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三
《序卦》曰:眾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。比者,比也。【朱、盧無此四字。】
崔憬曰:“方以類聚,物以羣分”,人眾則羣類必有所比矣。上比相阿黨,下比相和親也,相黨則相親,故言“比者,比也”。
釋曰 天下不可一日無君,聖人除暴取殘,德能濟眾,則天下歸之。比者,非阿黨之謂,乃人心皆親而輔之,所謂多助之至天下順之也。崔云“上比相阿黨,下比相和親”,謂“比者”之“比”訓“黨”,“比也”之“比”訓“親”耳。
䷇【坤下坎上】比。吉。【《釋文》:比,毗志反。徐又補履反。】
虞翻曰:師二上之五得位,眾陰順【朱誤“頗”。】從,比而輔之,故“吉”,與大有旁通。
《子夏傳》曰:地得水而柔,水得土而流,比之象也。夫凶者生乎乖爭,今既親比,故云“比吉”也。
補 《春秋傳》曰:比入。
釋曰 乾陽入坤正位,羣陰順從。
原筮元永貞,无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干寶曰:比者,坤之歸魂也,亦世於七月而息來在巳,去陰居陽,承乾之命,義與師同也。原,卜也。《周禮》三卜,一曰“原兆”。坤德變化,反歸其所,四方既同,萬國既親,故曰“比吉”。考之蓍龜,以謀王業,“大相東土,卜惟洛食”,遂乃“定鼎郟鄏,卜世三十,卜年七百”,德善長於兆民,戩禄永於被業,故曰“原筮元永貞”。逆取順守,居安如危,故曰“无咎”。天下歸德,不唯一方,故曰“不寧方來”。後服之夫違天失【盧誤“夫”。】人,必災其身,故曰“後夫凶”也。
補 《爾雅》:“原”,再也。
《京房傳》曰:九五居尊,羣陰宗之,陰陽相定,萬民服也。原筮於眾,歸之於宗。【“眾”、“宗”二字互譌,今正。】
釋曰 “原”,再也。凡陰陽相應,如筮之告。張氏曰:“師、同人震、巽相通,受命如嚮,筮象也。之五爲比,通大有,又筮象。”案:比、大有陰陽相應,又師二以剛居中,羣陰應之,升五爲比,亦羣陰應之,故象“原筮”。元,乾元也。永,長。貞,正也。筮之吉莫大乎永貞,故《周禮》曰“求永貞”。師二乾元有剛中之德,升五正位,五正則六爻皆正,成既濟定,故“原筮元永貞”,如是而當天下之比,故“无咎”。干氏訓“原”爲“卜”,引《周禮》“原兆”爲證,似屬牽强。《易》道主筮,卜筮同類,言“原筮元永貞”而卜之習吉在其中矣。云“德善長於兆民”,謂“元”也,“戩録永於被業”,謂“永貞”也,業,事也,“元者善之長,貞者事之幹”。云“逆取順守”,此戰國秦漢閒語,實則湯武應天順人,取非逆也。京云“陰陽相定”,君位正,乾德成,故定,所謂“永貞”。“原筮於眾”,羣陰也。“歸之於宗”,元也。“不寧方來”,干謂來者不但一方,虞則讀“不寧”絶句,“方来”絶句,義並通。“後夫”,謂上,上六乘陽逆,雖比而有背叛之心,王者誅之,所以爲天下豫遏亂源保民无疆,禹戮防風氏是也。“比之无首,其道窮”,故比時皆吉而此獨凶,《周禮·大司馬》“比軍眾,誅後至”者,亦以其慢軍律,爲敗國殄民之漸也。
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
崔憬曰:下比於上,是下順也。
釋曰 “比樂師憂”,比者,吉道也。比所以吉者,比之爲言輔也,下順從於上也,謂四陰順從五而比輔之。惠氏則以下爲五陰,葢以爻位言,則五陰有上下之分,以陰陽言,則陰皆爲下。九五爲羣陰所比,統言則上下皆應,析言乃别出上爲“後夫”耳。崔注“順”下似脱“從”字。
原筮元永貞无咎,以剛中也。
蜀才曰:此本師卦。【周有“也”字。】 案:六五降二,九二升五,剛往得中,爲比之主,故能原究筮道以求長正而“无咎”矣。
釋曰 “剛中”,乾元也。原究筮道,故再筮。
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
虞翻曰:水性流動,故“不寧”。坤陰爲方,上下應之,故“方來”也。
釋曰 虞讀“不寧”絶句。張氏曰:“陰初從陽,當惕厲以待其定。”姚氏則謂:“不寧,不寧侯也,不寧之方亦來,是上下皆應,非獨下四陰順從而已。”
