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周易集解補釋
    1. 卷第十一

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十一



《序卦》曰: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受之以豐。豐者,大也。

崔憬曰:歸妹者,姪娣媵,國三人,凡九女,爲大援,故言“得其所歸者必大”也。

釋曰 物得所歸,則聚而盛大,故豐次歸妹。崔説似未當。

【離下震上】豐。亨。

虞翻曰:此卦三陰三陽之例,當從泰二之四。而豐三從噬嗑上來之三,折四於坎【朱誤“五”。】獄中而成豐,故“君子以折獄致刑”。陰陽交,故“通”。噬嗑所謂“利用獄”者,此卦之謂也。

 鄭康成曰:豐之言腆,充滿意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泰二之四成豐,陽進而上,將成既濟,卦辭所謂“王假之”。噬嗑上之三亦成豐,《象傳》所謂“折獄致刑”。義各有當,不相蒙也。虞氏專據噬嗑來,以三、上易陰陽交爲亨,然説“王假”似仍與“折獄”劃分兩義。愚謂“亨”當以明動成既濟爲主,“折獄”去小人蔽君明者,其一端也。豐本訓豆豐滿,引申爲凡腆厚盛大之稱。

王假之,【《釋文》:假,庚白反。】

虞翻曰:乾爲“王”,“假”,至也,謂四宜上至五,動之正成乾,故“王假之,尚大也”。

 馬融曰:“假”,大也。【古雅反。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豐大之道,惟王者能至之。四之五成既濟,明以動,動而愈明,光照天下,盛德大業於是乎至,故“王假之”,《彖》曰“尚大”。以上治下,其道大光,所謂“亨”也。虞氏則謂四宜上息至五成乾,五正四乃變,成既濟,居上大正也。馬訓“假”爲“大”,謂豐之道尚其大,惟王者能大之。

勿憂,宜日中。

虞翻曰:五動之正,則四變成離,離日中當五,【句。】在坎中,坎爲“憂”,故“勿憂宜日中”。體兩離象,照天下也。日中則昃,【盧、周作“𣅔”。】月盈則食,【朱作“蝕”。】天地盈虚,與時消息。

干寶曰:豐,坎宫陰,世在五,以其宜中而憂其側【周作“昃”。】也。坎爲夜,離爲晝,以離變坎,至於【朱作“于”。】天位,日中之象也。殷水德,坎象盡【朱、盧、周皆誤“晝”,此從别本校改。】敗而離居之,周伐殷居王位之象也。聖人德大而心小,既居天位而戒懼不怠。“勿憂”者,勸勉之言也,猶《詩》曰“上帝臨女,【朱、盧作“爾”。】无貳爾心”,言周德當天人之心,宜居王位,故“宜日中”。

 《京氏傳》曰:上木下火,氣稟純陽,陰生於内。

釋曰 天下之生,一治一亂,盛者衰所伏。豐於候當六月,陽氣盛行而積陰已至遯二。四、五失位,在下離已成之後,有日昃象。可憂之道,五正四變成坎,坎爲憂。互體兩離,離爲日,日上其中,離上當五位,日中象。重明麗正,光照天下,故“勿憂,宜日中”。言徒憂無益,當日新其德,自强不息,常如日中,則豐可長保。言“勿憂”者,明持盈保泰之必有道也。虞引《彖傳》“日中則昃”四語,疑下有脱文,葢謂豐所以可憂,而戒以宜常明如日中也。張氏則曰:“泰初,故明消息。見否可反泰,而既濟又未可恃也。”干氏謂豐者坎宫五世卦,以離變坎至於天位,將成重離,故爲豐。然五陰居陽失位,有日昃象,聖人德大心小,故於其將中而憂其側,是也。至謂卦辭有伐殷之象,則大失文王之旨。若云坎夜離晝,暗主在上,明德代興,百世通義,斯得之矣。

《彖》曰:豐,大也。明以動,故豐。

崔憬曰:離下震上,明以動之象。明則見微,動則成務,故能大矣。

王假之,尚大也。

姚信曰:四體震王,“假”,大也。四宜【盧、周作“上”。】之五,得其盛位,謂之“大”。

釋曰 四體震爲王。姚氏曰:“四尚之五,故尚大。”案:“四宜之五”,“宜”或作“上”,則“尚大”,謂上居五盛位大正也。“尚”,上也。“假”訓“大”訓“至”並通,故李於經傳分著之。

