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十二
《序卦》曰: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
韓康伯曰:守其信者,則失貞而不諒之道,而以信爲過也,故曰“小過”。
釋曰 有實德則行能過乎人而濟,“行過乎恭”三者是也。如韓説則下云“有過物者必濟”,義不相貫矣。
䷽【艮上震上】小過。亨,利貞。
虞翻曰:晉上之三,當從四陰二陽臨觀之例。臨陽未至三,而觀四已消也,又有飛鳥之象,故知從晉來。杵臼之利,葢取諸此。柔得中而應乾剛,故“亨”。五失正,故“利貞”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
補 《淮南子》曰:言人莫不有過,而不欲其大也。【《氾論訓》。】
王肅曰:“過”,音戈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乾三、四之坤,乾成中孚,則坤成小過。以陰凝陽,不取孚義而謂之小過者,對大過立名。陽大陰小,大過陽爻過,四陽在内而本末弱,陽過盛而衰。小過陰爻過,四陰在外而據二、五,陰盛而過乎陽。大過二、五皆陽而二失位,陽所以過。小過二、五皆陰而五失位,陰所以過。五尊位而陰居之,然得中,應乾五伏陽,過在此,亨即在此。陽由陰亨,五出正位,則初、四易成既濟,故“利貞”。卦兼體臨、觀,消息在泰、否閒。虞取觀消卦晉來,晉柔進上行,麗乎大明,此小者過而亨,義正同。晉三《象》曰“上行也”,虞注云:“此則成小過,小過故有飛鳥之象。杵臼之利,見碩鼠出入坎穴,葢取諸此。”案:碩鼠五技能飛,故爲飛鳥。“利貞”,虞但云“五正”,五正則初、四正矣。小過亨利貞,以陰麗陽,當過而過,則亨且貞也。“過”,讀“過不及”之“過”,“過去”之“過”、“過差”之“過”皆由此引申。
可小事,
虞翻曰:“小”,謂五,晉坤爲“事”,柔得中,故“可小事”也。
不可大事。
虞翻曰:“大”,謂【朱、盧作“事”。】四,剛失位而不中,故“不可大事”也。
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【《釋文》:上,時掌反,鄭如字。】宜下,大吉。
虞翻曰:離爲“飛鳥”,震爲“音”,艮爲止。晉上之三,離去震在,鳥飛而音止,故“飛鳥遺之音”。上陰乘陽,故“不宜上”,下陰順陽,故“宜下大吉”。俗説或以卦象二陽在内四陰在外,有似飛鳥之象,妄矣。
補 鄭康成曰:“上”,謂君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陸希聲曰:中孚柔在内而剛在外,有鳥𮬺實之象。今變爲小過,則剛在内而柔在外,有飛鳥之象。【《會通》。】
釋曰 小過内離外坎,離爲飛鳥,初上變,象鳥飛。“遺”,存也。《詩》曰“下上其音”,傳曰“飛而上曰上音,飛而下曰下音”。鳥去而音留,聞其聲知其飛之上下,上則靡所止戾,下則得所棲託。鳥之飛不宜上而宜下,猶陰不宜在陽上而宜在陽下,亦可小事不可大事之意,故五宜麗陽而亨貞,二遇其臣而无咎也。陰麗陽,陽正而承之,故“大吉”。鄭云“上謂君”者,言陰不宜居君位,所以當應乾剛也。虞取晉離爲飛鳥,於卦義誠合,但以宋仲子説爲妄,則非。小過全體象飛鳥,猶大過全體象棟,《彖》特云“有飛鳥音象”,明别出變例。《易》含萬象,不可執一也。
《彖》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
荀爽曰:陰稱“小”,謂四應初,過二而去,三應上,過五而去,五處中,見過不見應。故曰“小者過而亨也”。
釋曰 小過爲陰爻過,張氏曰:“‘小’,謂五,五過乎陽而應乾剛,故過而亨。”是也。荀氏謂小者見過,義别。“不見應下”,疑脱“四之五乃得應”一語。由見過而亨,陰陽易位各正也。“過以利貞”,虞惟言五正。張氏曰:“艮爲時,震爲行,謂五正成咸,泰否相反,終則有始,與時偕行。”案:五正則初、四正,由過而亨以至於利貞。當過而過,因時制宜,與時行也。
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
虞翻曰:謂五也。陰稱“小”,故“小事吉也”。
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
虞翻曰:謂四【朱誤“五”。】也。陽稱“大”,故“不可大事也”。
釋曰 二、五皆柔得中而五失位,三、四皆剛不中而四失位,卦所以成小過。故《彖》主言之,均是失位而柔中剛不中,故小事吉而大事不可。
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。
宋衷曰:二陽在内,上下各陰,有似飛鳥舒翮之象,故曰“飛鳥”。震爲聲音,飛而且鳴,鳥去而音止,故曰“遺之音”也。
釋曰 此經下注,於卦象傳文皆合。