後夫凶,
虞翻曰:“後”謂上,“夫”謂五也。坎爲“後”,艮爲背,上位在背後,无應乘陽,故“後夫凶”也。
釋曰 “後夫”,謂後於夫者,即後服之夫,謂上六也,此於上下應中别出之。
其道窮也。
荀爽曰:“後夫”,謂上六。逆禮乘陽,不比聖王,其義當誅,故“其道窮凶”也。
釋曰 上於義當應,而如上之象,則負固不服,至勢窮力屈而後請命,仍懷反側,比道窮矣,凶其自取也。
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比。
何晏【疑當爲“妥”。】曰:水性潤下,今在地上,更相浸潤,比之義也。
釋曰 水行地中而見於地上,水土相附,比之象。
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虞翻曰:“先王”,謂五。初陽已復,震爲“建”,爲“諸侯”,坤爲“萬國”,爲腹,坎爲心,腹心親比,故“以建萬國,親諸侯”。《詩》曰“公侯腹心”,是其義也。
補 鄭康成曰:“親諸侯”,使諸侯相親,遞相朝聘。【《周禮·形方氏》疏。】
《周禮》曰:比小事大,以和邦國。鄭氏曰:“比”,猶親。引此傳。
《漢書·地理志》曰:昔在黄帝,作舟車以濟不通,旁行天下,方制萬里,畫壄分州,得百里之國萬區,是故《易》稱“先王以建萬國”。
釋曰 比息大有,五當下初爲復,五正乾元不動,則初變成屯亦體復象。諸侯相親以比於天子,乾陽所以復也。虞引《詩》謂公侯親比如腹心,與毛義異。
初六:有孚比之,无咎。
虞翻曰:“孚”,謂五。初失位,變來得正,故“无咎”也。【朱脱圈。】
荀爽曰:初在應外,以喻殊俗,聖王之信,光被四表,絶域殊俗,皆來親比,故“无咎”也。
釋曰 羣陰比五,由五以至信之德孚之。坎爲孚,“有孚”,五孚初。“比之”,初比五。五來孚初使變,初比五而之正。以消息言,則五下初息大有,初爲五所變,亦“有孚比之”之義。得正,故“无咎”。
有孚盈缶,終來有它,吉。【《釋文》:它,敕多反。】
虞翻曰:坤器爲“缶”,坎水流坤,初動成屯,“屯者,盈也”,故“盈缶”。終變得正,故“終來有它吉”,在内稱“來”也。
補 鄭康成曰:爻辰在未,上值東井,井之水人所汲用缶。缶,汲器。【《詩·宛丘》正義。《釋文》有末句,云“汲器也”。】
“它”,本亦作“他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《子夏傳》曰:非應稱他也。【程迥《古占法》。】
漢魯恭上疏曰:夫人道乂於下,則陰陽和於上,祥風甘雨覆被遠方,夷狄重譯而至已。《易》曰“有孚盈缶,終來有它,吉”,言甘雨滿我之缶,誠來有它而吉也。
釋曰 初體坤器爲“缶”,坎水流坤,雲行雨施,膏澤下於民。初動成屯爲“盈”,故“盈缶”,亦“地上有水”之義。鄭以缶爲汲器,井養不窮,得雨而盈,汲者各足也。“有孚盈缶”,言五孚及初缶而盈,故初雖在五正應之外,終來變正而吉。它,變也,此通合鄭、虞及魯恭義説之。荀氏及子夏以爲缶喻應内,非應稱它,大意同。五孚及非應,則無不孚矣。非應來比,則無不比矣。此元所以永貞,乾陽所以復。
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有它吉也。
荀爽曰:缶者,應内,以喻中國。孚既盈滿中國,終來及初,非應,故曰“它”也。《象》云“有它吉”者,謂信及非應,然後吉也。
釋曰 荀意謂孚既盈缶而後及初,王者德施無外,必非應皆比而後吉。此經下注。
六二:比之自内,貞吉。
干寶曰:二在坤中,坤,國之象也,得位應五而體寬大,君樂民人自得之象也,故曰“比之自内,貞吉”矣。
釋曰 “比之”,比五,此“比”,謂應。二在内,自二應五,中誠親比,故“比之自内”。干氏以二在坤中,“比之自内”爲國中人民比君之象。人民比君,各得其中,不失其所,正也,故“貞吉”。初在應外,“終來有它吉”,遠者來則近者説可知。文王之國,耕者讓畔,行者讓路,羣黎百姓,徧爲爾德,寬大自得,皞皞如也,此其象乎。云二“體寬大”者,六二乙巳,巳主西方之情,喜行寬大。張氏以此爲同姓之封,親親,正也。
《象》曰:比之自内,不自失也。
