故“利行師”,傳所以云“出威”也。建侯之利,選賢與能,行師之利,救民取殘,皆順以動也。
《彖》曰:豫,剛應而志行,
侯果曰:四爲卦主,五陰應之,剛志大行,故曰“剛應而志行”。
順以動,豫。
崔憬曰:坤下震上,順以動也。
豫順以動,故天地如之,
虞翻曰:小畜乾爲“天”,坤爲“地”,“如之”者,謂天地亦動以成四時,而況建侯行師,言其皆應而豫【“豫”上朱有“逸”字。】也。
釋曰 豫之道順以動,故天地且弗違,而況建侯行師,其何不利乎。建侯動而下,謂復初,行師動而上,謂升五,“天地如之”。虞謂小畜乾爲天,豫坤爲地,“如之”者,謂天地亦順動以成四時,如下文所云也。豫動成小畜,凡乾坤往來旁通之卦,皆合兩卦取象,謙、履、師、同人經、傳有明文,所謂“通變之謂事”也。若就本卦言,則乾四之坤體震。姚氏謂“震雷出地陰陽氣交,亦順以動,故天地如之”,是也。如有同義,亦有從義,天地之性亦順以動。故“順以動”者,天地從而應之,《文言》曰“天且弗違,而況於人乎”,與此同義。天地位,萬物育,三光宣精,五行布序,而況人心有不應而豫者乎。
而況建侯行師乎。
《九家易》曰:震爲“建侯”,坤爲“行師”,建侯所以興利,行師所以除害,利興害除,民所豫【朱作“逸”。】樂也。天地有生殺,萬物有始終,王者盛衰亦有迭更,猶武王承亂而應天地,“建侯行師”,奉辭【朱作“詞”。】除害,民得豫説,【朱作“逸悦”。】君得安樂也。
釋曰 應天地,故天地如之。弗違奉時,其義一也。
天地以順動,
虞翻曰:豫變通小畜,坤爲地,動初至三成乾,故“天地以順動”也。
釋曰 動者,乾元也。震由坤動,故“以順動”。
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。
虞翻曰:“過”,謂失度;“忒”,差迭也。謂變初至需,離爲“日”,坎爲“月”,皆得其正,故“日月不過”。動初時震爲春,至四兑爲秋,至五坎爲冬,【朱脱“冬”字。】離爲夏,四時位【盧誤“爲”。】正,故“四時不忒”。“通變之謂事”,葢此之類。
補 鄭康成曰:“忒”,差也。
“忒”,京作“貸”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豫息小畜,至二即兑,云“四”者,四變體兑得正,明“不忒”之義,虞以旁通言。若據本卦,則九四乾元,天也;坤,地也,順也;震,動也。姚氏曰“雷出地奮,天地交而成既濟,離日坎月,往來成歲,一陰一陽各得其位,故不過忒”,是也。
聖人以順動,則刑罰清而民服。
虞翻曰:“清”,猶明也。動初至四兑爲“刑”,至【下脱“五”字。】坎爲“罰”。坎兑體正,故“刑罰清”。坤爲“民”,乾爲“清”,以乾乘坤,故“民服”。 案:帝出乎【盧、周無“乎”字。】震,聖人也。坎爲法律,刑罰也。坤爲眾順,而【衍字。】民服也。
釋曰 虞據旁通,李據本卦。先王以至德要道順天下,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,故“刑罰清而民服”。
豫之時義大矣哉。
虞翻曰:順動天地,使日月四時皆不過差,“刑罰清而民服”,故“義大”也。
釋曰 豫順以動,天地聖人之道皆如此。聖人順動,感應天人,陰陽和,四時當,樂作刑措,民服其教,故“義大”。
《象》曰:雷出地奮,豫。
崔憬曰:震在坤上,故言“雷出地”。雷,陽氣,亦謂龍也。夏至後陽氣極而一陰【此下朱有“爻”字。】生,陰陽相擊而成雷聲。雷聲之疾,有龍奮迅逸【盧、周作“豫”,朱“逸”下又有“豫”字,今定如此。】躍之象,故曰“奮豫”。
補 《漢書》曰:雷以二月出,其卦曰豫,言萬物隨雷出地皆逸豫。【《五行志》。】
釋曰 崔讀“奮豫”二字爲句,非。别取龍象亦可不必,當依鄭及《漢志》義。
