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集解補釋·卷第三
《序卦》曰: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也【“也”字衍。】
鄭玄曰:“訟”,猶爭【朱、盧作“諍”。】也,言飲食之會,恒多爭也。
釋曰 豢豕爲酒,獄訟益繁,民之失德,乾餱以愆,利害相因,民生既遂,則多少貧富相形而爭端起矣。
䷅【坎下乾上】 訟。有孚,
干寶曰:訟,離之遊魂也。離爲戈兵,此天氣將刑殺,聖人將用師之卦也。“訟,不親也”,兆民未識天命,【句。】不同之意。
荀爽曰:陽來居二而孚於初,故曰“訟有孚”矣。【盧、周作“也”。】
補 鄭康成曰:辯財曰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訟自遯來,遯陰消將成否,三來之二體坎,陽剛中實,故“有孚”。荀云“孚於初”,謂二使初變成履,禮所以息訟也。鄭云“辯財曰訟”,據“飲食必有訟”爲義。干云“聖人將用師之卦”,據訟受以師也,云“兆民未識天命不同之意”,謂未能與之同意。訟爲離之遊魂,“王用出征”之義未著,歸魂同人,“大師克相遇”,則兆民皆知其應天順人而意同矣。《雜卦》曰“訟,不親也;同人,親也”,義足互明。
窒惕,中吉,【《釋文》:窒,張栗反,徐得悉反,又得失反。中,如字。】
虞翻曰:遯【朱作“遁”。】三之【朱誤倒。】二也,“孚”,謂二。“窒”,塞止也,“惕”,懼二也。二失位,故不言“貞”。遯【朱作“遁”。】將成否,則“子弑父,臣弑君”,三來之二得中,弑不得行,故“中吉”也。
補 “窒”,馬作“咥”。曰:“咥”,讀爲“躓”,猶止也。
鄭康成曰:“咥”,覺悔貌。
“中”,馬丁仲反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陸德明讀“有孚窒”句,“惕中吉”句。
釋曰 “窒”,塞而止之也,“惕”,懼也,皆謂二。馬、鄭“窒”作“咥”,而馬讀“咥”爲“躓”訓“止”,與虞義同。鄭訓“咥”爲“覺悔”,則所以窒之之本。坎爲悔,故“咥”,又爲加憂,故“惕”,不能思患豫防,陰已長而訟之。“咥”者,君子以始謀爲不詳也。陰勢已盛,敢與陽訟。“惕”者,臨事而懼也。二得中,故“中吉”,以人治人改而止,則人易從,很毋求勝,行有不得,反求諸身,則己心平,是謂“中吉”。二以剛來訟陰得中,故其德如此,虞謂塞陰使不得上消成否,是其吉也。馬讀“中”爲“中節”之“中”,亦通。陸氏讀“有孚窒”句,“惕中吉”句,葢亦用其師説。今謂此與《需·彖》文例同,當“有孚”句,“窒惕”句,“中吉”句,合之則總爲一句。
終凶。
虞翻曰:二失位,終止不變,則“入于淵”,故“終凶”也。
釋曰 訟不可成。未成卦時,陽與陰訟。既成卦,則初、二、三、四、上皆失位,六爻不親,二四上爭三,陽與陽訟矣,故訟不可成。成卦即成訟,故六爻自九五中正外皆當變。二爲成卦之主,二不變則諸爻失位者皆不變而訟成,以健履陷,有“入淵”之象。訟成不變,必冒險陷難而後已,故“終凶”。
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侯果曰:“大人”,謂五也,斷決必中,故“利見”也。訟是陰事,以險涉險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。
釋曰 “利見大人”,言訟變而成既濟,二、四皆體離應承於五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言訟不變則陷於險,如訟之象而涉大川,寡助犯難,不和必敗矣。姚氏曰:“需乾在下當升,故‘利涉大川’,訟乾已在上,涉大川則‘入于淵’,故‘不利’。”張氏謂二不變則五將變應之成未濟。案:凡卦當成既濟,不可成未濟。需、訟與既、未濟異者止一爻,需“利涉大川”,明當成既濟,乾升坎上,既濟之事也。訟“不利涉大川”,明不可成未濟,乾陷坎下,未濟之事也。侯云“訟是陰事”,“陰”當爲“險”。
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盧氏曰:“險而健”者,恒好爭訟也。
釋曰 行險而健,所以成訟。
訟有孚窒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