不宜上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王肅曰:四、五失位,故曰“上逆”。二、三得正,故曰“下順”也。
釋曰 張氏曰:“陰在陽上爲逆,故五宜正。陰在陽下爲順,故二不變。”
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
侯果曰:山大而雷小,山上有雷,小過於大,故曰“小過”。
釋曰 以小者過言,雷遇陰而聲,爲陰過之義。以小有所過言,雷聲過山上,猶未若雷在天上之盛壮,故爲小過。
君子以行過乎恭,
虞翻曰:“君子”,謂三也。上貴三賤,晉上之三,震爲“行”,故“行過乎恭”。謂三致恭以【此下朱有“順”字。】存其位,與謙三同義。
喪過乎哀,
虞翻曰:晉坤爲“喪”,離爲目,艮爲鼻,坎爲涕洟,震爲出,涕洟出鼻目,體大過遭死,“喪過乎哀”也。
釋曰 “遭”字當衍,“體大過死”絶句。
用過乎儉。
虞翻曰:坤爲財用、爲吝嗇,艮爲止,兑爲小,小用止,密雲不雨,故“用過乎儉”也。
釋曰 三者立行之善,足以矯世厲俗,過而非過,故曰小過。
初六:飛鳥以凶。
虞翻曰:應四離爲“飛鳥”,上之三則四折入大過死,故“飛鳥以凶”。
釋曰 晉上之三成小過,則三至五體大過象。張氏曰:“初失正,利四來易位,四死大過,故以初凶。謂陽折入陰而顛,則君子道消,初不能正,故‘凶’。”愚謂離初、上變爲小過,離爲飛鳥,初、上變象鳥之飛。又初失位,上與四失義相應,故“飛”。其極則過而離於災眚,故“凶”。凶成於上而起於初,災由自取,以飛而凶也。
《象》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虞翻曰:四死大過,故“不可如何也”。
釋曰 虞以爲四凶及初,愚謂初自取之,故“不可如何也”。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。
虞翻曰:“祖”,祖母,謂【盧、周“謂”字在“祖母”上。】初也。母死稱“妣”,謂三。坤爲喪、爲母,折入大過死,故稱“祖【“祖”字衍。】妣”也。【朱、盧“妣也”二字倒。】二過初,故“過其祖”,五變,三體姤遇,故遇妣也。
釋曰 張氏曰:“對妣言,故知爲祖母。二在巽,三,巽之主。女隨母,故三爲二母,死大過,故妣也。初坤體,坤又爲巽母,故爲祖母也。”案:孫婦祔於祖姑,所祔者之祖姑,於袝之者爲曾祖母。子祔母不於祖母而於曾祖母,是“過其祖,遇其妣”,所以序昭穆,可過者也。或以初下伏陽爲祖,二坤位爲妣,義則同。
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虞翻曰:五動爲“君”,晉坤【朱誤“坎”。】爲“臣”,二之五隔三,艮爲止,故“不及其君”。止如【同“而”。】承三,得正體姤遇象,故“遇其臣,无咎”也。
釋曰 張氏謂:“三在晉坤之位爲五臣。”案:二承三而後能應五,屬從長以達於君,所以辯貴賤,此不可過者也。或以五陽伏,二无應,爲“不及其君”。直坤正位爲“遇其臣”,自卑遠於君,謹守臣節也。得中得正,承三待五正而應,故“无咎”。
《象》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【朱誤“遇”。】也。
虞翻曰:體大過下,止舍巽下,故“不可過”,與隨三同義。
釋曰 張氏曰:“臣謂三,謂二不可過三。”案:三猶不可過,況及五乎?此小過所以主息陽貴下順也。
九三:弗過,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【《釋文》:戕,徐在良反。】
虞翻曰:“防”,防四也。失位,從或而欲折之初。“戕”,殺也。離爲戈兵,三從離上入坤,折四死大過中,故“從或戕之,凶”也。
釋曰 “弗過”,三弗過四而應上也。“防之”,防四也。虞讀“從或”句,“戕之凶”句。“或”,謂初也,四失位,從或而欲折之初。謂之“或”者,五未正而四之初,非永貞之道,故稱“或”,然不辭。“從或戕之”,猶云“或從而戕之”耳。虞又以“戕”爲三戕四,見四欲從或,折之於大過中,故“凶”。張氏曰:“此或疑焉,四之凶不當見於三,謂三不防四,四折之初,則成明夷,故三凶。”案:明夷體離戈兵,有殺傷象,三當其凶。三、四陽爲君子,而三防四、四或戕三者,君子各爭意見,同類相殘,又與小人之甚者,故以爲深戒。
《象》曰:從或戕之,凶如何也。
虞翻曰:三來戕四,故“凶如何也”。
釋曰 三不防四,則四戕之。犯難而苟進,敵至而不知,凶如何哉!君子之智也,無所不防。其仁也,人莫之戕,則无凶矣。
九四:无咎,弗過,遇之。
《九家易》曰:以陽居陰,行過乎恭,今雖失位,進則遇五,故“无咎”也。四體震動,位既不正,當動上居五,不復過五,故曰“弗過遇之”矣。
釋曰 失位,“咎”也,五正與初易得正,故“无咎”。“弗過遇之”,謂四弗過三而應初,當俟五正而與初易相遇也。《九家》則以“遇”爲四之五,五本見過不見應,四遇五則由過而亨矣,故“弗過遇之”。君子當衰世,行過乎恭以避咎,然終當之五決陰,故“无咎”。
