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五
《序卦》曰:致飾然後通則盡矣,故受之以剥。剥者,剥也。
崔憬曰:以文致飾,則上下情通,故曰“致飾然後通”也。文者【“者”字疑衍。】致理極而无救,則盡矣。盡,猶剥也。
釋曰 “亨者嘉之會”,致飾則嘉美盡矣。文勝質衰,泰極反否,陰長陵陽,故受以剥。“然後通”,本篇作“而後亨”,“然”與“而”傳寫之異,當從“然”,“通”則“亨”之避諱變易字。李書經文皆書本字不諱,注則多以訓詁字代之。本篇作“亨”,而此易爲“通”,以此知李冠《序卦》於每卦首,不過如注中引經,非若王弼變亂舊章也。崔云“文致理極”,謂飾盡理極耳。
䷖【坤下艮上】剥。不利有攸往。
虞翻曰:陰消乾也,與夬旁通。以柔變剛,“小人道長”,“子弑其父,臣弑其君”,故“不利有攸往”也。
補 馬融曰:“剥”,落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《乾鑿度》孔子曰:陽消陰言夬,陰消陽言剥【絶句。】者,【上脱“陽”字。】萬物之祖也,斷制除害,全物爲務,夬之爲言決也。當三月之時,陽盛息,消夬陰之氣,【“夬”,當爲“決”。“之”,衍字。】萬物畢生,靡不蒙化,譬猶王者之崇至德,奉承天命,伐決小人,以安百姓,故謂之決。【當爲“夬”。】夫陰,傷害爲行,故剥之爲行剥也。當九月之時,陽炁衰消,而陰終不能盡陽,小人不能決君子也,謂之剥,言不安而已。
劉向説:《易》五爲天位,爲君位。九月陰氣至五,通於天位,其卦爲剥,剥落萬物,始大殺矣,明陰從陽命臣受君令而後殺也。【《漢書·五行志》。】
釋曰 “剥”,剥落也。坤陰消乾,自否至觀,五猶正位,故取臨陽反上觀示坤民之義。消觀成剥,則乾五失位,惟上九一陽僅存,故謂之“剥”。陽爲君子,陰爲小人,陰消至五,小人極盛,故君子“不利有所往”。下引鄭注訓“往”爲“之”,謂用事,畫變成爻也。小人方長君子持危扶顛,當靜以鎮之。若失位妄動,則禍至無日,爻變入陰矣。惠氏曰:“上往成坤迷復,故不利有攸往。”張氏曰:“上變則乾盡。”姚氏曰:“上失位而動,則陰從之而成坤。”案:諸家皆以“往”爲“變”,與鄭義相成。虞於陰消卦皆以弑父弑君言者,葢陽爲生,陰爲殺,“天地之大德曰生”,聖人所以生天下萬世之人而止其相殺者在人倫。君臣父子,生人之大本,小人道長,惡積罪大,至於弑父與君,則生生之理絶,而人類相殺之禍不忍言矣。故孔子作《春秋》,撥亂反正自討亂賊始,而於坤《文言》深塞逆源以明順道,爲遯、否、剥諸卦垂戒之義發凡提綱。陰陽生殺之機,君子小人善惡之分,分於順逆閒而已矣。剥上不往,所以遏弑禍也。剥陽至五,下陵上小人害君子之象。劉子政獨以人君用刑言者,易象所包者廣,言非一端。以陰消陽言,則剥爲弑逆之象,《彖》所謂“柔變剛”“小人長也”。以陽用陰言,則春生秋殺,歲功以成,慶賞刑威,君道以立,陰佐陽成歲,剥、復皆乾元之行,所謂“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”。君子觀天行之剥復,以知世運之剥復,明政刑,正名分,厚德澤,遏絶天下之殺機而遂其生理,是以無亂不治,雖剥必復,所謂贊天地之化育也。
《彖》曰:剥,剥也,
盧氏曰:此本乾卦。羣陰剥陽,故名【朱、盧作“曰”。】爲“剥”也。
柔變剛也。
荀爽曰:謂陰外變五。五者至尊,爲陰所變,故曰“剥也”。
釋曰 “外”,當爲“升”,言陰自遘初升,變至於五。
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
鄭玄曰:陰氣侵陽,上至於五,萬物霝【朱作“零”。】落,故謂之“剥也”。五陰一陽,小人極盛,君子不可有所之,故“不利有攸往”也。
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