崔憬曰:自内而比,不失己親也。
釋曰 二上應五,正道常理,故“不自失”。崔氏謂“因不失其親”,亦比之貞也。
六三:比之匪人。
虞翻曰:“匪”,非也。失位无應,三又多凶,體剥傷象,弑父弑君,故曰“匪人”。
補 馬融曰:“匪”,非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魏徵曰:二、四雖近,情不相得,又柔諂,非己所親,故曰“匪人”。【《撮要》。】
“匪人”下王肅有“凶”字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張氏曰:“匪人,謂三,言此乃比時之匪人也。”姚氏曰:“比六爻唯五不曰‘比之’,餘皆曰‘比之’,比五也。比五而爲匪人,故《象》曰‘不亦傷乎’,恐其傷王政也。”虞氏以三體剥傷象弑父弑君,三陰失正,當剥膚之位,包藏禍心,故曰“匪人”。不言“凶”者,不待言也,肅本妄加耳。魏文貞謂三比二、四非其人,故傷,本王弼説。案:二、四得位,三自失正,其説非也。
《象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。
干寶曰:六三乙卯,坤之鬼吏,在比之家,有土之君也。周爲木德,卯爲木辰,同姓之國也。爻失其位,辰體陰賊,管蔡之象也。比建萬國,唯去此人,故曰“比之匪人”,不亦傷王政也?【當爲“乎”。】
釋曰 坤爲土,乙卯木克土爲官鬼。卯主東方之情,怒行陰賊。比建萬國,爻皆象諸侯,故舉管蔡之事言之。
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
虞翻曰:在外體,故稱“外”。得位比賢,故“貞吉”也。
補 陸希聲曰:内比之者,以專其應爲比;外比之者,以非其應爲比。【《撮要》。】
釋曰 四爲諸侯。在外,故稱“外”。“比之”,比五,此“比”,謂承也。比爲王者受命之卦,天下諸侯去無道歸有德,故《象》曰“外比於賢”。凡比之道,去匪人而就賢,賢之至者,天下同心比之以爲君。五剛中在上而四比之,比賢即以從上,故《象》曰“外比於賢,以從上也”。《繫》曰“可久則賢人之德”,賢人,謂乾五,張氏以此爲異姓之封,尊賢,正也。
《象》曰:外比於【周作“于”。】賢,以從上也。
干寶曰:四爲三公,在比之家【朱、盧作“象”。】而得其位,上比聖主,下御列國,方伯之象也。能外親九服賢德之君,務宣上志,綏萬邦也,故曰“外比於賢,以從上也”。
釋曰 干以外比爲外親九服賢君,則“比賢”“從上”爲二義。四在外,由外比之,輔五親諸侯,率萬國以從上也。四應初,絶域殊俗無不親比。五之孚,四實輔之。四本諸侯位,干云“三公”者,諸侯入爲三公,則出爲方伯,四體坎,方伯卦也。外比於賢以從上,以人事君,因人心之方來也。若紂爲天下所同棄,而文王率叛國以事之,挽已去之人心而使之比,此尤人倫之至,唯聖者能之。
九五:顯比。
虞翻曰:五貴多功,得位正中,初三已【朱、盧作“以”。】變體重明,故“顯比”,謂“顯諸仁”也。
釋曰 “顯比”,謂顯明比天下之道。五體乾元,居尊位,剛健中正,羣陰比之,正己以正天下,四方有罪無罪唯我在,天下莫敢有越厥志。初三變,成既濟,體兩離重明,故“顯比”。虞引《繫》“顯諸仁”者,仁,乾元也,元伏於初而顯於五,仁民愛物,利濟天下,元之顯也。
王用三驅,【盧、周作“敺”,注同。】失前禽,
虞翻曰:坎五稱“王”。“三驅”,謂驅下三陰,不及於初,故“失前禽”。謂初已變成震,震爲鹿、爲驚走,“鹿之斯【二字當倒。】奔”,則“失前禽”也。
補 馬融曰:“三驅”者,一曰乾豆,二曰賓客,三曰君庖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“驅”,鄭作“敺”,【《釋文》。】曰:王因天下顯習兵于蒐狩焉,【《左傳》正義作“王者習兵于蒐狩”。】驅【當爲“敺”。】禽而射之,三則已,發【《左傳》疏作“法”,是。】軍禮。【《左傳》疏有“也”字,是。】“失前禽”者,謂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,【《左傳》疏有“之”字。】傍去又不射,唯其【《左傳》疏作“背”,是。】走者順而射之,不中亦【《左傳》疏作“則”。】已,是皆【《左傳》疏作“其”。】所失。【《左傳》疏作“所以失之”。】用兵之法亦如之,降者不殺,奔者不禁,【《左傳》疏作“禦”。】背敵不殺,【《左傳》疏作“皆爲敵不敵己”。】以仁恩養威之道。【《左傳》疏“以”上有“加”字。《秋官·士師》疏。《左傳·桓四年》正義。】