勿憂宜日中,

《九家易》曰:震動而上,故“勿憂”也。日者君,中者五,君宜居五也,謂陰處五日中之位當傾昃【盧、周作“𣅔”。】矣。

釋曰 震動而上,明以動,動而愈明。四動之五,體離日,居正中,明明德於天下,大君之宜,故“勿憂宜日中”。五本陰爻失正,宜傾昃降居四,憂象也。四升之五,易暗爲明,故“勿憂”。殷鑒不遠,在夏后之世,聖人以失道爲鑒,自强不息,緝熙光明,則無憂矣。“勿憂”者,明持盈保泰祈天永命之必有道,顧力行何如耳。

宜照天下也。

虞翻曰:五動成乾,乾爲“天”。四動成兩離,重明麗正,故“宜照天下”,謂化成天下也。

釋曰 兩離相繼,盛明不衰,常如日中之象。

日中則昃,【盧、周作“𣅔”,注同。】

荀爽曰:豐者至盛,故“日【朱誤“曰”。】中”。下居四,日昃之象也。

 “昃”,孟作“稷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陽下居四非正中,又五陰失位當降四,皆“日昃”象。此豐所以可憂而必宜日中,使四升五成既濟也。張氏以四之五重離爲日中,上變成家人陽過體巽入爲日昃,亦通。孟作“稷”者,叚借字,如《春秋·定十五年》經“日下昃”、《穀梁》作“稷”之比。

月盈則食。【朱作“蝕”。】

虞翻曰:月之行生震,見兑,盈於乾甲,五動成乾,故“月盈”。四變體噬嗑食,故“則食”,此“豐其屋”“蔀其家”也。

 鄭康成曰:言皆有休已,无常盛。【《公羊傳·定十五年》疏。】

“食”,或作“蝕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既濟體噬嗑食,此方息而消象已見,變成家人,巽象退辛,月盈而虧矣。“食”,謂虧缺也。由昃食之象,其極至於“豐其屋”、“蔀其家”,則家人壞而豐成明夷矣。姚氏謂:“成既濟日月貞明,四未之五,坎月爲兑口所食,四化成明夷,月食象。月食必於望,故盈則食。”案:豐有日昃月食之象,故可憂而戒以宜日中。

天地盈虚,與時消息,而況於人乎,況於鬼神乎。

虞翻曰:五息成乾爲“盈”,四消入坤爲“虚”,故“天地盈虚”也。豐之既濟,四時象具,乾爲神人,坤爲鬼,鬼神與人亦隨時消息。謂人謀鬼謀,百姓與能,與時消息。

釋曰 張氏曰:“豐震春兑秋,既濟坎冬離夏。‘人’,謂三,乾由上之三爲‘神’,‘鬼’,謂上。坤變之巽,皆與時消息。”案:人有盛衰治亂好惡去就之殊,鬼神有屈申往來禍福吉凶之變,皆隨時消息,豐至盛而衰象已見。三,三公爻,而有股肱无輔之象。上,宗廟爻,而有闚户无人之凶。惟聖人與天地合德,至誠無息常如日中,則物無不懷仁,鬼神饗德,“一人有慶,兆民賴之”,而豐可長保矣。此聖人之與時消息,所謂贊天地之化育也。

《象》曰:雷電皆至,豐。

荀爽曰:豐者,陰據不正,奪陽之位,而行以豐,故“折獄致刑”以討除之也。

釋曰 “雷電”,陽威之大。雷電皆至,明以動,天威大震,故以“折獄致刑”,審之明則斷之決也。荀以五陰盜陽位而行以豐,豐屋蔀家,窮大失居,四當之五討除之。兑爲折爲刑,四本體兑折,之五成坎爲獄,上“三歲不覿”,與坎上“三歲不得凶”同象,故以“折獄致刑”。“君子”,謂四,據自泰來也。

