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書卷二十八下
終數八億二千七百二十五萬一千三百二十二。
交終日二十七,餘六百四十五,秒千三百二十二。
中日十三,餘千八百四十二,秒五千六百六十一。
朔差日二,餘九百六十七,秒八千六百七十八。
望差日一,餘四百八十三,秒九千三百三十九。
交限日十二,餘千三百五十八,秒六千三百二十二。
交率三百四十三。
交數四千三百六十九。
交秒法一萬。
以交數去朔積分;不盡,以秒法乘之,盈交數又去之;餘如秒法而一,爲入交分。滿通法爲日,命日算外,得天正經朔加時入交汎日及餘。因加朔差,得次朔。以望數加朔,得望。若以經朔望小餘減之,各得夜半所入。累加一日,得次日。加之滿交終,去之。各以其日入氣朓朒定數,朓減、朒加交汎,爲入交常日及餘。又以交率乘其日入轉朓朒定數,如交數而一,以朓減、朒加入交常,爲入交定日及餘。各如中日已下者,爲月入陽曆;已上者,去之,餘爲月入陰曆。
| 爻目加減率 | 陰陽積 | 月去黃道度 |
| 【少陽 少陰】初 加百八十七 |
【陽 陰】初 |
空 |
| 【少陽 少陰】二 加百七十一 |
【陽 陰】百八十七 |
一度六十七分 |
| 【少陽 少陰】三 加百四十七 |
【陽 陰】三百五十八 |
二度百一十八分 |
| 【少陽 少陰】四 加百一十五 |
【陽 陰】五百五 |
四度二十五分 |
| 【少陽 少陰】五 加七十五 |
【陽 陰】六百二十 |
五度二十分 |
| 【少陽 少陰】上 加二十七 |
【陽 陰】六百九十五 |
五度九十五分 |
| 【老陽 老陰】初 減二十七 |
【陽 陰】七百二十二 |
六度二分 |
| 【老陽 老陰】二 減七十五 |
【陽 陰】六百九十五 |
五度九十五分 |
| 【老陽 老陰】三 減百一十五 |
【陽 陰】六百二十 |
五度二十分 |
| 【老陽 老陰】四 減百四十七 |
【陽 陰】五百五 |
四度二十五分 |
| 【老陽 老陰】五 減百七十一 |
【陽 陰】三百五十八 |
二度百一十八分 |
| 【老陽 老陰】上 減百八十七 |
【陽 陰】百八十七 |
一度六十七分 |
以其爻加減率與後爻加減率相減,爲前差。又以後爻率與次後爻率相減,爲後差。二差相減,爲中差。置所在爻幷後爻加減率,半中差以加而半之,十五而一,爲爻末率,因爲後爻初率。每以本爻初、末率相減,爲爻差。十五而一,爲度差。半之,以加減初率,【少象減之,老象加之。】爲定初率。每以度差累加減之,【少象以差減,老象以差加。】各得每度加減定分。迺循積其分,滿百二十爲度,各爲月去黃道數及分。【其四象初爻無初率,上爻無末率,皆倍本爻加減率,十五而一。所得,各以初、末率減之,皆互得其率。】
各置夜半入轉,以夜半入交定日及餘減之,【不足減,加轉終。】餘爲定交初日夜半入轉。乃以定交初日與其日夜半入餘,各乘其日轉定分,如通法而一,爲分。滿轉法,爲度。各以加其日轉積度分,乃相減,所餘爲其日夜半月行入陰陽度數。【轉求次日,以轉定分加之。】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,【若以少象除之,則兼除差度一、度分百六、大分十三、小分十四。訖,然後以次象除之。】所得以少陽、老陽、少陰、老陰爲次,起少陽算外,得所入象度數及分。【先以三十乘陰陽度分,十九而一,爲度分。不盡,以十五乘、十九除,爲大分。不盡者,又乘,又除,爲小分。然後以象度及分除之。】乃以一爻之度十五除之,得所入爻度數及分。【其月行入少象初爻之內及老象上爻之中,皆沾黃道。當朔望,則有虧蝕。】
凡入交定如望差已下,交限已上,爲入蝕限。望入蝕限,則月蝕。朔入蝕限,月在陰曆,則日蝕。如望差已下,爲交後。交限已上,以減交中,餘爲交前。置交前後定日及餘,通之,爲去交前後定分。十一乘之,二千六百四十三除,爲去交度數。不盡,以通法乘之,復除爲餘。【大抵去交十三度已上,雖入蝕限,爲涉交數微,光景相接,或不見蝕。】望去交分七百七十九已下者,皆既。已上者,以定交分減望差,餘以百八十三約之,命以十五爲限,得月蝕之大分。
月在陰曆,初起東南,甚於正南,復於西南。月在陽曆,初起東北,甚於正北,復於西北。其蝕十二分已上者,起於正東,復於正西。【此據午正而論之。餘各隨方面所在,準此取正。】
凡月蝕之大分五已下,因增三。十已下,因增四。十已上,因增五。其去交定分五百二十已下,又增半。二百六十已下,又增半。各爲汎用刻率。
| 定氣 | 增損差 | 差積 |
| 冬至 | 增十 | 積初 |
| 小寒 | 增十五 | 積十 |
| 大寒 | 增二十 | 積二十五 |
| 立春 | 增二十五 | 積四十五 |
| 雨水 | 增三十 | 積七十 |
| 驚蟄 | 增三十五 | 積百 |
| 春分 | 增四十 | 積百三十五 |
| 清明 | 增四十五 | 積百七十五 |
| 穀雨 | 增五十 | 積二百二十 |
| 立夏 | 增五十五 | 積二百七十 |
| 小滿 | 增六十 | 積三百二十五 |
| 芒種 | 增六十五 | 積三百八十五 |
| 夏至 | 損六十五 | 積四百五十 |
| 小暑 | 損六十 | 積三百八十五 |
| 大暑 | 損五十五 | 積三百二十五 |
| 立秋 | 損五十 | 積二百七十 |
| 處暑 | 損四十五 | 積二百二十 |
| 白露 | 損四十 | 積百七十五 |
| 秋分 | 損三十五 | 積百三十五 |
| 寒露 | 損三十 | 積百 |
