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五
《序卦》曰:可觀而【此下本篇有“後”字,是。】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
崔憬曰:言可觀政於人,則有所合於刑矣,故曰“可觀而有所合”。
釋曰 凡天下之事,必可觀可法,而後人心翕然從之。其有不從,乃爲拂人之性,眾所同惡。先王制禮,以養人之欲,給人之求,使天下尊尊親親,相生相養,尚辭讓,去爭奪。凡厥庶民,觀感興起,會歸有極。於此而猶有梗頑不化者,不得已而糾之以刑,俾畏威寡罪,不爲民害。然後四海之内可無一人之獄,故噬嗑次觀。崔説未當。
䷔【震下離上】噬嗑。享,利用獄。
虞翻曰:否五之坤初,坤初之五,剛柔交,故“亨”也。坎爲“獄”,艮爲手,離爲明,四以不正而係於獄。上當之三蔽四成豐,“折獄致刑”,故“利用獄”。坤爲“用”也。 案:“頤中有物曰噬嗑”,謂九四也。四互體坎,【盧、周作“坎體”。】坎爲法律,又爲刑獄,四在頤中,齧而後亨,故“利用獄”也。
釋曰 “噬”,齧也;“嗑”,合也。凡名卦或取重卦,或取生爻。以生爻言,卦自否來,否“天地不交”,四當拔下三陰,使上反初成益。今四不動而五降初,四以不正介其閒,體離四惡人,當折而棄之。以重卦言,下震上離,震爲動、爲雷,離爲明、爲電,雷動電明以殛隱慝,固皆噬嗑之義。然“噬嗑”,食也,噬以口,二者皆無口象,故别取六畫卦體相似之象。《彖》特明之曰“頤中有物,曰噬嗑”,“頤”,養也,養之而終不順,乃不得已而刑之,又噬嗑所以取義於頤也。“亨”者,否五之初,乾坤交,所以體頤而成噬嗑。亨者嘉會禮通,出乎禮則入乎刑,上下之情通,而後可以鋤惡除暴,因民之所惡而去之,故噬嗑由乎亨。或謂“頤中有物”,噬之乃亨即用獄之利,亦通。“利用獄”,五用之,五從初而易,爲乾之用,得中上行,使上反三,折四於坎獄,故“利用獄”。虞云“蔽四成豐”,“蔽”,斷也。噬嗑與賁上下皆體頤,噬嗑四不正,故“利用獄”,賁三得正,故“无敢折獄”。先王勸賞而畏刑,利用獄,不足之辭,哀矜勿喜之意也。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虞翻曰:“物”謂四,則所噬乾脯也。頤中无物則口不噬,故先舉“頤中有物,曰噬嗑”也。
釋曰 “乾脯”,當爲“乾胏”。“噬嗑”,食也。飲食者訟師所由起,故即取食象以名用獄之卦。
噬嗑而亨,
崔憬曰:物在頤中,隔其上下,因齧而合,“乃得其【朱無“其”字。】亨焉”。以喻人於上下之閒有亂羣者,當用刑去之,故言“利用獄”。
釋曰 虞意剛柔交故“亨”,噬嗑而云“亨”者,由“剛柔分”,否閉得通也。“動而明”以下,釋“利用獄”之義。崔氏則謂“嗑”即“亨”義,“剛柔分動而明”以下,申“亨”義以釋“利用獄”,義互通。
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盧氏曰:此本否卦。乾之九五,分降坤初,坤之初六,分升乾五,是“剛柔分”也。分則雷動於下,電照於上,合成天威,故曰“雷電合而成章”也。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侯果曰:坤之初六,上升乾五,是“柔得中而上行”。雖則失位,文明以中,斷制枉直,不失情理,故“利用獄”。
