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八
《序卦》曰:家道窮必乖,故受之以睽。睽者,乖也。
崔憬曰:婦子嘻嘻,過在失節,失節則窮,窮則乖,故曰“家道窮必乖”。
釋曰 治家之道,不能反身以立家節,則倫理亂而恩義廢,家道窮必致乖離。睽者,家人之反也。
䷥【兑下離上】睽。小事吉。【睽,馬、鄭、王肅、徐並音圭。《釋文》。】
虞翻曰:大壯上之三,在《繫》“葢取”,无妄二之五也。“小”,謂五,陰稱小,得中應剛,故“吉”。
鄭玄曰:“睽”,乖也。火欲上,澤欲下,猶人同居而志異【盧作“異志”。】也,故謂之“睽”。二、五相應,君陰臣陽,君而應臣,故“小事吉”。
釋曰 張氏曰:“‘《繫》葢取’者,《繫》‘弧矢之利,以威天下,葢取諸睽’,此《彖》云‘柔進而上行’,故知與‘葢取’同義。”案:據《彖傳》,則當與革兩象易,聖人觀象繫辭非一端也。“得中應剛”,鄭謂“六五應九二”,資剛賢之臣,以漸通睽,故“小事吉”,與蒙五應二同義。虞謂五陰應蹇五伏陽,坤元凝乾,始睽終同,故“小事吉”,與鼎五應屯五同義,並通。
《彖》曰:睽,火動而上,澤動而下。
虞翻曰:離火炎上,澤水潤下也。
釋曰 此謂與革兩象易也。革離火本在下,今動而上,兑澤本在上,今動而下。火炎上,澤潤下,不相交,有未濟象,故睽。革易爲睽,則離二居五,故下云“柔進而上行”。惠氏以无妄二、五易體離兑,爲動而上下,亦通。
二女同居,其志不同行。【《釋文》:行,如字,王肅遐孟反。】
虞翻曰:“二女”,離兑也。坎爲“志”,離上兑下,无妄震爲“行”,巽爲“同”,艮爲“居”,二、五易位,震巽象壞,故“二女同居,其志不同行也”。
釋曰 二女雖同在一卦,本體巽艮爲“同居”,而一上一下,非復震巽合象,故“志不同行”。女同居異出,睽象也。推而廣之,凡同居異志者皆是。
説而麗乎明,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,
虞翻曰:“説”,兑,“麗”,離也,“明”,謂乾,當言大明以麗於晉。“柔”,謂五,无妄巽爲【朱誤“爲巽”。】“進”,從二之五,故“上行。”“剛”,謂應乾五伏陽,非應二也,與鼎五同義也。
釋曰 “麗於晉”,張云:“‘麗’疑當爲‘例’,晉言‘麗乎大明’,此亦當然,脱字也。”愚謂乾五動成離,天之明以日顯,天日同明,言“麗乎明”而乾五伏陽在其中。離爲明,乾亦得直稱明,《孝經》曰“則天之明”,旅亦云“止而麗乎明”,不必增字。“説而麗明”,明恕而行。“柔得中應剛”,虚中下賢,内有宗主而外無操切,皆通睽之道。“小事吉”,濟睽必以漸也。五在本卦應二,在消息應蹇五,虞、鄭義並通。虞以應二爲非,則睽、鼎二、五有應,《彖》皆云“應乎剛”,旅二、五无應,即變其文曰“順乎剛”,何邪?《易》道屢遷,旁通曲中,未可偏據一義也。
是以小事吉。
荀爽曰:“小事”者,臣事也,百官異體,四民殊業,故睽而不同。“剛”者,君也,柔得其中而進於君,故言“小事吉”也。
釋曰 荀義與虞近,柔得中而進於君,即晉柔進上行之義。
天地睽而其事同也,
王肅曰:高卑雖異,同育萬物。
虞翻曰:五動乾爲“天”,四動坤爲“地”,故“天地睽”。坤爲“事”也,五動體同人,故“事【朱誤“事故”。】同矣”。