| 霜降 | 損二十五 | 積七十 |
| 立冬 | 損二十 | 積四十五 |
| 小雪 | 損十五 | 積二十五 |
| 大雪 | 損十 | 積十 |
以所入氣幷後氣增損差,倍六爻乘之,綜兩氣辰數除之,爲氣末率。又列二氣增損差,皆倍六爻乘之,各如辰數而一;少減多,餘爲氣差。加減末率,【冬至後以差減,夏至後以差加。】爲初率。倍氣差,綜兩氣辰數除,爲日差。半之,加減初、末,爲定率。以差累加減氣初定率,【冬至後以差加,夏至後以差減。】爲每日增損差。及循積之,隨所入氣日增損氣下差積,各其日定數。【其二至之前一氣,皆後無同差,不可相幷,各因前末爲初率。以氣差冬至前減、夏至前加,爲末率。】
陰曆蝕差千二百七十五,蝕限三千五百二十四,或限三千六百五十九。陽曆蝕限百三十五,或限九百七十四。以蝕朔所入氣日下差積,陰曆減之,陽曆加之,各爲朔定差及定限。朔在陰曆,去交定分滿蝕定差已上者,爲陰曆蝕。不滿者,雖在陰曆,皆類同陽曆蝕。其去交定分滿定限已下者,的蝕。或限已下者,或蝕。
陰曆蝕者,置去交定分,以蝕定差減之,餘百四已下者,皆蝕既。已上者,以百四減之。餘以百四十三約之。其入或限者,以百五十二約之。半已下,爲半弱。半已上,爲半強。以減十五,餘爲日蝕之大分。其同陽曆蝕者,其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六十已下者,皆蝕既。已上者,以陽曆蝕定限加去交分,以九十約之。其陽曆蝕者,置去交定分,亦以九十約之。入或限者,以百四十三約之。皆半已下,爲半弱。半已上,爲半強。命之,以十五爲限,得日蝕之大分。
月在陰曆,初起西北,甚於正北,復於東北。月在陽曆,初起西南,甚於正南,復於東南。其蝕十二分已上,皆起於正西,復於正東。
凡日蝕之大分,皆因增二。其陰曆去交定分多於蝕定差七十已下者,又增;三十五已下者,又增半。其同陽曆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二十已下者,又增半;四已下者,又增少。各爲汎用刻率。
置去交定分,以交率乘之,二十乘交數除之;其月道與黃道同名者,以加朔望定小餘;異名者,以減朔、望定小餘:爲蝕定餘。如求發斂加時術入之,得蝕甚辰刻。
各置汎用刻率,副之。以乘其日入轉損益率,如通法而一。所得,應朒者,依其損益;應朓者,損加、益減其副:爲定用刻數。半之,以減蝕甚辰刻,爲虧初;以加蝕甚辰刻,爲復末。【其月蝕,置定用刻數,以其日每更差刻除,爲更數。不盡,以每籌差刻除,爲籌數。綜之爲定用更籌。乃累計日入後至蝕甚辰刻,置之,以昏刻加日入辰刻減之,餘以更籌差刻除之。所得命以初更籌算外,得蝕甚更籌。半定用更籌減之,爲虧初;加之爲復末。按天竺俱摩羅所傳斷日蝕法,日躔鬱車宮者,的蝕。其餘據日所在宮,火星在前三及後五之宮,幷伏在日下,則不蝕。若五星皆見,又水在陰曆及三星已上同聚一宿,則亦不蝕。凡星與日別宮或別宿則易斷,若同宿則難。天竺所云十二宮,即中國之十二次。鬱車宮者,降婁之次也。】
九服之地,蝕差不同。先測其地二至及定春秋中晷長短,與陽城每日中晷常數較取同者,各因其日蝕差爲其地二至及定春秋分蝕差。
以夏至差減春分差,以春分差減冬至,各爲率。幷二率,半之,六而一,爲夏率。二率相減,六而一,爲總差。置總差,六而一,爲氣差。半氣差,以加夏率,又以總差減之,爲冬率。【冬率即冬至率。】每以氣差加之,各爲每氣定率。乃循積其率,以減冬至蝕差,各得每氣初日蝕差。【求每日,如陽城法求之。若戴日之南,當計所在地,皆反用之。】
歲星
終率百二十一萬二千五百七十九,秒六。
終日三百九十八,餘二千六百五十九,秒六。
變差三十四,秒十四。
象算九十一,餘二百三十八,秒五十七,微分十二。
爻算十五,餘百六十六,秒四十二,微分八十二。
熒惑
終率二百三十七萬一千三,秒八十六。
終日七百七十九,餘二千八百四十三,秒八十六。
變差三十二,秒二。
象算九十一,餘二百三十八,秒四十三,微分八十四。
爻算十五,餘百六十六,秒四十,微分六十二。
鎮星
終率百一十四萬九千三百九十九,秒九十八。
終日三百七十八,餘二百七十九,秒九十八。
變差二十二,秒九十二。
象算九十一,餘二百三十七,秒八十七。
爻算十五,餘百六十六,秒三十一,微分十六。
太白
終率百七十七萬五千三十,秒十二。
終日五百八十三,餘二千七百一十一,秒十二。
中合日二百九十一,餘二千八百七十五,秒六。
變差三十,秒五十三。
象算九十一,餘二百三十八,秒三十四,微分五十四。
爻算十五,餘百六十六,秒三十九,微分九。
辰星
終率三十五萬二千二百七十九,秒七十二。
終日百一十五,餘二千六百七十九,秒七十二。
中合日五十七,餘二千八百五十九,秒八十六。
變差百三十六,秒七十八。
象算九十一,餘二百四十四,秒九十八,微分六十。
爻算十五,餘百六十七,秒四十九,微分七十四。
辰法七百六十。
秒法一百。
微分法九十六。
置中積分,以冬至小餘減之,各以其星終率去之,不盡者返以減終率;餘滿通法爲日,得冬至夜半後平合日算。
各以其星變差乘積算,滿乾實去之;餘滿通法,爲日。以減平合日算,得入曆算數。皆四約其餘,同於辰法。乃以一象之算除之,以少陽、老陽、少陰、老陰爲次,起少陽算外。餘以一爻之算除之;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,得所入爻算數。
| 歲星 | 【少陽 少陰】初 |
益七百七十三 | 【進 退】積空 |
| 【少陽 少陰】二 |