先王以作樂崇德,殷薦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鄭玄曰:“奮”,動也,雷動於地上,而【朱無“而”字。】萬物乃豫也。“以”者,取其喜佚動摇,猶人至樂則手欲鼓之足欲舞之也。“崇”,充也。“殷”,盛也。“薦”,進也。“上帝”,天帝【朱、盧無“帝”字。】也。王者功成作樂,以文得之者作籥舞,以武得之者作萬舞,各充其德而爲制。祀天帝“以配祖考”者,使與天同饗其功也,故《孝經》云“郊祀后稷以配天,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”,是【朱無“是”字。】也。
補 馬融曰:“殷”,盛也。
“殷”,京作“隱”。
“薦”,本又作“𧲛”,同。或作“廌”,獸名,非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陽氣震動,發於聲音,以遂萬物而普天施,故先王法之以作樂崇德,升中於天,配以祖考。鄭訓“崇”爲“充”,謂充其德之量。作樂之盛曰“殷”,“殷”,正字;“隱”,叚借字。
初六:鳴豫,凶。
虞翻曰:應震善鳴,失位,故“鳴【此下朱衍“逸”字。】豫凶”也。
釋曰 卦言“聖人以順動”而民豫,爻則言爲上之道當無淫于逸,故自九四與卦義同外,諸爻言“豫”者皆以凶悔咎爲戒。初本復四,與復初相易而成豫,四爲豫之主,己獨應之,得志而鳴。四體震爲善鳴,初應之,故取鳴象。初失位,溺於豫而不變,滿志極樂,過而不改,故“凶”。
《象》曰:初六鳴豫,志窮凶也。
虞翻曰:體剥蔑【朱作“薎”。】貞,故“志窮凶也”。
釋曰 樂不可極。初在豫家,獨與四應,自鳴得意,窮志極樂,失位不動,如剥初之“蔑貞”,故“凶”。
六二:介于石,
虞翻曰:“介”,纖也,與四爲艮,艮爲“石”,故“介于石”。
補 “介”,古文作“砎”。鄭康成曰:“砎”,謂磨砎也。【古八反。】
馬作“扴”,曰:“扴”,觸小石聲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豫以四爲主,羣陰由四以豫,安於豫而已。惟六二中正知幾,知四當復初畜民。凡盛極必衰,樂過則憂,方盛而思患豫防,反本復始,不忘其初,則吉。豫當反復,四體之而二知之。介,纖也,界也,纖微之界謂之介,辯纖微之界即謂之介。石,物之堅確者,喻定理。“介于石”,辯纖微之界於一定之理,所謂“知幾”也。辯之早,斷之決,則悔吝不生,故曰“憂悔吝者存乎介”。古文作“砎”,鄭訓“磨砎”,《詩》曰“我心匪石,不可轉也”,又曰“他山之石,可以爲錯”。二爲四朋,《繫》稱“上交”“下交”,有琢磨之義。二與四體艮,艮爲石,又爲手,稱“砎”,馬作“扴”,《説文》“扴,刮也”,與磨砎義近。“砎于石”者,磨揩于石,《繫》稱“砎如石”者,磨揩如治石,謂砥節之堅,研幾之審也。
不終日,貞吉。
虞翻曰:與小畜通,應在五,終變成離,離爲日。得位,欲四急復初,己得休之,故“不終日,貞吉”。
補 《白虎通》曰:凡待放者,冀君用其言耳。事已行,災咎將至,無爲留之,《易》曰:“介如石,不終日,貞吉。”【《諫諍】》。
釋曰 二應在五,息小畜五正,則二終變應之體離,離爲日,是“終日”,所謂“牽復”也。二本得正,不待終變,方豫之時,見幾而作,起而與四同功,欲四急復初,己得休之,【休,美也,謂賢賢。】與四爲復,守正而吉,故“貞吉”,此以“不終日”指二言也。惠氏、張氏皆以“不終日”指四,謂“息小畜至五,則四成離,故曰終變。四在艮則知當復初,不待終變,二欲四急復初,己得休之,故‘不終日,貞吉’”,亦通。或曰二離爻,離爲日,四未升五,初、三未變成離,二早得正,俟五正而應,故“不終日貞吉”。《白虎通》所言,與漢穆生説“知幾其神”義同,謂不安於汙君之禄,亦不溺於豫之義。
《象》曰:不終日,貞吉,以中正也。
侯果曰:得位居中,柔順正一。明豫動之可否,辯趣舍之權宜,假【當爲“介”。】如堅石,不可移變,應時則改不待終日,故曰豫之正吉。
釋曰 惟“中正”,故堅定而見幾之明斷如此。