蜀才曰:此本遯卦。【此下周有“也”字。】 案:二進居三,三降居二,是“剛來而得中也”。
釋曰 陽來訟陰,故“吉”。
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
王肅曰:以訟成功者,終必凶也。
王弼曰:凡不和而訟,无【朱作“無”。】施而可,涉難特甚焉。唯有信而見塞懼者,乃可以得吉也。猶復不可以終,中乃吉也。不閉【朱誤“閑”。】其源,使訟不至,雖每不枉,而訟至終竟,此亦凶矣。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,猶不可以爲終,故曰“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”也。无善聽者,雖有其實,何由得明。而令【朱脱“令”字。】有信塞【朱作“窒”。】懼者,乃得其中吉,必有善聽之主焉,其在二乎?以剛而來,正夫羣小,斷不失中,應其任矣。 案:【“案”上朱空二格。】夫【朱、盧誤“天”。】爲訟善聽之主者,其在五焉。何以明之?案:爻辭九五“訟元吉”,王氏注云“處得尊位,爲訟之主,用其中正,以斷枉直”,即《彖》云“利見大人,尚中正”,是其義也。九二《象》曰“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”,九二居訟之時,自救不暇,訟既不克,懷懼逃歸,僅得免其“終凶”【下脱“之”字。】禍,豈能爲善聽之主哉。年代緜【朱作“綿”。】流,師資道喪,恐傳寫字誤,以“五”爲“二”,後賢當審詳之也。
釋曰 訟已成卦,則陽與陽訟而凶。卦成於上,“終朝三褫”,“終凶”之義。
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
荀爽曰:二與四訟,利見於五,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訟也。
釋曰 訟解則二、四皆變,上亦與三易,成既濟,无訟矣。
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荀爽曰:陽來居二,坎在下爲“淵”。
釋曰 二不變,則諸爻失位者皆不變,其極至於乾陷坎下,如未濟之“濡首”矣。好訟者必負,可不戒乎。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
荀爽曰:天自西轉,水自東流,上下違行,成“訟”之象也。
釋曰 訟始於相違。
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虞翻曰:君子謂【朱誤“謀”。】“乾三”。來變坤爲“作事”,坎爲“謀”。“乾知大始”,故“以作事謀始”。
干寶曰:省民之情,以制作也。武王故先觀兵孟津,葢以卜天下之心,故曰“作事謀始”也。
釋曰 遯三即乾三,三訟陰,體坎以息乾,推陰長之由,而深正其本,應五正初以正諸爻,謀始之道。干説未甚當。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虞翻曰:“永”,長也,坤爲“事”,初失位而爲訟始,故“不永所事”也。“小有言”,謂初四易位成震“言”。三“食舊德”,震象半見,故“小有言”。初變得正,故“終吉”也。
釋曰 事,訟事也。初失位而爲訟始,過惡猶微,二來訟陰,即孚而正,故“不永所事”。虞云“初四易位”,謂變成中孚,中孚所以取訟來也。若以初一爻變言,則成履,履者,禮也。分爭辯訟,非禮不決,禮達分定,則無訟矣。“小有言”,初正體兑爲口舌,爲小,又二動體震,震爲言,言,辯訟之言也。初始發成兑,震象半見,故“小有言”。二變,三伏陽發,體離明,雖“小有言”,終得辯明,故吉。虞氏則謂三動震象半見,故“小有言”。初已正,由震成離,震辯離明,故“終吉”,亦通。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盧氏曰:初欲應四而二據之,蹔爭,事不至永。雖有小訟,訟必辯明,故“終吉”。