虞翻曰:坤順艮止,謂五消觀成剥,故“觀象”也。
釋曰 此申“不利有攸往”之義。“止”者,不往也。張氏曰:“剥雖消,上不變,猶觀示坤民。”案:剥時上不可往,惟順理勢而鎮之以靜,以止小人之剥,使有所畏憚而不敢更肆其逆,則大厦尚有可支之勢,而天下亦未絶其望治之心。小人或因此悔禍,故五變可復成觀,是“觀象”也。
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
虞翻曰,乾爲“君子”,乾息爲“盈”,坤消【朱作“息”。】爲“虚”,故“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”,則“出入无【盧、周作“無”。】疾,反復其道”。《易》虧巽消艮,出震息兑,盈乾虚坤,故於是見之耳。
釋曰 君子體乾德,在剥爲上,在坤爲伏陽,在復爲初。“尚”,尊尚也。“消息盈虚”,乾陽之出入,故曰“天行”。君子與時偕行,參贊化育,剥則能止,復則能亨,是以“出入无疾,反復其道”。君子時中,所以體天行也。能消者息,必專者敗,當剥之時,順而止之,以維國家之危,君子知勢之無可强也。碩果不食以待天下之清,君子知理之不可易也。與時消息之義,莫大乎是。
《象》曰:山附於【周作“于”。】地,剥。
陸績曰:艮爲“山”,坤爲“地”。“山附於地”,謂高附於卑,貴附於賤,君不能制臣也。
釋曰 山下附於地,以高附卑,陽被陰剥之象。山附麗於地,以地載山,猶以民載君,又剥而能安之象。
上以厚下安宅。
盧氏【朱誤“虞翻”。】曰:“上”,君也,“宅”,居也。山高絶於地,今附地者明被【盧誤“波”。】剥矣。屬地【疑當爲“崩陁”。】時也,君當厚錫於下,賢當卑降於愚,然後得安其居。
補 魏文侯曰:下不安者,上不可居。【《新序·雜事》。】
釋曰 陽極於上,故特言“上”,謂君上及君子在上位者。坤爲“厚”,爲“下”,爲“安”,艮爲“宅”。坤體在下,故“厚下”。以坤承艮,上廬不剥,故“安宅”。當剥之時,唯民心未去,可以圖安。爲上者觀山附於地之象,知“貴而无位,高而无民”不可以動,唯以恩德厚施於下以安其居,則小人不敢逞志於君,一陽不爲羣陰所剥。五可正,上可反三,初陽可復,合之即成既濟。此祈天永命至難之事,而有必可至之道,在强爲善而已矣。
初六:剥牀以足,蔑貞凶。
虞翻曰:此卦坤變乾也。動初成巽,巽木爲“牀”,復震在下爲“足”,故“剥牀以足”。“蔑”,无,“貞”,正也,失位无應,故“蔑貞凶”。震在陰下,《象》曰“以滅下也”。
補 馬融曰:“蔑”,無也。
鄭康成曰:“蔑”,輕慢。
“蔑”,荀作“滅”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坤消乾自遘始,由遘而遯而否而觀以至於剥。故剥初自遘來,二自遯來,三自否來,四自觀來。自遘至觀皆體巽,巽爲牀,故諸爻皆取牀象。牀以安人,猶車廬也。就剥時推本始消,故言“剥牀”,陰消陽稱“剥”也。“剥牀以足”,言剥牀自足始,初在下稱“足”。又遘下有復,即剥之反,復震爲足,遘初有牀象而無足象。是牀已剥去其足,復反爲剥始於此矣。剥取象人身,而初“足”二“辨”,則以人體之名名牀體,去人猶遠,故蔑貞乃凶。至四“剥膚”,則由牀及人,其災切近,故直言凶也。“蔑貞凶”,“蔑”,輕慢也,无也。惠氏曰:“初陽在下爲‘貞’,爲坤所滅,无應于上,故‘蔑貞凶’。”張氏曰:“消陽无可貞也,三‘无咎’而初‘蔑貞’者,三剥成當反,初剥始未能正。”姚氏曰:“陰消之卦不得之正,故无貞凶。陰消陽,陽上窮於剥,乃反復生於下。”案:以氣言,則陰消必窮上而後反下,方消之始无可貞也。以人事言,則正當及其始消而貞之,所以浸消不已者,失在於輕慢而不貞耳。當遘之時,五陽方盛,初非無應也,陽非不能正陰也。輕蔑於貞,使小人竊柄於内,兆民失職於下,以至於剥,則无應而无可貞矣,故“凶”。言“蔑貞”,見剥足之時本有貞道也,失是而不貞,則剥遂由下而上矣。《象》曰“剥牀以足,以滅下也”,由輕慢於貞而至於無可貞,則陽遂滅矣。荀作“滅”,言貞道滅。