益七百二十一 | 【進 退】七百七十三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三 |
益六百三十 | 【進 退】千四百九十四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四 |
益五百 | 【進 退】二千一百二十四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五 |
益三百三十一 | 【進 退】二千六百二十四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上 |
益百二十三 | 【進 退】二千九百五十五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初 |
損百二十三 | 【進 退】三千七十八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二 |
損三百三十一 | 【進 退】二千九百五十五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三 |
損五百 | 【進 退】二千六百二十四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四 |
損六百三十 | 【進 退】二千一百二十四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五 |
損七百二十一 | 【進 退】千四百九十四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上 |
損七百七十三 | 【進 退】七百七十三 |
|
| 熒惑 | 【少陽 少陰】初 |
益千二百三十七 | 【進 退】積空 |
| 【少陽 少陰】二 |
益千一百四十三 | 【進 退】千二百三十七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三 |
益九百九十一 | 【進 退】二千三百八十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四 |
益七百八十一 | 【進 退】三千三百七十一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五 |
益五百一十三 | 【進 退】四千一百五十二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上 |
益百八十七 | 【進 退】四千六百六十五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初 |
損百八十七 | 【進 退】四千八百五十二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二 |
損五百一十三 | 【進 退】四千六百六十五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三 |
損七百八十一 | 【進 退】四千一百五十二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四 |
損九百九十一 | 【進 退】三千三百七十一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五 |
損千一百四十三 | 【進 退】二千三百八十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上 |
損千二百三十七 | 【進 退】千二百三十七 |
|
| 鎮星 | 【少陽 少陰】初 |
益千六百八十四 | 【進 退】積空 |
| 【少陽 少陰】二 |
益千五百四十四 | 【進 退】千六百八十四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三 |
益千三百三十 | 【進 退】三千二百二十八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四 |
益千四十二 | 【進 退】四千五百五十八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五 |
益六百八十 | 【進 退】五千六百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上 |
益二百四十四 | 【進 退】六千二百八十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初 |
損二百四十四 | 【進 退】六千五百二十四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二 |
損六百八十 | 【進 退】六千二百八十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三 |
損千四十二 | 【進 退】五千六百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四 |