釋曰 禍生有胎,辯之早,絶其胎,禍何自來,故“訟不可長”。此爻以陽訟陰言,餘爻則皆以陽相訟言,訟已長而患至也。盧氏謂二據四之應,故“小有言”,與荀注需二同例,所謂遠近相取而悔吝生,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。二欲孚初,使與四易位各正,故“終吉”。“訟不可長”,凡人念慮隱微,一有不善,即見之明而内自訟,絶其本根,弗使能殖,自無天人交戰、方寸之閒水火遞爲生滅之患,故“小有言”而即吉。所謂“其辯明”者,辯其本心之無他,復其固有之善也。若巧辯飾非,怙惡求勝,則常人所謂啟明,聖人所謂嚚訟,何凶如之。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【《釋文》:逋,補吳反,徐方吳反。】
虞翻曰:謂與四訟。坎爲隱伏,故“逋”。乾位剛在上,坎濡失正,故“不克”也。
補 東鄉助曰:坎爲隱伏,逋逃之象。【《會通》。】
釋曰 訟已成卦,諸爻自九五外皆失位不親,故二與四訟。五以中正之道解之,二、四皆變,故辭皆稱“不克訟”。爻位二爲大夫,三爲三公,四爲諸侯,二與四爭三公之服,三伏陽發,二、四皆“不克”。而二自下訟上,失貴貴尊尊之義,罹患至而憂,故“歸而逋”。虞云“乾位剛在上”,謂五,治訟者。二與五敵應,“歸而逋”,則順以聽命,不與四訟,變而應五矣。云“坎濡失正”,張氏曰:“濡,讀如耎,弱也,坎爲濡。”案:濡弱非健訟者,故自知失正而變。
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虞翻曰:“眚”,災也,坎爲“眚”,謂二變應五。乾爲“百”,坤爲“户”,三爻,故“三百户”。坎化爲坤,故“无眚”。
補 《子夏傳》曰:妖祥曰眚。
馬融曰:“眚”,災也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鄭康成曰:小國之下大夫,采地方一成,其定税三百家,故“三百户”也。【《雜記下》正義。又見《坊記》正義,無末句。】不易之田歲種之,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,再易之田休二歲乃種,言至薄也。苟自藏隱,不敢與五相敵,則无眚災。【《正義》。】
“眚”,過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二既“歸逋”,則之正化爲坤。虞注无妄云“坤爲邑人”,此注云“乾爲百,坤爲户”,二以乾陽乘坤,象“百户”,復化爲坤,三爻,故“三百户”。邑人三百户,下大夫之禄采地一成之税。惠氏曰:“一成九百夫,宫室塗巷山澤,三分去一,餘六百夫,地有不易一易再易,通率一家受二夫之地,故一成定税三百家。二本大夫,守至薄之禄,不與上訟,故无災眚。”案:二變應五,不復敵應,故鄭云“不敢與五相敵”,謂順五之命不與四訟也。二本訟陰者,雖不能勞而不伐,有功不德,而守分知懼,過而能改,復於无過,故“无眚”。此讀“歸而逋”句,“其邑人三百户”句,“无眚”句,鄭、虞義同。
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
荀爽曰:三【當爲“二”。】不克訟,故“逋而歸”。坤稱“邑”,二者,邑中之陽人。“逋”,逃也,謂逃失邑中之陽人。
釋曰 此“也”字,起下之辭。言“不克”而“歸逋竄也”者,以二自下訟上,患難之至,其自取也。竄,匿也。荀讀“歸而逋其邑人”爲句,此經下注,李氏移之。
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荀爽曰:下與上爭,即取患害,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。坤有三爻,故云“三百户无眚”。二者,下體之君。君不爭,則百姓无害也。
補 王肅曰:若手拾掇物然。【《正義》。】
“掇”,鄭作“惙”。曰:“惙”,憂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下,謂二,上,謂四,患,即眚也。逋而變應五,則无眚矣。掇,拾也,言自取之。鄭作“惙”訓“憂”,患至而憂所以逋也。荀讀“三百户无眚”爲句,言采地之民无眚,亦通。坤有三爻以下,亦經下注,二變成坤也。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