釋曰 睽、鼎皆言“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”,此得中上行與彼同。坤初由乾亨之而升,是得乾五中道而上行,如人臣奉君命,秉先王中道以行天子之法。“不當位”,謂柔居五,柔既居五,爲乾之用,則上得之三折四成豐,以正治不正,成既濟,故“利用獄”。言五雖失位,而剛柔條理分析,雷電威明相兼。坤爲乾用而體離,文明以中,於用獄之道得之。凡用獄之道,條理欲分之至於極晰,精神欲合之至於極專。《王制》曰“凡聽五刑之訟,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”,所謂分也;“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”,所謂合也;“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别之”,所以得中也。《吕刑》説,威明皆本於德,必擇吉人察于獄之麗,“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”,皆與此傳相表裏。夫然故人心服而不敢欺,恥惡而納乎善,爲反泰之漸,此噬嗑之既濟也。聖人猶以不當位爲不足之辭者,用獄爲王政不得已之事。王位在德元,則大畏民志,而天下可無一人之獄矣,此泰之既濟也。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。
宋衷曰:雷動而威,電動而明,二者合而其道章【朱作“彰”。】也。用刑之道,威明相兼,若威而不明,恐致淫濫,明而无威,不能伏物,故須雷電竝合而噬嗑備。
補 “雷電”,漢石經作“電雷”。
釋曰 噬嗑、豐《象傳》皆言“雷電”,猶泰、否《象傳》皆言“天地”,通語耳。漢石經作“電雷”,《易》家異文,理實不殊。
先王以明罰勑法。【《釋文》:勑,恥力反。此俗字也,《字林》作“勅”。】
侯果曰:雷所以動物,電所以照物,雷電震照,則萬物不能懷邪,故先王則之。“明罰勑法”以示萬物,欲萬方一心也。
補 鄭康成曰:勑,猶理也。【《釋文》。下有“一云整也”四字。吕氏《音訓》引作“敕”。】
王符《潛夫論》曰:噬嗑之卦,下動上明,其《象》曰“先王以明罰勑法”。夫積怠之族,賞不隆則善不勸,罰不重則惡不懲,故欲變風改俗者,其行賞罰者也。【《三式》。】
“勑”,《漢書·藝文志》引作“飭”。
釋曰 “明罰”,謂昭明刑罰,“敕法”,謂整理法律,此即唐虞“象刑”、《周官》“刑象”之事。五刑之屬三千,論其大較,殺人者死,傷人及盜刑,甚者悖逆人倫弑父與君則焚之殘之,外内亂,鳥獸行,則滅之。皆畫其象書其法以示萬民,使天下家喻户曉,懔不敢犯。如雷電在上,莫敢懷邪。如是而有明知故犯,自作不典,情真罪當者,乃行誅無赦,故豐“折獄致刑”。“勑”,誤字,音賚,此字當作“敕”,變爲“勅”,又誤爲“勑”。或作“飭”,義相近。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【《釋文》:校,爻教反,馬音教。】
虞翻【朱誤“侯果”。】曰:“屨”,貫;“趾”,足也。震爲足,坎爲“校”,震没坎下,故“屨校滅趾”。初位得正,故“无咎”。
干寶曰:“趾”,足也;“屨校”,貫械也。初居剛躁之家,體貪狼之性,以震掩巽,强暴之男也。行侵陵之罪,以陷【各本作“䧟”。】“屨校”之刑,故曰“屨校滅趾”。得位於初,顧震知懼,小懲【盧作“徵”。】大戒,以免刑戮,故曰“无咎”矣。