六三:盱豫,悔,遲有悔。【《釋文》:盱,香于反。《字林》火孤反,又火于反。】《象》曰:盱豫有悔,位不當也。
王弼曰:履非其位,承動豫【朱作“逸”,下同。】之主,若其睢盱而豫,悔亦至焉。遲而不從,豫之所疾,進退離悔,位不當也。
向秀曰:睢盱,小人喜説【朱、盧作“悦”。】佞媚之貌也。
補 鄭康成曰:“盱”,誇也。
王肅曰:“盱”,大也。
“盱”,子夏作“紆”。
京作“汙”。
姚作“旴”,曰:“旴”,日始出,《詩》云“旴日始旦”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“盱”,睢盱。《説文》:“盱,張目也”,“睢,仰視也。”三不中不正,近承九四,不知行己事上之道,徒張目仰視四,自謂得所依附而喜,佞媚誇大,諂瀆之情見於面目,故“盱豫”。小畜離爲目,伏在下,失位目不正,盱象。或作“紆”作“汙”,音近字變,亦宴安卑溺之意。豫不可怠,盱豫,則悔從之。“震无咎者存乎悔”,悔而速改,猶可及也。若遲則過日深禍日迫而將不及改,是悔以重悔也,故“有悔”。“有”,讀曰“又”。《象》曰“盱豫有悔,位不當也”,遲以重悔乃真有悔,因三位不當,恐其溺於豫而設此戒。姚氏作“旴”,引《詩》“旴日始旦”,葢《韓詩》異文。昧旦丕顯,猶懼其怠,“君子進德修業,欲及時也”。盱而豫,失時多矣,速改猶可,遲則悔將奚及。王弼分“盱”與“遲”爲二義相反,與傳文不協,非是。
九四:由豫,大有得。勿疑,朋盍簪。【盧、周作“戠”。《釋文》:簪,徐側林反,王肅又祖感反。】
侯果曰:爲豫之主,眾陰所宗,莫不由之以得其豫。【朱作“逸”。】體剛心直,志不懷疑,故得羣物依歸,朋從大合,若以簪篸之固括也。
虞翻曰:“由”,自從也。據有五陰,坤以眾順,故“大有得”,得羣陰也。坎爲“疑”,故“勿疑”。小畜兑爲“朋”。“盍”,合也,坤爲“盍”。“戠”,【朱誤“盍”。】聚會【《釋文》作“叢合”。】也。坎爲聚,坤爲眾,眾陰並應,故“朋盍戠”。戠,【兩“戠”字,朱皆誤“簪”。】舊讀作“撍”、作“宗”也。
補 “由”,馬融作“猶”,曰:猶豫,疑也。
鄭康成曰:“由”,用也。簪,速也。
《子夏傳》曰:“簪”,疾也。
“簪”,京作“撍”。
馬作“臧”。
荀作“宗”。
古文作“貸”,虞作“戠”。
蜀才本依京,義從鄭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“由”,用也,四順以動,羣陰用是得豫。虞氏謂“自”也,“從”也,義大同。馬作“猶”,猶豫,疑也,探下“勿疑”爲説,然非卦名“豫”字之義。“大有得”,陽稱“大”,五陰皆爲陽所得也。四體坎爲“疑”,惠氏曰:“乾九四《文言》曰‘或之者,疑之也’,豫四失位與乾四同,故云‘疑’。然一陽據五陰,坤以眾而順從,其志得行,故‘勿疑’也。”案:“朋”謂五陰,陽與陽爲朋。今四以五陰爲朋者,陰從陽則爲陽之朋。虞云“小畜兑爲朋”,謂小畜兑伏下,故有朋象,葢取象於旁通以明本卦之義,故“盍戠”仍取本卦象。“盍”,合也,與闔嗑義同。“簪”,葢“撍”之借字。“撍”即《詩》“爾雅之寁”,《釋詁》《毛傳》並云“寁,速也”。“朋盍簪”,言朋從合會速疾也。侯云“簪篸”者,李氏道平云:“篸,簪去聲,《玉篇》云‘鍼篸’,言九四以一陽篸五陰,若以簪篸髮使之固也。”案:安髮固冠之物,古稱“筓”,不稱“簪”,侯説未當。李先引侯次引虞,則其本經文當作“簪”,今謂作“簪”,當依鄭訓“速”。荀作“宗”,謂朋合而宗之。馬作“臧”,謂朋合而順善,聖人以順動,順成爲臧也。古文作“貸”,“戠”之殘字,經傳寫而譌。戠,黏也,惠氏曰:“戠,猶埴也。鄭氏《禹貢》曰‘厥土赤戠墳’,今本作‘埴’,《考工記》以土合水爲瓦,謂之‘搏埴之工’。坤爲土,坎爲水,一陽倡而眾陰應,若水土之相黏著,故云‘朋盍戠’。”案:簪、撍、宗、臧、戠,皆音轉字變,諸家義訓雖殊,大旨不外羣陰速疾尊陽,順成合會而已。豫道貴速戒遲惡怠,則作“簪”訓“速”較長。《象》曰“由豫大有得,志大行也”,志大行於羣陰,朋從合會,夫是以升五成既濟,陰皆從陽,息復成小畜,陰皆息陽,皆豫順以動之事。