虞翻曰:乾爲“舊德”,“食”謂初、四,二已變之正,三動得位,體噬嗑食,四變食乾,故“食舊德”。三變在坎,正危,“貞厲”,得位,【此下朱衍“二”字。】故“終吉”也。
補 《五經異義》曰:三爲三公,“食舊德”,食父故禄也。【《詩·文王》正義、《春秋左氏傳·宣十年》正義、《禮記·王制》正義。】
釋曰 三爲三公之位,二、四皆求之,五解二、四之訟使各守其分,而命三公子孫之賢者嗣其父故禄,故二、四者皆“不克訟”而三“食舊德”。三在遯消陽,既入乾家,則以從陽爲義。三本乾位,下有伏陽,乾爲父,陽爲德,伏陽,故“舊德”。古者爵人以德,禄者德之所致,“食舊德”,積善之餘慶也。虞氏謂初、四易位,二已變,三動正,體噬嗑“食”。又上體乾爲德,遯時,故“舊德”,四變乾虧,如日有食之,此“食舊德”之象。三下有伏陽,發得正,子承父業,食其故禄,“食舊德”之義。三正體坎險,在訟時,故“貞厲”。言雖正而危,承五命而發,從上得正,故“終吉”,此與坤“含章可貞”同義。遯時陰消陽,防弑逆之漸,五以二陽訟陰,三入乾家,承君命以守父業,體坤順承陽而息,是以吉也。
或從王事,无成。
虞翻曰:乾爲“王”,二變否時,坤爲“事”,故“或從王事”。道【上脱“地”字。】无成而代有終,故曰“无成”,坤三同義也。
釋曰 虞氏謂“食舊德”據初、二、三、四各正言,“或從王事”但就二正言。二正否時,上乾爲王,下坤爲事,三以坤承乾,故“從王事”。初變三未動,亦有震爲從之象。地道无成,與坤三同義。但彼以陰息陽成泰,以泰從王事,此否坤承乾,以否從王事耳。姚氏曰:“上言伏陽發,此言不化,以陰從陽,故或從王事,坤三同義。謂不化,與上易位,所謂弗敢成也。”愚謂姚説較長,此與上文别一義,故稱“或”。上文已言“終吉”,故不言有終,《象傳》以“從上吉”櫽括二義,則亦有終可知。
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侯果曰:雖失其位,專心應上,故能保全舊恩,“食舊德”者也。處兩剛之閒,而皆近不相得,乘二負四,正之危【盧誤“巵”。】也。剛不能侵,故“終吉”。【此下周有“也”字。】
釋曰 “上”,謂五,三從上,故伏陽發得正而吉。“或從王事”,以陰從陽,義亦同,故以“從上”二字括之。侯氏就三未動言,應上,謂應上九,陰從陽,下從上,於義爲正,雖危而吉矣。李意葢以虞義爲主,附存此説於後。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虞翻曰:失位,故“不克訟”。“渝”,變也。不克訟,故復位變而成巽,巽爲命令,故“復即命渝”。動而得位,故“安貞吉”,謂二已變,坤安也。
補 馬融曰:“渝”,變也。
鄭康成曰:“渝”,然也。【並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三伏陽發,故二不克訟,四亦不克訟。復,反;即,就也;命,謂五之命;渝,變也。“不克訟”,故反就正理,順五之命而變,謂與初易位,得正應巽命,坤爲安,初、四易二變互坤,故“安貞吉”,與坤初變體復同義,此虞義也。鄭訓“渝”爲“然”,葢讀“渝”爲“俞”。俞,命辭也,《尚書》帝命羣臣之辭皆曰“俞”。葢五命四勿爭三,而更以當命者命之,四反正理就君命而見俞,安於承乾之正則吉,與坤承乾同義。復者復其本位,四失位,或與初易,或變而之正,皆復也。命,謂君命,其原出於天命,謂陰陽一定之理也。
《象》曰:復即命渝安貞吉,不失也。
侯果曰:初既辯明,四訟妄也。訟既不克,當反就前理,變其訟【盧、周作“詔”。】命,則安靜貞吉而不失初也。
補 唐石經注疏本無“吉”字。
釋曰 四雖“不克訟”,而於上下之分不失,故復位即君命而安貞吉。失位故復,人孰無失,失而能復,斯不失矣,故“吉”。侯氏依王弼説,謂四與初訟,“復即命渝”,謂復就前理而變其相訟之命。“復即”二字讀斷,“命渝”文倒,不辭,恐非也。
九五:訟元吉。《象》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王肅曰:以中正之德,齊乖爭之俗,“元吉”者【朱脱“者”字。】也。
王弼曰:處得尊位,爲【朱、盧無此二字。】訟之主。用其中正,以斷枉直,“中”則不過,“正”則不邪,剛則无所溺,公則无所偏,故“訟元吉”。
釋曰 姚氏曰:“元,乾元也。乾元託位於五,所謂‘利見大人’也。”惠氏曰:“卦惟九五一爻中正,是聽訟得其中正者,故‘元吉’。”