君子以折獄致刑。

虞翻曰:“君子”,謂三。噬嗑四失正,繫【朱作“係”。】在坎獄中,故【此字疑衍。】上之三折四入大過死象,故“以折獄致刑”。兑【下似脱“爲”字。】折爲刑,賁三得正,故“无敢折獄”也。

 孔穎達曰:斷決獄訟,須得虚實之情,致用刑罰,必得輕重之中。若動而不明,則淫濫斯及,故君子象於此卦而折獄致刑。

釋曰 虞據自噬嗑來,“君子”,謂三。師説不同,李竝存之。

初九,遇其配【周作“妃”,注“配主”同。】主,

虞翻曰:妃嬪,謂四也。四失位在震爲主,五動體姤遇,故“遇其配主”也。

 “配”,鄭作“妃”,曰:嘉耦曰妃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虞注“妃嬪”,非以嬪釋妃,葢虞本作“配”,而讀爲“妃嬪”之“妃”,與鄭訓嘉耦義同,句有脱字耳。四失位,當變應初,陰陽相耦爲妃,今在震爲主,五動體姤遇,故遇其妃主。豐有得其所歸之義,故初稱“遇配主”,四稱“遇夷主”也。

雖旬无咎,往有尚。【《釋文》:旬,如字,王肅尚純反,音脣。】

虞翻曰:謂四失位,變成坤應初,坤數十,四上【此下朱衍“而”字。】之五成離,離爲日。

 鄭康成曰:初脩禮上朝四,四以匹敵恩厚待之,雖留十日不爲咎。正以十日【宋本《詩正義》作“旬日”。】者,朝聘之禮,止于主國以爲限,聘禮畢,歸大禮曰旬而稍,旬之外爲稍,久留非常。【《詩·有客》正義。】

“旬”,荀作“均”,劉昞作“鈞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四非上息五而變,即動而之五。四動成坤,坤數十,之五體離,離爲日,十日爲旬,數之盈,豐之義也。四之五成既濟,初應四以承五,故“往有尚”,葢即“尚大”之意。豐懼其過盛,雖旬无咎,明過此即不免於咎。既濟未可恃,上豐屋蔀家,則窮大失居,過而災矣。虞注文不備,以意申之如此。鄭義四象諸侯有明德當王者,初脩禮朝之,四謹守侯度,待以匹敵之禮,故“遇其配主”。諸侯相朝聘之禮,賓行事既畢,主人歸大禮後,賓請歸,主人留之,約一旬餘,足以容饗食燕之禮,則可以歸矣。或有事未即歸,則主人致稍以供客飲食。豐五失位,象王者不明,初朝四久留,或觸暗主之忌,故以旬爲限如常禮,則“无咎”。“往有尚”,四輔五使伏陽發而四變,或五伏陽終不能發而四升五,初皆得應,故往而有尚。初體離,離爲日,日數十,故稱“旬”。荀作“均”者,四動坤爲“均”,四之五成既濟,陰陽和均相應,中而不過,故“无咎”。“均”、“鈞”同義。

《象》曰:雖旬无咎,過旬災也。

虞翻曰:體大過,【朱脱“過”字。】故“過旬災”。四上之五,坎爲“災”也。

釋曰 得中則五動爲遇,四之五爲濟。過中則五動體大過,四之五坎爲災。易道屢遷,取象不一也。言“雖旬无咎”,則過旬有咎矣,此“宜日中”之意。

六二:豐其蔀,【《釋文》:蔀,音部,王廙同,蒲户反,王肅普苟反。】日中見斗,往得疑疾。

虞翻曰:日蔽雲中稱“蔀”,“蔀”,小,謂四也。二利四之五,故“豐其蔀”。噬嗑離爲“見”,象在上爲“日中”,艮爲“斗”,“斗”,七【或當爲“大”。】星也。噬嗑艮爲星、爲止,坎爲北中,巽爲高舞,星止【朱誤“上”。】於中而舞者,北斗之象也。離上之三,隱坎雲下,故“日中見斗”。四往之五得正成坎,坎爲“疑疾”,故“往得疑疾”也。

 馬融曰:“蔀”,小也。

“蔀”,鄭作“菩”,曰:“菩”,小席。

薛虞同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
陸希聲曰:“蔀”,茂盛周匝之義。【《漢上易》。】