補 “趾”,一本作“止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卦辭“利用獄”,惟取四爲上下之閒,五使上反三噬之,陰陽乃合而正。爻推廣之,以著“明罰敕法”之義,六爻皆所明之罰所敕之法。惠氏曰:“‘屨’,貫,‘校’,械也,以械爲屨,故曰‘屨校’,足没械下,故云‘滅止’。【止、趾同。】”案:卦本否也。否坤小人,以陰消陽,浸長不已則至於五。今五來正初,變坤爲震,震爲足稱“趾”。互與坎連,坎爲水稱“滅”,“滅”,没也。又爲桎梏稱“校”,震没坎下,故“屨校滅趾”,此所敕之法也。初位卑而惡尚微,懲於法而知誡,從陽而正,不敢犯上,則免於刑,《象》曰“屨校滅趾,不行也”。初惡未著,違邪歸正,逆節不行,震恐致福,故“无咎”。此以由坤變震言,取象於震,取義於否坤也。干氏則就震取象取義,葢小懲大戒之一端。震爲躁卦,初庚子水,北方之情,愛行貪狼,噬嗑巽宫五世卦,下體以震男掩異女,故取象如此。《易》以誨淫誨盜爲大戒,虞説防篡盜,干説止邪淫,皆以刑弼教之義。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虞翻曰:否坤小人,以陰消陽,“其亡其亡”。故五變滅初,否坤【朱無“坤”字。】殺“不行也”。
干寶曰:不敢遂行强也。
補 “不行”上,或本有“止”字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震爲“行”,滅趾故“不行”。滅趾校下,“不行”之象。否坤變震,“不行”之義。張氏曰:“殺,讀曰弑。滅初,變初成趾滅坎下。”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虞翻曰:【朱誤“或曰”。】“噬”,食也,艮爲“膚”、爲“鼻”,鼻没坎水【朱、盧作“水坎”。】中,隱藏不見,故“噬膚滅鼻”。乘剛又【當爲“也”。】得正多譽,故“无咎”。
補 馬融曰:柔脃肥美曰膚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《漢書》孟康説:“噬”,食也,“膚”,膏也,喻爵禄恩澤加之。【《董賢傳》注。】
釋曰 張氏曰:“用獄者乾君,【乾五伏陽,所謂先王。】六爻皆受法之人。用獄象頤齧物,則言噬者象治獄。中四爻在頤中,各有食象,所噬之物還是當爻之象。朱震云:‘爻辭明用刑難易。初位正,又事之初,故小懲大誡而无咎。二位亦正,與初同義,而事深于初,故得滅鼻之刑,亦得无咎。’膚,二也,噬之者乾也。‘噬膚’,言其獄易決也。”案:“噬膚”,用獄之象也。“滅鼻”,所敕之法也。“滅鼻”,劓也,罪之輕者。二在頤中,事深于初,而惡亦尚小,故象“噬膚滅鼻”。《象》曰“乘剛也”,“剛”,謂初,凡柔乘剛皆不利,若賤妨貴、少陵長、小加大、不肖蔽賢皆是。《孝經》注説“劫賊傷人者劓”,以柔乘剛,傷害之漸,故示以滅鼻之法。二得正多譽,鑒於法而知懼,小懲大戒,安分守順,則不麗于刑,故“无咎”,此虞義也。如馬氏、孟康之義,則“噬膚滅鼻”,當謂貪利苟禄以取罪者,葢依“噬嗑食也”爲説。《太玄》䦯次五,“齧骨折齒滿缶”,《測》曰“齧骨折齒,大貪利也”,義本此。二位正而象“滅鼻”者,以其乘剛,如《禮記》所謂“犯齒”、“犯貴”、“受爵不讓”者也。然得正,能懲於法而不犯,故“无咎”,亦初“不行”之義。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侯果曰:居中履正,用刑者也。二互體艮,艮爲“鼻”,又爲黔喙,“噬膚滅鼻”之象也。乘剛噬必深,噬過其分,故“滅鼻也”。刑刻雖峻,得所疾也,雖則“滅鼻”而“无咎”矣。
釋曰 侯本王弼義,據用刑者言。“噬膚”至於没鼻,是噬過其分,喻用刑之峻。“乘剛”喻治健訟者。“刻”,刻肌膚也。然先王哀矜折獄,無用刑過峻之理,説“乘剛”又不合《易》例。
六三:噬腊【盧、周作“㫺”,注同。】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虞翻曰:三在膚裏,故稱“肉”,離日熯之爲“腊”,坎爲“毒”,故“噬腊肉遇毒”,“毒”,謂矢毒也。失位承四,故“小吝”。與上易位,“利用獄”成豐,故“无咎”也。