上九:或錫之鞶帶,【《釋文》:錫,星歷反,又星自反,賜也。】
虞翻曰:“錫”,謂王之錫命。“鞶帶”,大帶,男子鞶革。初、四已易位,三【張曰,“三”字衍。】二之正,巽爲腰帶,故“鞶帶”。
補 馬融曰:“鞶”,大也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“鞶帶”,大帶衣【當爲“衣大帶”。】也。【《口訣義》。】
鄭康成曰:“鞶帶”,佩鞶之帶。【《周禮·巾車》疏不云鄭注,按《詩》《禮》疏引《易》注皆鄭注。】
“鞶”,王肅作“槃”。
“帶”,亦作“𢄔”。【《釋文》。】
釋曰 “錫”,謂錫命,五錫之。“鞶帶”,馬、虞皆謂衣之大帶,王肅作“槃”,槃亦大也。但大帶以繒爲之,與革帶别。虞引《内則》“男鞶革”爲證,似稍牽混。《内則》之鞶,乃鞶囊,鄭所云佩鞶也,佩鞶所飾之帶,姚氏以爲即《詩》“垂帶如厲”之厲。二變時,坤爲囊,巽爲繩,與坤連,故象鞶帶,是也。鞶帶,服之飾,葢以指三公之服。訟既成卦,二、四上皆爭三,二、四與三比,上與三正應。三者,三公之位,爭競之世,分理未明,當辯上下以定民志,故二與四訟,則二歸逋而四不失,上位尤尊,疑分所當得,故或以錫之。𢄔,即漢碑{𢄔-𠂉+亠}字,《説文》無此體。
終朝三褫【盧、周作“拕”。】之。【《釋文》:褫,徐敕紙反,又直是反。】
虞翻曰:位終乾上,二變時,坤爲“終”,離爲日,乾爲甲,日出甲上,故稱“朝”。應在三,三變時,艮爲手,故“終朝三褫【盧、周作“拕”。】之”。使變應己,則去其鞶帶,體坎乘陽,故象曰“不足敬也”。
侯果曰:“褫”,解也。乾爲衣、爲言,故以“訟受服”。
荀爽曰:二、四爭三,三本下體,取之有緣。或者,疑之辭也。以三錫二,於義疑矣,爭競之世,分理未明,故或以錫二。終朝者,君道明,三者,陽成功也。君明道盛,則奪二與四,故曰“終朝三褫【盧、周作“拕”。】之”也。鞶帶,宗廟之服。三應於上,上爲宗廟,故曰“鞶帶”也。
翟玄曰:上以六三錫下三【周作“二”。】陽,羣剛交爭,得不以讓,故終一朝之閒,各一奪之爲“三褫”。【盧、周作“拕”。】
補 馬融曰:旦至食時爲終朝。
王肅曰:“褫”,解也。
“褫”,本又作“{褫-几+巾}”。【音同。】
鄭作“拕”。【徒可反。並《釋文》。】或稱鄭云:三拖,【當作“拕”。】三加【當作“解”。】之也。【項安世《周易玩辭》。】
釋曰 位終乾上,剛爻爲朝,“終朝”之義。又二變時坤爲終,初、四已易,三動體離,離爲日,乾爲甲,動乾成離,日出甲上爲“朝”。三由坤成離,互與乾連,亦“終朝”之象。三爲上應,故或以三錫上,然皆失正。二動時,三在艮,艮爲手,三變艮手動,與上敵應,奪上使變應己,巽帶象壤,自三至上歷三爻,故“三褫之”。褫,《説文》云“奪衣也”,鄭作“拕”,古音褫與拕相近,“拕”葢即“褫”之叚字,故高注《淮南》云“拕,奪也”。《釋文》惟云“鄭作拕”,則諸家皆作“褫”。褫者,或體字。以訟受服,非德賞,雖得必失。錫之者五,拕之者亦五,終朝三拕,以見奪之之急。五奪上與三,故取三艮手動之象,非三自奪之也。三、上皆失正,易位則可,不正相應則失義。三“食舊德”,則上必變,乾動入陰體坎乘陽,所謂“終凶”,此就上九一爻言,見訟不可成。在五則奪上與三,尚德而化違心,乃既濟之事,上從五而應三可也,此就虞義申之。荀謂“奪二與四”,似於二、四皆“不克訟”之義未合。翟云“上以六三錫下三陽各一奪之”,五至尊非可錫可奪者,似更失之。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虞翻曰:“服”,謂鞶帶。終朝見褫,【盧、周作“拕”。】乾象毁壞,故“不足敬”。
《九家易》曰:初、二、三、四皆不正,以不正相訟而得其服,故“不足敬”也。
釋曰 上本失正當變,但體乾居尊,見拕而變,陽反入陰,故“不足敬”。需“不速之客三人來,敬之終吉”,則象如訟。訟上居尊,本足敬也,然以訟受服,則非息陽而濟之道,故“不足敬”而見拕。
訟,卦變之次,二訟陰,使初變,“不永所事”,二亦變應五,諸爻皆變,此中吉之用。若就訟已成卦言,五以中正解二、四之訟,二變,初、四易位,三伏陽發,上變,或三上易位,成既濟,此乾元解訟救遯之事。
粤公网安备 44512202000019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