“斗”,孟作“主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《説文》:“菩,草也。”鄭訓“小席”,引申義。《廣韻》云:“蔀,小席。”則“蔀”即“菩”之後出字。席所以障蔽,故“日蔽雲中稱蔀”。蔽則光小,四當之五體重離照天下,今失正在噬嗑坎位,離日蔽不見,故爲“蔀”。“豐其蔀”,二利四之五,大其明之小者也。鄭則謂豐大其障蔽,五陰在上,伏陽未發也。陸云“茂盛周匝”,亦謂草盛蔽物。“日中見斗”,北斗七星,形似舞,運乎中央,臨制四方。豐與噬嗑兩象易,噬嗑離在上爲日中,四體艮爲星、爲止,坎爲北方之中,上之三成豐,巽爲高、爲舞,星止於中而舞,北斗象。上之三日隱坎雲下,有昏暗象,昏暗之甚莫如日食,離隱而艮爻見坎位,是“日中見斗”,日食象。“日”喻君,“斗”喻諸侯,四又體震爲侯,五陰四陽,離日在下,日不明而斗見,天子不明,而天下人心所瞻仰在諸侯矣。“往得疑疾”,四欲往之五,以陽德正之,息五成乾,變成既濟。五不明,反體坎疑疾之,若湯、文爲桀、紂所困也。姚氏以“往”爲二往應五,“疑疾”爲五疑二,二應五與四輔五,其義一也。此爻之義,虞雖取噬嗑象,實不以“折獄致刑”言,故云“四上之五”,不云“四變成明夷”,葢本先儒舊説,今酌取姚氏義申之。張氏則謂“豐其蔀”者,欲去四之蔽。“日中見斗”,四蔽之,四往之五,疑正而非正,故“往得疑疾”,然與下注“四發之五成坎孚”不合。“斗”,孟作“主”,音近叚借。

有孚發若,吉。

虞翻曰:坎爲“孚”,四發之五成坎孚,動而得位,故“有孚發若,吉”也。

釋曰 五雖疑疾四,四以至誠感悟之,發其本心之明。五下有伏陽,四進之五以誠信發之,則成既濟體坎孚,五正二應,故“吉”,此湯、文竭忠事闇主之心也。姚氏以爲二以至誠孚五而發之,義亦同。“若”,辭也。張氏則以虞此注爲非,以“有孚發若”爲五伏陽自發成坎,訓“若”爲“順”,謂二順五陽。

《象》曰:有孚發若,信以發志也。

虞翻曰:四發之五,坎爲“志”也。

《九家易》曰:信著於五,然後乃可發其順志。

釋曰 《九家》謂二信著於五,乃可自發其順志而正君,信而後諫。“若”,訓“順”也。

九三:豐其沛,日中見沬。【《釋文》:沛,本或作旆,又普貝反。王廙豐葢反,又補賴反,徐普葢反。沬,徐武葢反,又亡對反,王肅音妹。】 【案:“沬”,盧作“沫”。】

虞翻曰:日在雲下稱“沛”,“沛”,不明也。“沬”,小星也,噬嗑離爲日,艮爲“沬”,故“日中見沬”。上之三,日入坎雲下,故“見沬”也。

《九家易》曰:大暗謂之“沛”。“沬”,斗杓後小星也。

 姚信曰:“沛”,滂沛也。

“沛”,鄭、干作“芾”,曰:祭祀之蔽膝。

《子夏傳》曰:“芾”,小也。

或本“沛”作“旆”。

“沬”,鄭作“昧”。

馬融曰:“昧”,星之小者。

《子夏傳》同。薛云:輔星也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
陸希聲曰:“沬”者,斗槩,謂斗之輔星。斗以象大臣,槩以象家臣。【《撮要》。】