釋曰 於睽見天地象,故“天地睽”。“天地睽而其事同”,伏陽出而睽通矣。
男女睽而其志通也,
侯果曰:出處雖殊,情通志合。
虞翻曰:四動艮爲“男”,兑爲“女”,故“男女睽”。坎爲“志”、爲“通”,故“其志通也”。
萬物睽而其事類也,
崔憬曰:萬物雖睽於形色,而生性事類,【“事類”,當爲“行事相類”,句有脱字。】言【當爲“類”。】亦同也。
虞翻曰:四動萬物出乎震,區以别矣,故“萬物睽”。坤爲“事”、爲“類”,故“其事類也”。
睽之時用大矣哉。
《九家易》曰:乖離之卦,於義不大,而天地事同,共生萬物,故曰“用大”。【朱誤“矣”。】
盧氏曰:不言“義”而言“用”者,明用睽之義至大矣。
釋曰 聖人用睽以爲同,使萬物各從其類,乃所以“類萬物之情”也。
《象》曰:上火下澤,睽。
荀爽曰:火性炎上,澤性潤下,故曰“睽”也。
君子以同而異。
荀爽曰:大歸雖同,小事當異。百家殊職,四民異業,文武並用,威德相反,共歸於治,故曰“君子以同而異”也。
初九:悔亡。喪馬勿逐,自復。見惡人,无咎。《象》曰:見惡人,以避咎也。
虞翻曰:无應,悔也,四動得位,故“悔亡”。應在於【盧、周作“于”。】坎,坎爲“馬”,四而【衍字。】失位,之正入坤,坤爲“喪”,坎象不見,故“喪馬”。震爲“逐”,艮爲止,故“勿逐”。坤爲“自”,二【朱誤“一”。】至五體復象,故“自【盧、周誤“曰”。】復”。四動震馬來,故“勿逐自復”也。離爲“見”,“惡人”謂四,動入坤,初、四復正,故“見惡人,以避咎矣”。
釋曰 虞云“二至五體復”者,但據四變,不論五已正也。《易》觀變之例,有諸爻合觀者,有每爻分觀者。張氏則謂五正四乃變,當云“二變四至初體復”,四動則二亦變,震馬來也。“見惡人”,據四未變體離四,與下體爲離就初,而初見之。初見惡人,則四遇元夫,化之正應初矣,故“无咎”。“喪馬勿逐,自復”,往者不追也,“見惡人,无咎”,來者不拒也。初應在四,於禮不得不見,不見則爲惡人所害,故見以避咎,若孔子見陽虎、見南子是也。
九二:遇主于巷,无咎。
虞翻曰:二動體震,震爲“主”、爲大塗,艮爲徑路,大道而有徑路,故稱“巷”。變而得正,故“无咎”而“未失道也”。
釋曰 虞以“遇主”爲二遇初,張氏曰:“二變就初,得其所主。二本體兑之震,震兑爲朋,禮有主友。”則是也。“巷”者,大道之徑路,二應五爲正,比初爲“巷”。“于巷”者,于道近矣,故《象》曰“未失道”。鄭義當以“遇主”爲遇五,五君位,故稱“主”。“主”,對臣之稱,坤“先迷後得主”,《文言》曰“臣道也”。《曲禮》“凡執主器”,兼天子國君言,又曰“主佩倚,臣佩垂”。二遇主,則五伏陽發,二亦變正,與蒙二、五“利貞”同義,睽由是濟,故“无咎”。《象》曰“未失道”,巷所以達於道也。
《象》曰:遇主于巷,未失道也。
虞翻曰:動得正,故“未失道”。
崔憬曰:處睽之時,與五有應,男女雖隔,其志終通,而三比焉,近不相得。“遇”者,不期而會;“主”者,三爲下卦之【朱誤“者”。】主;“巷”者,出門近遇之象,言二遇三,明非背五,未爲失道也。
釋曰 崔以三爲下卦之主,與《九家》説履三義近。二雖遇三而不背五,故“无咎”。但如此,則此遇主非善辭,與“遇元夫交孚,遇雨吉”不例矣,恐非也。