補 馬融曰:晞於陽而煬於火曰腊肉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腊乾堅稍難噬。張氏曰:“三不正罪重。‘遇毒’,毒害之刑,謂剕宫也。獄稍難決,如噬腊肉。上來易位得正,則‘小吝无咎’。”案:“噬腊肉”,用獄之象也。“遇毒”,所敕之法也。虞以毒爲四“金矢”之毒,葢謂束矢鈞金之法,取以剛明正直荼毒姦凶之義。三失正,承四惡人,故“遇毒”,“遇毒”猶遇罪。《象》曰“位不當也”,陰柔失位,不能自固,附勢黨惡,因失其親,以陷於罪,故示以遇毒之法。上來易之,違邪歸正,鑒於法而能戒。三體震,亦小懲大誡,恐以致福,不麗於罪,故雖小吝而无咎。悔吝者小疵,无咎者善補過也,凡始失足而後能引身遠罪者皆是。虞云“上來易位,利用獄成豐”者,誅首而免從,解惡人之黨,開自新之路,撥亂之道也。腊、㫺同字,“腊”者,“㫺”之籀文。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荀爽曰:“腊肉”,謂四也。三以不正噬取異家,法當遇罪,故曰“遇毒”。爲艮所止,所欲不得,故“小吝”也。所欲不得則免於罪,故“无咎”矣。
釋曰 荀依“噬嗑食也”爲説,以腊肉爲即四之“乾脯”。【“乾胏”,荀作“脯”。】“噬腊肉遇毒”,爲貪利而不顧後害,噬取異家,取非其有,法當遇罪。惠氏曰:“坎爲多眚,故爲毒,《周語》單子曰‘厚味實腊毒’,味厚者爲毒久。”案:利之所在,害之所在也。三陰柔失正,中無所主,爲利所誘,非求即忮,必與毒遇。爲艮所止,所欲不得,猶可易而之正。其“吝”也,乃其所以“无咎”也。據荀云“法當遇罪”,以例諸爻,則“滅趾”“滅鼻”皆爲所敕之法。云“免於罪故无咎”,則諸言“无咎”者,皆爲小懲大誡未麗於刑審矣,此初《象傳》“不行”之義。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
陸績曰:肉有骨謂之“胏”。離爲乾肉,又爲兵矢。失位用刑,物亦不服,若噬有骨之乾胏也。“金矢”者,取其剛直也。噬胏雖復艱難,終得申【盧、周作“信”。】其剛直。雖獲正吉,未爲光大也。
補 馬融曰:有骨謂之“胏”。
鄭康成曰:“胏”,簀也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王肅曰:四體純【當依《御覽》作“離”。】陰,【當爲“陽”。】卦【疑當爲“外”。】骨之象。骨在乾肉,脯【疑當爲“胏”。】之象。金矢所以獲野禽,以【當依《御覽》作“故”。】食之反得金矢。君子於味必思其毒,於利必思【《御覽》作“避”。】其難。【《初學記·脯部》。】
《説文》:“𦚙”,食所遺也,从肉,仕聲。稱《易》“噬乾𦚙”。“胏”,楊雄説“𦚙从𠂔”。
胏,《子夏傳》作“脯”,【徐音甫。】荀、董同。
“未光”,一本作“未光大”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四、五兩爻,噬嗑所由成象成卦。諸家説“噬”義多以治獄言。陸云“失位用刑”,謂乾降在四,四在頤中爲所噬之物。而云“用刑”者,四本否四體乾,在否爲乾四,在噬嗑則體離四。離四,所噬也;乾四,噬之者也。以四噬四,實以乾噬離四耳。如張申虞義,則噬之者爲乾五伏陽,明罰敕法者。“噬乾胏”、“噬乾肉”,用獄之象也。“得金矢”、“得黄金”,則示禁民獄訟之法,因以見治獄之道。“胏”,馬、陸説“肉有骨”者,《説文》云“食所遺也”,禮有“膚”、有“腊”、有“乾肉”而無“胏”,葢食所遺餘骨多肉少者。鄭云“簀也”,“簀”者牀板,非其義。竊意注文闕佚,當云“肉有骨謂之胏,胏讀如簀也”。胏、簀一聲之轉,葢讀胏如簀,見其堅鯁不可噬如木板然,以别於荀氏諸家作“脯”耳。