釋曰 此“豐其沛”,及下“豐其蔀”,細繹虞意,與六二注不同。“豐其沛”,直謂大其蔽暗耳。“沛”,大暗不明,謂四也。虞此注專據噬嗑來,以爲四蔽君明,三自上來折之。“日中見沬”,“沬”,小星也,日食甚則大星見,又甚則小星亦見。所謂“沛”也,姚元直云“滂沛”,謂大雨,故日中而晦也。鄭、干作“芾”,“芾”,蔽膝,因以爲凡蔽之稱。必取象芾者,鄭以“豐其芾”指三,三爲三公,天子三公朱芾,三在噬嗑,否坤爲芾,兩象易爲豐,體離爲朱,巽爲股,故稱“芾”。芾大小有定制,“豐其芾”,象臣强專僭,足以蔽君明也。“日中見昧”,日食晝晦,亦以喻君弱臣强。或本“沛”作“旆”,謂幡幔蔽物者。姚氏以“沫”喻諸侯之臣,王朝昏暗棄賢任小人,而人所瞻仰在諸侯之賢臣也。陸謂“斗”喻大臣、“沬”喻家臣,則“見沬”且爲陪臣執國命之象矣。

折其右肱,无咎。

虞翻曰:兑爲“折”、爲“右”,噬嗑艮爲“肱”,上來之三,折艮入兑,故“折其右肱”。之三得正,故“无咎”也。

 鄭康成曰:三艮爻。艮爲手,互體爲巽,巽又爲進退,手而便于進退,“右肱”也。猶大臣用事于君,君能誅之,故“无咎”。【《儀禮·覲禮》疏。】

《漢書·五行志》説日食曰:於《易》在豐之震,曰:“豐其沛,日中見昧,折其右肱,亡咎”,明小人乘君子,陰侵陽之原也。服虔曰:“日中而昏也。”

《京氏傳》曰:夏至積陰生豐,臣强君弱,爲亂世之始。

《覲禮》“侯氏右肉袒告聽事”,鄭氏注曰:“刑宜施於右也,《易》曰‘折其右肱,无咎’。”

“肱”,姚作“股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虞以三得正,折四去蔽君明之惡人,故“无咎”。鄭則謂豐與噬嗑兩象易,三本噬嗑上惡積罪大者,在豐不能正君使明,而專恣自用,若《詩》所刺皇父卿士及齊陳、魯季之流。伏陽發,審知其罪而誅之,更用賢人,則“无咎”,《漢書》義同。但漢世或以日食歸咎大臣,不惟側身罪己之義,而使小人得以緣隙誣陷正直,則大失經文取喻垂戒之旨。《覲禮》注所云,别一義。葢“日中見斗”“見沬”,若夏商之季,人心别有所歸,湯、文率諸侯盡臣服之禮,故“无咎”。然不能大明如日中,則諸侯終不用命。“无咎”者,望之之辭云爾。

《象》曰:豐其沛,不可大事也。

虞翻曰:利四之陰,故“不可大事”。

釋曰 謂四不可與共國之大事,利其能悔禍,退而之陰也,此與二利四之五截然兩義。鄭則謂三“豐其芾”,非安宗廟社稷之臣,故“不可大事”。

折其右肱,終不可用也。

虞翻曰:四死大過,故“終不可用”。

釋曰 四不變則折入大過死,終不可用爲善也。鄭則謂三專恣蔽君明,不可用,故去之。

九四,豐其蔀,

虞翻曰:“蔀”,蔽也,噬嗑離日之坎雲中,故“豐其蔀”,《象》曰“位不當也”。

釋曰 此更訓“蔀”爲“蔽”,則“豐其蔀”謂大其蔽耳,虞據噬嗑來,謂四也。姚氏則謂五陰居陽位不當,故“豐其蔀”,小人竊國柄蔽君明也。

日中見斗,

虞翻曰:噬嗑日在上爲“中”,上之三爲巽,巽爲入,日入坎雲下,幽伏不明,故“日中見斗”。《象》曰“幽不明”,是其義也。

釋曰 “日中見斗”,幽暗之甚,所謂“蔀”,象於此釋之。二、三爻同義,故虞云“是其義也”。豐之義在大明而象多取幽,欲其撥亂反正,易暗爲明,常明不昏也。姚氏以爲日暗不明,故日中而見斗,天下人心歸諸侯之象。