《象》曰:剥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盧氏【朱误“虞翻”。】曰:“蔑”,滅也。坤所以載物,牀所以安人。在下故稱“足”。先從下剥,漸及於上,則君政崩滅。故曰“以滅下也”。
釋曰 剥牀自足始以滅其下,本實先撥,所以成剥也。謂之“滅”,以失位而无以貞之也。剥窮上反下,則滅而復出矣,虞氏所謂“滅出復震”也。盧意謂坤載物,“牀”象。陰消陽,又“剥牀”象。初陽已消,故“滅下”。
六二:剥牀以辨,【朱作“辯”,注同。】蔑貞凶。【《釋文》:辨,徐音“辦具”之“辦”,足上也。王肅否勉反。】
虞翻曰:指閒稱“辨”。剥,剥二成艮,艮爲指,二在指閒,故“剥牀以辨”。无應在剥,故“蔑貞凶”也。
補 馬融曰:“辨”,足上也。
黄穎曰:“辨”,牀簀也。
薛虞曰:“辨”,膝下也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“剥牀以辨”,謂剥牀由足及辨,就剥時推本陰消至二成遯言之。下引鄭注及馬氏義謂“足上稱辨”,初爲足,二在其上,故稱“辨”。又巽爲股,遘二體巽,辨象。二陽消,故“剥辨”。辨於人爲膝之下足之上,在牀則崔氏謂“當在第足之閒,是牀梐也”。剥牀而及梐,漸近人身矣。虞云“指閒稱辨”,則以爲“釆”之叚借,指閒之辨不可以名牀體,則當謂人足。剥已切身,不待蔑貞而後凶,似不如鄭義之允。“蔑貞凶”,亦謂輕慢於貞則凶。姚氏曰:“陰在二得正,陰消之卦,陰上長消陽,不正居二,故无貞凶。”案:遯時五正居上應二,則二不上消,正居其所,遯“亨小利貞”,由剛當位而應也。輕慢而不貞,則陰遂上消至於剥矣。《象》曰“未有與也”,“與”,猶應。因剥二、五无應而著此義,言當剥辨時,未有應而貞之者,故“凶”。虞云“无應在剥”,无應故莫之貞,在剥故上消不已。“未有與”,言禍至而不知也。
《象》曰:剥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鄭玄曰:足上稱“辨”,【《釋文》稱鄭云“辨,足上也,符勉反”。】謂近膝之下。屈【盧、周作“詘”。】則相近,申【盧、周作“信”。】則相遠,故謂之“辨”。辨,分也。
崔憬曰:今以牀言之,則辨當在笫足之閒,是牀梐也。“未有與”者,言至三則應,故二“未有與”也。
釋曰 二未有與則凶,言禍至而不知,小人爲亂方烈也。三有應則无咎,言亂中有一息之治機也。
六三:剥【此下朱有“之”字。】无咎。《象》曰:剥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荀爽曰:眾皆剥陽,三獨應上,无剥害意,是以“无咎”,故【盧、周作“象”。】曰“失上下也”。
補 “剥无咎”,一本“剥”下有“之”字,非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惠氏曰:“五陰皆剥陽,三雖不正,獨與上應,陰陽相應則和,无剥害意,故‘无咎’。《象》曰‘失上下’,‘上’謂四五,‘下’謂初二,剥之所以无咎,由與上下四陰違失故也。”案:陰消陽成剥,小人極盛。上九孤陽僅存,惡直醜正,實繁有徒。然天理不容一日絶於人心,極亂中必有一綫治機,爲君子措手之地。小人中亦必有天良未滅,離其羣而爲君子之藉者,故因三上相應而著其義。陰消陽爲惡,應陽承陽則爲善。三“无咎”言“應”,猶否二之“包承”也。五“无不利”言“承”,猶觀四之“尚賓”也。二“蔑貞凶”,由“未有與”。虞於初二之凶皆曰“无應”,則三“无咎”以有應可知。剥“无咎”猶訟“元吉”,訟不得言“元吉”,當訟時而元吉,聽訟而使無訟者也。剥不得言“无咎”,當剥時而无咎,應上而不剥者也。三應上,則上來貞之,易位成謙,陽不待剥盡而息矣,故“无咎”。此荀義,於經傳文義最合。張氏申虞謂陰剥陽至三成否,否成則反泰,又三與上應,剥窮於上,則陽反三成謙,由三反初成復,失於上,反於下,故“剥无咎”,理互通。