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荀爽曰:四往危五,戒備於三,故曰“往厲必戒”也。勿長居四,當動上五,故曰“勿【“曰勿”二字盧脱。】用永貞”。
釋曰 “往”,謂動而用事,畫動之爻,或上或下。四體乾四,失位,非上居五,即下居初。但小過之時,泰将反否,陽道傾危,四又失位不中,故往則危而必戒。四上之五則成蹇,下之初則成明夷,皆不能定既濟,非可以爲長正,故“勿用永貞”,明五正、初四易乃永貞也。荀以“厲”爲危,五,與夬決陰“其危乃光”同義。“戒”爲備三,小人乘君子,非小人之足患,乃君子過而與之之患。四能備三,則君子恊力而不爲小人所利用,可之五而任君之大事矣,勿用永貞,謂勿用長居四以爲正,於理亦通。但小者過而亨,五以陰麗陽,則非小人,荀説似不如虞義之當。今細繹經義,參酌定之。
《象》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。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虞翻曰:體否上傾,故“終不可長”矣。
釋曰 “位不當”,故戒其失義相應,當俟五正而與初易相遇。五未正而動,終不可以長正,故危而必戒。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。
虞翻曰:“密”,小也。晉坎在天爲“雲”,墜地成“雨”,上來之三,折坎入兑小爲“密”。坤爲“自我”,兑爲“西”,五動,乾爲“郊”,故“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”也。
釋曰 五陰應伏陽,猶四陰承五陽,故小過辭與小畜同。虞取晉坎象,愚謂乾二、五之坤,上坎爲雲,下坎爲雨,今坎陽并在三、四,上互兑爲小稱密,下體艮止,故“密雲不雨”。由坤受乾亨互兑息乾,故“自我西郊”。雲興西郊,臣不專施,庶幾君正而澤民,成既濟則雲行雨施矣。
公弋取彼在穴。
虞翻曰:“公”,謂三也,“弋”,【朱脱“弋”字。】矰繳射【朱作“聅”。】也。坎爲弓彈,離爲鳥矢,弋無矢也。巽繩連鳥,弋人鳥之象。艮爲手,二爲穴,手入穴中,故“公弋取彼在穴”也。
釋曰 五既正,三使初、四易,體坎弓離矢,巽變離,繩與鳥連,弋而得鳥。卦體坎,初在坎下坎窞稱穴,又二體巽伏爲穴,初在穴中,三體艮手入穴取之。公弋飛鳥,見彼在穴而取之,喻求人而得巖穴之賢,所以輔君澤民也。三在公位則爲陽,進而上行輔五則爲陰。六五坤元輔陽之位,正名曰公,文王爲臣止敬之義。“注弋無矢也”,句有脱誤,當爲“弋以繩繫矢也”,“弋人鳥之象”,“人”下葢脱“得”字。
《象》曰:密雲不雨,已上也。【《釋文》:上,如字,又時掌反。】
虞翻曰:謂三坎水已之上六,故“已上也”。
補 “上”,鄭作“尚”,曰:“尚”,庶幾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晉坎水已之上,故“不雨”。鄭作“尚”,謂已庶幾乎雨,故公求賢以輔之。
上六:弗遇,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
虞翻曰:謂四已變之坤,上得之三,故“弗遇,過之”。離爲飛鳥,公弋得之,鳥下入艮手而死,故“飛鳥離之,凶”。晉坎爲災眚,故“是謂災眚”矣。
釋曰 上與三正應,當相遇,知進忘退,上而不下,故“弗遇”。位窮於上,故“過之”,言已過五,無所復遇也。窮則變,成離爲飛鳥,體旅上“鳥焚其巢”。五正則三弋之,或四之五弋之,故“飛鳥離之,凶”。“離”,如“鴻則離之”之“離”,坎災離焚,故“是謂災眚”。卦辭“飛鳥不宜上”,初“飛鳥以凶”,並謂此也。《象》曰“已亢”,與乾“亢龍”同義。虞讀“亢”爲“頏”,謂飛下稱頏。晉上之三,鳥已飛下不應上,故“弗遇”。四之初,上不待五正與三遇,而速動過四應三,故“過之”。四之初離爲飛鳥,三弋得之,故“飛鳥離之,凶”。晉坎爲災眚,成明夷,是其災也。五不正,則四反初上應三,適見其災而已。然義頗迂曲,不合“宜下大吉”之文。張氏謂:“上不待五正遇三而過五應三。”當明夷時,三體死鳥,離其凶,不得應上,三坎爲災眚,義較允。
《象》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虞翻曰:飛下稱“亢”,晉上之三,故【盧、周無“故”字。】“已亢也”。
釋曰 虞據《詩》毛傳“飛而上曰頡,飛而下曰頏”之文,實則《詩》傳“頡頏”二字互譌耳。虞義晉上之三,鳥已下飛不應上,故弗遇而由上過四應三。今謂“亢”,過也。上位已亢,故過而無所復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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