遇其夷主,吉。

虞翻曰:震爲“主”,四行之正成明夷,則三體震爲夷主,故“遇其夷主,吉”也。 案:四處上卦之下,以陽居陰,履非其位而比於五,故曰“遇”也。“夷”者,傷也,“主”者,五也,謂四不期相遇而能上行傷五,則“吉”,故曰“遇其夷主,吉行也”。

釋曰 張氏以爲“夷”,傷也,三傷四,折獄致刑,則四正而大臣得人,故吉道行。愚謂虞云“四行之正成明夷”,則是四自變,悔禍復正,五无蔽而三不必致刑,故“吉”。九三注所謂三“利四之陰”,致刑非君子所得已也。李氏謂四上傷五陰而居五爲主,則據自泰來,泰三之四入上體,在乾四或躍之位,竭忠孚五,五伏陽發則變成既濟。若五陽終不發,則四升而五降,與明夷九三“南狩”同,故“遇其夷主”,天下得其所歸,故行而吉也。

《象》曰:豐其蔀,位不當也。日中見斗,幽不明也。

虞翻曰:離上變入坎雲下,故“幽不明”。坎,“幽”也。

遇其夷主,吉行也。

虞翻曰:動體明夷,震爲行,故曰“吉行”。

六五:來章有慶譽,吉。

虞翻曰:在内稱“來”,“章”,顯也。“慶”,謂五,陽出稱“慶”也。“譽”,謂二,二多譽。五發得正,則來應二,故“來章有慶譽,吉”也。

釋曰 “章”,顯也,美也,陽稱“顯”、稱“美”。陰含陽爲“含章”,陽自陰發爲“來章”。陽既發則來應二,重明麗正,修先王之法,使禮達於下,綱紀文章復明如日中,則“一人有慶,兆民賴之”,而蚤有譽於天下矣,故“吉”。若五陽不能發,則四升之五應二,撥亂反正,天下文明,其“來章有慶譽”同,而其所自來者不同矣。

《象》曰:六五之吉,有慶也。

虞翻曰:動而成乾,乾爲“慶”。

釋曰 動成乾,變既濟,或四之五成既濟,皆五正陽位。乾陽稱“慶”也。

上六:豐其屋,蔀其家。

虞翻曰:“豐”,大,“蔀”,小也,三至上,體大壯屋象,故“豐其屋”。謂四、五已變,上動成家人,大屋見則家人壞,【朱誤“懷”。】故“蔀其家”。與泰二同義,故《象》曰“天際【盧、周作“降”。】祥”,明以大壯爲屋象故也。

 《説文》:寷,大屋也,从宀,豐聲,《易》曰“寷其屋”。

釋曰 虞注“謂四、五已變”,“謂”上疑脱“家”字。虞意謂四、五已正,上當權變成家人,以昃爲戒,否未反泰,不敢自謂已濟也。若五失位不變,如豐本象體大壯,則上體與家人反,大壯上棟下宇有屋象,大屋見則家人壞,故“豐其屋,蔀其家”。巽爲長木,大壯反巽象棟,震動起,在乾天上,故《象》曰“天際翔”,言屋之高大如天際飛翔也。以大壯屋象釋天際翔,引傳“祥”字葢當爲翔。虞雖治孟《易》,不必一如孟義。李書之例,博存異義,前後字亦不必同也。“與泰二同義”,“二”,疑當爲“上”,五已正既濟,上仍據本象體大壯言,正與泰五已正既濟,上仍據本象言否反同例。愚謂聖人以失道爲戒,四之五日中照天下,則五當降而傾昃,此正言其幽不明而至於昃者。家人五陽正,王假有家,豐上體與相反,故取以爲義。虞云“變成家人”,象適相符。《説文》引《易》作“寷”,段氏以爲許本作“豐其屋”,引《易》説會意,甚是。但《釋文》引許書已同今本,或《易》此處獨作“寷”,字有錯出歟?