六四:剥牀以膚,凶。
虞翻曰:辨【朱作“辯”。】上稱“膚”,艮爲“膚”。以陰變陽,至四乾毁,故“剥牀以膚”。臣弑君,子弑父,故“凶”矣。
王肅曰:在下而安人者牀也,在上而處牀者人也。坤以象牀,艮以象人,牀剥盡以及人身,爲敗滋深,害莫甚焉,故曰“剥牀以膚,凶”也。
補 “膚”,京作“簠”,謂祭器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“剥牀以膚”,謂剥牀以及人體肌膚。陰消自遘至觀皆體巽,巽爲“牀”。自遯至剥皆體艮,艮爲“膚”,爻位辨上亦爲“膚”,但“辨”屬牀、“膚”屬人爲異耳。【虞則“辨”“膚”皆就人言。】乾爲人,四自觀來,巽將盡而乾之上體亦毁,是剥牀以及人膚。由四剥五,則牀象滅而剥人矣,乾上所謂“窮之災也”。四迫近五,小人敗國殄民,肆行惡逆,直逼君位,故“凶”,《象》曰“切近災也”。凶不言“蔑貞”者,就剥時推本觀時,由四及五,實逼處此,消不可禦,更無望其正居其所,故直言“凶”也。觀四“利用賓”者,能反臨道,則猶可使陰承陽,不能則遂剥矣。京作“簠”,謂“祭器”,與足辨不類,其諸“簠”即“膚”之借,“祭器”之説,爲京學者望文生訓歟。
《象》曰:剥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【《釋文》:近,如字,徐巨靳反。】
崔憬曰:牀之膚,謂薦席,若獸之有皮毛也。牀以剥盡,次及其膚,剥以【當爲“於”。】大臣之象,言近身與君也。
補 鄭康成曰:“切近”,切急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崔説“膚”亦據“牀”言,或然。
六五:貫魚,【《釋文》:貫,古亂反,徐音官,穿也。】以宫人寵,无不利。
虞翻曰:剥消觀五,巽爲“魚”,爲繩,艮手持繩貫巽,故“貫魚”也。艮爲“宫室”,“人”謂乾五,以陰代陽,五貫乾爲“寵人”,陰得麗之,故“以宫人寵”。動得正成觀,故“无不利”也。
何妥曰:夫剥之爲卦,下比五陰,駢頭相次,似“貫魚”也。魚爲陰物,以喻眾陰也。夫“宫人”者,后夫人嬪妾各有次序,不相瀆亂,此則貴賤有章,寵御有序。六五既爲眾陰之主,能有貫魚之次第,故得“无不利”矣。
補 陸希聲曰:无不利事,非无所不利也。【《義海撮要》。】
《乾鑿度》孔子曰:剥之六五言盛殺,萬物皆剥墮落,譬猶君子之道衰,小人之道盛,侵害之行興,安全之道廢,陰貫魚而欲承君子也。鄭氏注曰:陽衰之時,若能執柔順以奉承君子,若魚之序,然後能寵无不利也。
釋曰 陰剥陽至五,禍亂已極,勢將棟折榱崩,同歸於盡。民心兇懼,思載其上,小人亦或悔禍而欲承君子,故因五位承上,開小人遷善之門,因禍爲福,易消爲息,所謂“順而止之,觀象也”。“貫魚”,言陰相率而屬於陽如魚之貫也。異爲魚,爲繩,惠氏曰:“剥消觀五,巽成艮,艮手持繩貫巽爲‘貫魚’。”案:“魚”,陰類,“貫魚”,象陰以次升。虞注遘二云:“魚,謂初陰,巽爲魚。”巽陰自初至五而艮手持之,“貫魚”象,五消巽陽,而貫魚則取巽象以言陰。消巽陽者,即巽陰之升也,陰升自巽初始,故言“魚”,凡《易》取象之例皆然。“以宫人寵”,姚氏曰:“‘以’者,法貫魚之象以爲宫人承事君子之道,則‘寵无不利’。”案:觀巽體乾五,乾爲人,五消成艮,艮爲宫室,人在宫中稱“宫人”。又巽爲牀,牀笫不逾閾,“宫人”之象。以陰代陽,【即“地道代有終”之義。】陰至於五,通於天位,故虞云“五貫乾爲寵人”。五以陰進至天位而承上乾,是妃妾進御君所承君之寵者,故“以宫人寵”。不稱“后”者,陰方盛長,不成其爲尊,乾陽在上,無敢敵偶,故稱“宫人”而已。五承乾寵,下逮羣陰,使得次序如貫魚,羣陰皆附麗之以屬於陽,亦否四“疇離祉”之義。“无不利”,宫人法貫魚之象以獲君之寵,小人法貫魚之象,如宫人之承事君子,安分知恩,以獲宫人畜遇之寵。承陽而不剥陽,則五陽復正成觀,上安而下亦全,故无有不利之尤。