釋曰 此以田獵明顯比之道。王者撥亂反正,每以大田之禮比眾同邦國,如成王岐陽之蒐,宣王車攻吉日之事,皆因天下之比顯習兵於蒐狩。用,謂用顯比之道。惠氏曰:“乾爲王,坎五即乾五,故稱王。二升五【師二。】歷三爻故敺下三陰,自二升,故不及初。初在二前,前禽之象。”張氏曰:“此以況王者伐叛懷服之義,因以見田法也。鄭言三敺與失前禽各義,據《周禮·大司馬》田法爲三表,三鼓盡表乃退,正與敺下三陰象合。疏云:三敺之禮,先儒皆三度敺禽而射之,三度則已,是也。褚氏諸儒皆以三面著人驅之,則與失前禽爲一義,不合于象,非也。鄭言‘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之,傍去又不射’,傍去者,謂從前面向兩旁而去,非左右二面。若左右去者不射,則是失者三面,于經文爲乖錯。《王制》曰‘天子不合圍’,葢缺其前一面,褚氏三面之義,不可以解三敺,當以解失前禽也。”案:禽在前來者射之易,故以象降者奔者,背而去者取之難,故以象拒敵者。王者農隙講武,爲田除害,仍寓愛物之仁,不忍取其自來而易得者,《論語》孔子“弋不射宿”,《詩·騶虞》之義。君射一發而翼五豝,戰禽獸之命,必戰之者,仁心之至,皆此義也。馬以《王制》三田解三驅,未然。
邑人不誡,【盧、周作“戒”,注同,《象》同。】吉。
虞翻曰:坤爲“邑”,師震爲“人”。師時坤虚无君,使師二上居五中,故“不誡吉”【虞誤“告”。】也。
釋曰 張申虞義以邑人爲二,謂二處師震之位而在坤中,故稱“邑人”。使師二上居五中,眾所樂比,不待戒告,震爲言,震象不見,故“不戒”。愚謂坤爲邑人,師時坤虚无君,五自師二上升,以中正無私之道取殘安民,天下之民不待告戒而比之,戴以爲君,故“吉”。
《象》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
虞翻曰:謂離象明,正上中也。
釋曰 五以正中之德居正中之位,光明正大,天下共見其至公無私,故“顯比吉”。
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
虞翻曰:背上六,故“舍逆”。據三陰,故“取順”。不及初,故“失前禽”。
釋曰 虞謂上逆乘陽,則舍棄之。三陰順承,則取而孚之。是以初在應外而孚及之,如田獵之仁於前禽也。鄭則謂在前來者不逆而射之,背而去者則順而取之,故失前禽,待初自來而孚也,義互通。
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
虞翻曰:謂二,使師二上居五中。【朱誤“師使二居五中上”。】
釋曰 上、尚通,尚之使居五中。
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荀爽曰:陽欲“无首”,陰以“大終”,陰而“无首”,不以“大終”,故“凶”也。
虞翻曰:“首”,始也。陰道无成而代有終,“无首凶”。
釋曰 比之无始,迷不知所先,故凶。軍禮降者不殺,上始而負固,勢窮力竭而後請服,迷亂失道,終必反側爲生民患,聖王不受其比,正天討以塞亂源也。荀、虞皆合乾坤二用之義説之,則其解乾用九,必讀“无首吉”爲句,與鄭、宋同明矣。上得位而凶者,以比成既濟言,則上下應而元永貞;以比道得失言,則别以上爲後夫,義各有當也。
《象》曰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
虞翻曰:迷失道,故无所終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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