闚其户,闃【朱作“閴”,周作“𨶑”。】其无人。三歲不覿,凶。【《釋文》:闃,苦鶪反,徐苦鶂反,一音苦馘反。】

虞翻曰:謂從外闚三應,“闃”,空也。四動時坤爲闔户,闔故“闚其户”。坤爲空虚,三隱伏坎中,故“闃其无【朱、盧作“無”。】人”,《象》曰“自藏也”。四、五易位,噬嗑離目爲“闚”,闚人者言皆不見。坎爲“三歲”,坤冥在上,離象不見,故“三歲不覿,凶”。

干寶曰:在豐之家,居乾之位,乾爲屋宇,故曰“豐其屋”,此葢記紂之侈,造爲璿室玉臺也。“蔀其家”者,以記紂多傾宫【盧、周作“國”。】之女也。社稷既亡,宫室虚曠,故曰“闚其户,闃其无【朱作“無”。】人”,“闃”,无【朱作“無”。】人貌也。“三”者,天地人之數也,凡國於天地,有興亡焉,故王者之亡其家也,必天示其祥,地出其妖,人反其常,非斯三者,亦弗之亡也,故曰“三歲不覿,凶”。然則璿室之成,三年而後亡國矣。 案:上應於三,三互離,巽爲户,離爲目,目而近户,闚之象也。既屋豐家蔀,若闚其【朱、盧誤“地”。】户,闃寂无【朱作“無”。】人,震木數三,故三歲致凶於災。

 馬融、鄭康成曰:“闃”,无人貌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《淮南子》曰:《易》曰“豐其屋,蔀其家,無其户,闃其无人”,非無眾庶也,言無聖人以統理之也。【《泰族訓》。】

《公羊傳》“上無天子,下無方伯”,何休曰:有而無益於治曰無,《易》曰“闃其無人”。

《左傳》鄭公子曼滿與王子伯廖語:欲爲卿。伯廖告人曰:無德而貪,其在《周易》豐之離,弗過之矣。閒一歲,鄭人殺之。

“闃”,孟作“窒”,姚作“䦧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虞以爲上闚三應,四動三體坎隱伏自藏,不應上,天地閉,賢人隱,故“闃其无人”。“四五易位”以下十七字,張氏謂有錯誤,當云“四、五易位,离目爲覿,今无人,故不見”。案:張謂此數語釋“三歲不覿”之“覿”,然未釋闚象。或“噬嗑離目爲闚”句不誤,謂上以伏離闚三,餘數句則有誤倒耳。姚氏曰:“坤陰爲闚户,離目在下,故‘闚其户’。”案:如姚説則四動成明夷,上體无陽,故“闃其无人”。窮泰極侈,以人從欲,任用羣小,放棄忠良,社稷將亡,宫室虚曠,罪惡貫盈,豈復能長生久視,故“三歲不覿,凶”。或曰,“覿”,如“吾鬬龍不吾覿”之“覿”,天降大祥,至於三年而不省,怙惡不悛,故“凶”,所謂自戕也。干氏云“居乾之位”,謂五也,乾天覆上,故爲屋宇。“記紂之侈”“記多傾宫之女”,“記”皆當爲“託”,因象託義也。“國於天地,有興亡焉”,“興亡”疑當爲“與立”,王者天之所大命,豈易亡哉。昏暴自恣,謂天變不足畏,祖宗不足法,民怨不足恤,積惡日久,自取之耳,此歎息痛恨於晉之失道也。李氏據四未變取象,“三互離”,“離”下當重一“巽”字。“致凶於災”,當爲“致凶災矣”。《淮南子》、《公羊》注所言,失道棄賢之戒也。《左傳》所言,無德貪位之災也。“闃”,孟作“窒”,闔户虚空之意,姚作“䦧”,音近假借字。

《象》曰:豐其屋,天際【朱作“降”。】祥也。孟喜曰:天降下惡祥也。

 鄭康成曰:“際”,當爲“瘵”,“瘵”,病也。

王肅亦作“祥”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諸家作“翔”。

釋曰 李不引虞而遠引孟,葢虞本此《傳》與孟異也。鄭讀爲“瘵”者,所謂天方薦瘥,言病而災之。

闚其户闃其无人,自藏也。

虞翻曰:謂三隱伏坎中,故“自藏”者也。

 “藏”,眾家作“戕”。【慈羊反。】

馬融曰:“戕”,殘也。

王肅同。

鄭康成曰:“戕”,傷也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
釋曰 作“戕”義較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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