陽爲骨,離乾之,胏本難噬而又乾,以象健訟不服獄尤難決者。張氏曰:“四、五位不正獄大,象噬乾胏乾肉。‘金矢’,束矢。‘黄金’,鈞金。凡獄訟直者葢得不直者之金矢,四、五相易,各象兩造。”案:“金矢”、“黄金”,四、五互得,以象剛柔易位各正,此《周禮》禁民獄訟之道。葢無情健訟之人,己惡誣善,欲以詐力求直取勝,故使之具兩造兩劑以待鉤考本末。又使各入矢若金,以示不直則非惟不勝,且更爲讎家利,庶其自反而息事,各歸於正耳。矢取其直,金取其剛而明,直則無枉,剛則無私,明則不惑。“得金矢”、“得黄金”,以禁獄訟者,即以戒治獄者,使之顧名思義,無或枉橈。“噬乾胏,得金矢”,明治難決之獄,必得剛明正直之道,乃正而吉,猶有艱焉。若枉橈不當,則反受其殃矣。“噬乾胏”,艱之至,“得金矢”,貞之至,治獄皆尚剛明中直。於五言“黄金”,四言“金矢”者,“矢”既取“直”義。又因四體離四失位,見傷害之象,以寓痌瘝之意,三所以云“遇毒”也。“艱”,難也,四、五皆體屯難象,易位各當,成既濟。猶有屯象,聽訟未能使無訟,故四《象》曰“未光也”。王肅依“噬嗑食也”爲説,雖亦有理,然於“得黄金”不可通。噬嗑六爻無甚吉之辭,葢先王哀矜折獄之意。唐石經“吉”上旁注“大”字,當時誤本有此,未足據。
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虞翻曰:陰稱“肉”,位當離日中烈,故“乾肉”也。乾金黄,故“得黄金”。“貞”,正,“厲”,危也,變而得正,故“无咎”。
王弼曰:“乾肉”,堅也。“黄”,中也。【朱無“也”字。】“金”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承【當爲“乘”。】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乾肉也”。然處得尊位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【朱無“者”字。】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【朱無“雖”字。】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“噬乾肉得黄金”也。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,故雖“厲”而“无咎”也。
釋曰 陰稱“肉”,五位當離中,日烈乾之。“噬乾肉”,用獄之象也。陰爻在中稱“黄”,乾爲“金”,金以黄爲貴,乾尊,故稱“黄金”。《周禮》“鈞金”實銅,銅色亦黄,言“黄金”,以明得中之義。張氏曰:“乾陽亦謂四,四失位毒害則爲‘金矢’,與五易位則爲‘黄金’。”案:五得中陽位,下有伏乾,四來易位,乾陽正,皆“黄金”象。“得”者,五不直而四來得之,此以訟獄者言也。以治獄者言,則“黄”取其中,“金”取其堅,中則不偏,堅則不奪。“得黄金”,謂得中正堅剛之道。“貞”,謂與四易位得正。“厲”,危也。“噬乾肉”,“厲”也。“得黄金”,“貞”也。動而下,故“无咎”。五位不當,所以“厲”,與四易成既濟。體屯象,雖貞而猶存危厲之心,又其所以“无咎”也。陽得位爲吉,故四之五稱“吉”。陰干陽爲咎,故五之四“无咎”。《象》曰“得當也”,釋“无咎”之義。王弼以五居尊位,乾肉亦五象,噬之者與所噬者雖不嫌同象,要未知乾五伏陽之義。無瑕者可以戮人,己不正而行刑得當,非所聞也。經言“貞”,傳言“得當”,而王弼云爾,此不知爻變之失也。
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荀爽曰:謂陰來正居是而厲陽也,以陰厲陽,正居其處而无咎者,以從下升【朱、盧作“明”。】上,不失其中,所【當爲“故”。】言“得當”。