六【朱誤“九”。】三:見輿曳,其牛掣。【惠校改“觢”,而盧氏刊本誤“𧤊”,周作“觢”,注同。《釋文》:掣,昌逝反。】
虞翻曰:離爲“見”,坎爲車、爲“曳”,故“見輿曳”。四動坤爲“牛”、爲類,【張曰“未詳”。】牛角一低一仰,故稱“掣”。離上而坎下,故【盧、周無“故”字。】“其牛掣也”。
補 “掣”,鄭作“㸷”,【徐市制反。】曰:牛角皆踊曰㸷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《説文》作“觢”,云:一【段云“當爲二”。】角仰也,【陸引作“角一俯一仰”,之世反。】从角,㓞聲。《易》曰“其牛觢”。
《子夏》作“契”,云:一角仰也。
荀作“觭”。
劉本從《説文》,解依鄭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《爾雅》“角一俯一仰,觭,皆踊,觢”,許、鄭皆本之。《爾雅·釋文》“觢,或作㸷”,則“㸷”即“觢”之異體。《説文》“一角仰”,段氏謂“一”當爲“二”,致確。但其誤已久,故陸氏所引義同今本。《子夏》作“契”,即“觢”之叚借,而訓“一角仰”,蓋六朝人據誤本《説文》爲之。荀作“觭”,虞同其義而字作“掣”。“觭”,正字,“掣”,借字。劉本從許義從鄭,實則許、鄭同義。“二角仰”,所謂“皆踊”也,“皆踊”象離炎上,一俯一仰象離上坎下,皆非牛角之正。“輿曳”“牛掣”,象四不正也。見之者三,三失位,懼其從四,故著見不賢之象以爲戒。
其人天且劓,无初有終。
虞翻曰:“其人”,謂四惡人也。黥額爲“天”,割鼻爲“劓”。无妄乾爲“天”,震二之乾五,以陰墨其天,乾五之震二,毁艮,割其鼻也,兑爲刑人,故“其人天且劓”。失位,動得正成乾,故“无初有終”,《象》曰“遇剛”,是其義也。
補 馬融曰:剠鑿其額曰天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《説文》“劓”作“自㓷”,曰:刑鼻也,从刀,臬聲。劓,㓷或从鼻。
王肅“劓”作“臲”。【魚一反。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三見四輿牛人之狀而能戒,固守以待上來易位,見惡務去,以剛自克,故“无初有終”。爻變之次,至三、上易則成既濟。虞云“動正成乾”者,但論兩爻相易,不論餘爻也。
《象》曰:見輿曳,位不當也。无初有終,遇剛也。
虞翻曰:動正成乾,故“遇剛”。
九四:睽孤。遇元夫,交孚,厲,无咎。
虞翻曰:“孤”,顧也,在兩陰閒,睽五顧三,故曰“睽孤”。震爲“元夫”,謂二已變,動而應震。故“遇元夫”也。震爲“交”,坎爲“孚”,動而得正,故“交孚,厲,无咎”矣。
釋曰 虞讀“孤”爲“顧”,四不承五而欲取三,非所據而據,此其所以爲睽也。五正,四變應初元夫,從善而自易其惡,故雖危无咎。諸家當讀“孤”如字,乖戾失正,物莫之與。變而從初,則睽者孚,孤者有應矣,故雖危无咎。
《象》曰:交孚无咎,志行也。
虞翻曰:坎動成震,故“志行也”。
釋曰 得應,故“志行”。
六五:悔亡,厥宗噬膚,往何咎。
虞翻曰:往得位,“悔亡”也。動而之乾,乾爲“宗”。二動體噬嗑,故曰“噬”。四變時,艮爲“膚”,故曰“厥宗噬膚”也。變得正成乾,乾爲“慶”,故往无咎而有慶矣。