《象》曰:由豫大有得,志大行也。
崔憬曰:以一陽而眾陰從己,合簪交歡,故其“志大行”也。
釋曰 謂志大行於羣陰,《彖》所謂“剛應而志行”也。“志大行”,即櫽括“勿疑朋盍簪”之義。
六五:貞疾,恒不死。
虞翻曰:“恒”,常也。坎爲“疾”,應在坤,坤爲“死”。震爲反生,位在震中,與坤體絶,故“貞疾,恒不死”也。
釋曰 豫以四爲主,羣陰皆應四,則五不以君位論。但易道屢遷,以卦言,則五陰皆以四爲宗,以爻位言,則四爲諸侯,五爲天子,故周公繫爻,於五著文王事殷祈天永命之志。“貞疾”,“貞”,正也,坎爲“疾”,“貞疾”者,正其疾,療治之也。《象》曰“六五貞疾,乘剛也”,五體逸豫,以陰闇在四上,失正乘剛,天命將别有所屬,故象“疾”,不可不貞也。《書》曰“誕惟厥縱淫逸于非”義,此其所以疾也。文王三分服事,彌縫其闕,匡救其災,所以貞之也。“恒不死”,能貞則天命可回,常不死矣。坤爲死,震爲反生,位在震,與坤别體,故“恒不死”。《象》曰“中未亡也”,五雖失正,而位在中,内有伏陽,故“中未亡”。“天惟五年須暇之子孫”,“中未亡”之義。“中未亡”,則疾可由貞而愈。紂若能用文,則殷長不亡,且可復興。五陽正位,四復初體屯建侯,復道畜民,西郊之澤,與上合志而施行矣。程《傳》曰:“人君致危亡之道非一,而以豫爲多。”前儒又引《孟子》“入則無法家拂士,出則無敵國外患者,國恒亡,生於憂患,死於安樂”,謂五乘四剛,見匡正於法家拂士而不得縱其逸欲,是以不亡,義亦相近。張氏則謂“五在四後,象之正已遟而戒懼,以宴安危亡自惕,如有疾然。失位乘剛,疾也,以疾自惕,故‘恒不死’。”據五陰一例應四言。
《象》曰:六五貞疾,乘剛也。恒不死,中未亡也。
侯果曰:六五居尊而乘於四,四以剛動,非己所乘。乘剛爲政,終亦病若,【疑當爲“苦”。】“恒不死”者,以其中也。
釋曰 五失正乘四剛,故象疾而當貞也。“乘剛”,以不肖在賢之上而不能用賢也。五之疾,自取之。貞之,四之志也。“恒不死”者,中猶未亡,所以可貞也。失是不貞,則無及矣。果其貞之,則不死而愈矣。張氏以“貞疾”爲生於憂患,“中未亡”,葢謂“未溺於陰”,亦通。侯説本王弼,非是。
上六:冥豫,成有渝,无咎。【《釋文》:冥,覓經反,又亡定反。】
虞翻曰:應在三,坤爲“冥”。“渝”,變也。三失位无應多凶,變乃得正,體艮成,故“成有渝,无咎”。
補 馬融曰:“冥昧”,耽於樂也。
王廙曰:“冥”,深也。
鄭康成曰:“冥”,讀爲“鳴”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陰在上,本體坤,應又在坤,坤爲冥,冥豫,暗昧耽樂也。鄭讀“冥”爲“鳴”,以謙二、上皆言“鳴謙”爲例。上體震爲善鳴,“鳴豫”,凶道也。在上而鳴豫,樂極則反,憂必及之,《象》曰“何可長也”。初“鳴豫凶”,上不言“凶”者,初失位,窮志極樂,故戒以凶。上得位,有能自正之義,應在三,三當變正,以正應正,不終溺於豫,則“无咎”。“成有渝”,成,謂成卦也,豫已成卦,當急動之正,四動而上,初、三正,成既濟,思患豫防,六爻皆以正相應。豫象已變,上不敢耽樂之從,故“无咎”。虞以上應在三,取三艮爲“成”象,三失位,悔而能渝,三渝則豫象變,動而濟矣。上以正應之,故皆“无咎”。曰“有渝”者,渝不在本爻,猶隨初“官有渝”,謂四也。豫已成而有變者,不正者聳懼以動,而正者亦惕然自省,警覺靜正矣。
《象》曰:冥豫在上,何可長也。
荀爽曰:陰性冥昧,居尊在上,而猶【此下朱衍“逸”字。】豫説,【朱作“悦”】,故不可長。
釋曰 “成有渝”,以正相應,則可長矣。
粤公网安备 44512202000019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