釋曰 五本不當位,之四得當,故“貞”而“无咎”,此與九四傳互文見義。此以“得當”釋“貞无咎”,則彼云“貞吉”亦“得當”也。彼以“未光”釋“艱”,則此云“厲”者亦“未光”也。但一據未即反泰言,一據爻位已正言耳。荀以正居其所釋“貞”,與釋否初“貞吉”同例。坤初之五疑於僭,陽道危,故云“厲陽”。“從下升上”,爲乾用,得中上行以申王法,實非消陽,故云“得當”,此五所以可正,泰所以可反,理亦得通。然傳云“得當”,明與《彖傳》“不當位”義别,則“貞”當謂“之正”,“貞厲”謂雖貞猶厲,不宜如荀説。“從下升上”,“升”或作“明”,謂明上之法,亦通。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【《釋文》:何,何可反,又音河。】
荀爽曰:爲五所何,故曰“何校”。據五應三,欲盡滅坎,三【朱誤“上”。】體坎爲耳,故曰“滅耳凶”。上以不正侵欲无已,奪取異家,惡積而不可弇,【朱作“掩”。】罪大而不可解,故宜凶矣。
鄭玄曰:離爲槁木,坎爲耳,木在耳上,“何校滅耳”之象也。
補 鄭康成曰:臣從君坐之刑。【《書·康誥》正義。】
“何”,本亦作“荷”。
王肅曰:“荷”,擔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“何”,讀曰“荷”,負也。“校”,枷械也。“滅耳”,滅去其耳也。荀以上爲侵欲無已、爲國斂怨、爭民施奪者,體離與坎連,離爲槁木,坎爲穿木,皆“校”象。上在卦終,憑權藉勢,以不正據五而應三,欲盡滅坎,使陽消體剥。惡積罪大,故因其據五爲五所荷而著“荷校”之象。因其應三欲掩坎而有之,而著“滅耳”之象,然取義稍曲。鄭君則謂離槁木在坎耳上,葢校旁出耳外,掩没其耳,故曰“滅耳”。言“滅耳”,亦以示刵刑之象。五刑無刵,鄭云“臣從君坐之刑”,考軍法有“貫耳”,爲行戮之漸。又俘虜不服者,殺而獻其左耳曰馘,葢以耳表首,以是推之,刵刑雖輕而近於大辟。凡逢君之惡以取滅亡,若飛廉之於紂,李斯之於吕政,又或君非亡國之君,臣實亡國之臣,若囊瓦之於楚,李林甫、楊國忠之於唐,皆罪不容誅,滅耳特示之象耳。《象》曰“聰不明也”,言所以象“何校滅耳”者,以其聰不明也。“聰不明”,則聞善不服,禍至不知,事君無義,進退無禮,言則非先王之道,安危利葘樂其所以亡,雖示之法而不知誡,必至積惡滅身而後已,故“凶”。上所以著此象者,否時小人道長,上當反初益下。今上不反初,致五失位,尚無悛心,是與消陽之甚者。故卦義噬嗑當成豐,明上當反三居正也,消息次以益,明當益下也。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《九家易》曰:當據離坎以爲聰明,坎既不正,今欲滅之,故曰【朱作“云”。】“聰不明也”。
補 馬融曰:耳無所聞。
鄭康成曰:目不明,耳不聰。
王肅曰:言其聰之不明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坎聽爲“聰”,離視爲“明”,坎離正則聰明。今坎不正,陽將消,上又欲滅之,故因著“滅耳”之象。坎滅則離亦壤,故“聰不明”,鄭謂“目不明耳不聰”是也。“聰”,猶聽也,聽不聰猶視不明。“聰不明”,在夬時猶无以決陰,況當否時,有不迷亂覆亡者乎,故象滅耳而凶。張氏曰:“上之三折坎則離明。”案:折四成豐,則陰陽各之正成既濟,兩坎兩離正而聰明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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