釋曰 二至上體噬嗑象,變則成噬嗑。五陽自噬嗑中出而正四,故“厥宗噬膚”。乾元正而惡人去,二變應五,君臣各正,睽无不合,故“往何咎”。虞以“往”爲五變正,惠氏以“往”爲二往應五,義相成。姚氏以宗子祭畢燕私之禮當之,合族以食,所以親親合和睽離也,似於象尤合。
《象》曰:厥宗噬膚,往有慶也。
王弼曰:非位,悔也,有應,故“悔亡”。“厥宗”,謂二也。“噬膚”者,齧柔也。三雖比二,二之所噬,非妨己應者也,以斯而往,何咎之有,往必見合,故“有慶也”。 案:二兑爲口,五爻陰柔,“噬膚”之象也。
釋曰 王以“噬膚”爲噬三,非也。李以爲噬五,程《傳》謂五君二臣,五應剛,二正君,入之深,故象“噬膚”。“厥宗”,其所親任也。以道事君而能深入,故濟睽而有慶,義與之合。然“噬膚”之象,自以虞説噬四爲正。
上九:睽孤,見豕負塗,載鬼一車。
虞翻曰:睽三顧五,故曰【朱誤“也”。】“睽孤”也。離爲“見”,坎爲“豕”、爲雨。四變時,坤爲土,土得雨爲泥塗。四動,艮爲背,豕背有泥,故“見豕負塗”矣。坤爲“鬼”,坎爲“車”,變在坎上,【四變。】故“載鬼一車”也。
釋曰 姚氏曰:“‘見’,上見四,四爲惡人,三、四互坎,故因四疑三。”案:虞據四變言,則姚説是也。五未正而四變,非能之正,乃躁動耳。因四疑三,構虚成象,此上所以睽三也。顧五,五未正,分理未明,是非不辨,故上疑三。諸家當讀“孤”如字,多疑少可,應不相應,故“睽孤”。
先張之弧,後説之壺,【説,始税反。】
虞翻曰:謂五已變,乾爲“先”。應在三,坎爲“弧”,【《周易述》改“弓”。】離爲“矢”,【“矢”字朱誤“大腹”二字。】張弓【《易述》改“弧”。】之象也,故“先張之弧”。四動,震爲“後”,“説”,猶置也。兑爲口,離爲大腹,坤爲器,大腹有口,坎酒在中,壺之象也。之應歷險以與兑,故“後説之壺”矣。
補 《春秋傳》曰:寇張之弧。
“説壺”,今本亦作“弧”,【讀,説吐活反。】京、馬、鄭、【下當脱“虞”字。】王肅、翟子玄作“壺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陸績曰:“弧”作“壺”是。【《會通》。】
釋曰 五正則分理明而疑釋。上知三爲己應,先之見爲張弧而爲寇者,後則與爲婚媾而設壺以禮之矣。上之應,不憚歷險以與兑,則説壺者上説之。
匪寇,婚媾,往遇雨則吉。
虞翻曰:“匪”,非,坎爲“寇”,之三歷坎,故“匪寇”。陰陽相應,故“婚媾”。三在坎下,故“遇雨”。與上易位,坎象不見,各得其正,故“則吉”也。
釋曰 之三歷坎,故疑爲寇,三實己應則非寇乃婚媾也。然不正相應,非濟睽之道,故三往與上易,成既濟雲行雨施,坎象之不正者不見,則“吉”。
《象》曰:遇雨之吉,羣疑亡也。
虞翻曰:物三稱“羣”,坎爲“疑”,三變坎敗,故“羣疑亡”矣。
釋曰 三物,謂“見豕”、“載鬼”、“張弧”也,皆坎象之不正者。三、上易各正,故“羣疑亡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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