《象》曰:以宫人寵,終无尤也。
崔憬曰:“魚”與“宫人”皆陰類,以比小人焉。魚大小一貫,若后夫人嬪婦御女,【當爲“女御”。】小大雖殊,寵御則一,故“終无尤也”。
釋曰 小人承君子,以宫人次序進御之道而獲寵,則陽終復息而陰得麗之,以安民載君。小人庇於君子,故“終无尤也”。
上九:碩果不食。君子德車,【朱作“得輿”,《象》同。】小人剥廬。
虞翻曰:艮爲“碩果”,謂三已【朱作“一墨釘”。】復位有頤象,頤中无物,故“不食”也。夬乾爲“君子”,爲“德”,坤爲“車”,爲民,乾在坤,故以德爲車。“小人”謂坤,艮爲“廬”,上變滅艮,坤陰迷亂,故“小人剥廬”也。
補 鄭康成曰:小人傲很,當剥徹廬舍而去。【《周禮·地官·遺人》疏。】
“德車”,董遇同,京作“德輿”,諸家作“得輿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“碩果不食”,言上不可變。姚氏曰:“‘碩’,大也,艮爲‘果’,乾陽聚於上,故‘碩果’。‘食’,讀爲‘日有食之’之‘食’,陰食陽也,艮以止之,故‘不食’。下五陽爲陰所消,唯上碩果,陰不能食,是以剥而復生。”案:剥餘一陽象“碩果不食”。虞釋“不食”取三復位體頤者,剥上入坤則反三。當剥之時,上不可變,而三應上有可貞之道,合之即成艮體頤,頤中无物,有“不食”象。陽生酉仲,消未及盡而息之機已伏,天下雖極亂,有君子以繫人心,則亂猶可及止,此碩果所以不食也。“碩果不食”,則有復生之理。陽剥入坤,即潛孕坤中。入坤出坤,陽未嘗盡。碩果之種入地復生,終古不絶。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,乾坤所以不息也。“君子德車,小人剥廬”,此言上陽不變,變亦安養坤中,陰非陽則無所附麗。陽爲“君子”,爲“德”,陰爲“小人”,坤爲“車輿”稱“載”,乾以德爲坤所載,是以德爲車,故“德車”。諸家作“德輿”或作“得輿”,義同。艮爲“廬”,上變艮滅,故“剥廬”。《象》曰“君子德車,民所載也”,剥時國危民困,上有君子,望之如歲,君子布德厚下,恤民隱以培元氣,正人心以塞亂源,故爲民所載。虞云“夬乾爲君子爲德”,惠氏謂就旁通取象,葢取夬乾以言剥上,剥上即夬乾剛長所息。惠云:“乾在坤上,乾德坤車,故以德爲車。”此以上不變言,與五貫魚承上爲一義。張氏申虞則謂“上變之坤,剥上就夬五,純坤載乾,故德車民所載。”案:以坤載乾,陽安養坤中,所以復也。輿自下載上,君子得輿民所載,夏之少康、漢之光武皆得民而興也,人師垂世立教以道得民亦然。《象》又曰“小人剥廬,終不可用也”,廬自上覆下,小人貫魚承陽,則安宅庇蔭,或可用爲君子之藉。若傲很明德以亂天常,消陽不已,君子被剥,而小人亦無所容其身,是自剥其廬而已。坤爲“民”,又爲“小人”,“小人剥廬”,消陽入坤,坤《彖》所謂“先迷”也。君子爲民所載而得輿,則自坤出復,“後得主”也。
《象》曰:君子德車,民所載也。小人剥廬,終不可用也。
侯果曰:艮爲“果”,爲“廬”,坤爲“輿”。處剥之上,有剛直之德,羣小人不能傷害也,故果至碩大不被剥食矣。君子居此,萬姓賴安,若得乘其車輿也。小人處之,則庶方无控,被剥其廬舍,故曰“【此下朱有“小人”二字。】剥廬,終不可用”矣。
釋曰 “君子”,謂上陽,厚下安宅,故“爲民所載”。“小人”,謂陰消上者,剥廬入坤,故“終不可用”。侯意謂剥上之位,君子處之則民賴以安,民載於君子之德也,小人處之則陽消入陰大厦垂傾矣。位同而處之者不同,安危存亡,存乎其人而已,與虞義互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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