損千三百三十 | 【進 退】四千五百五十八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五 |
損千五百四十四 | 【進 退】三千二百二十八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上 |
損千六百八十四 | 【進 退】千六百八十四 |
|
| 太白 | 【少陽 少陰】初 |
益二百五十五 | 【進 退】積空 |
| 【少陽 少陰】二 |
益二百三十一 | 【進 退】二百五十五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三 |
益百九十八 | 【進 退】四百八十六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四 |
益百五十六 | 【進 退】六百八十四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五 |
益百五 | 【進 退】八百四十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上 |
益四十五 | 【進 退】九百四十五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初 |
損四十五 | 【進 退】九百九十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二 |
損百五 | 【進 退】九百四十五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三 |
損百五十六 | 【進 退】八百四十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四 |
損百九十八 | 【進 退】六百八十四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五 |
損二百三十一 | 【進 退】四百八十六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上 |
損二百五十五 | 【進 退】二百五十五 |
|
| 辰星 | 【少陽 少陰】初 |
益六百四十三 | 【進 退】積空 |
| 【少陽 少陰】二 |
益五百八十五 | 【進 退】六百四十三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三 |
益五百一 | 【進 退】千二百二十八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四 |
益三百九十一 | 【進 退】千七百二十九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五 |
益二百五十五 | 【進 退】二千一百二十 |
|
| 【少陽 少陰】上 |
益九十三 | 【進 退】二千三百七十五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初 |
損九十三 | 【進 退】二千四百六十八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二 |
損二百五十五 | 【進 退】二千三百七十五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三 |
損三百九十一 | 【進 退】二千一百二十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四 |
損五百一 | 【進 退】千七百二十九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五 |
損五百八十五 | 【進 退】千二百二十八 |
|
| 【老陽 老陰】上 |
損六百四十三 | 【進 退】六百四十三 |
以所入爻與後爻損益率相減,爲前差。又以後爻與次後爻損益率相減,爲後差。二差相減,爲中差。置所入爻幷後爻損益率,半中差以加之,九之,二百七十四而一,爲爻末率,因爲後爻初率。【皆因前爻末率,以爲後爻初率。】初、末之率相減,爲爻差。倍爻差,九之,二百七十四而一,爲算差。半之,加減初、末,各爲定率。以算差累加減爻初定率,【少象以差減,老象以差加。】爲每算損益率。循累其率,隨所入爻損益其下進退積,各得其算定數。【其四象初爻無初率,上爻無末率,皆置本爻損益率四而九之,二百七十四得一,各以初、末率減之,皆互得其率。】
各置其星平合所入爻之算差,半之,以減其入算損益率。損者,以所入餘乘差,辰法除,幷差而半之;益者,半入餘,乘差,亦辰法除:皆加所減之率。乃以入餘乘之,辰法而一;所得以損益其算下進退,各爲平合所入定數。
置進退定數,【金星則倍置之。】各以合下乘數乘之,除數除之;所得滿辰法爲日,以進加、退減平合日算,【先以四約平合餘,然後加減。】爲常合日算。
置常合日先後定數,四而一,以先減、後加常合日算,得定合日算。又四約盈縮分,以定合餘乘之,滿辰法而一;所得以盈加、縮減其定餘,加其日夜半日度,爲定合加時星度。
又置定合日算,以冬至大小餘加之,天正經朔大小餘減之。【其至朔小餘,皆先以四約之。若大餘不足減,又以爻數加之,乃減之。】餘滿四象之策除,爲月數。不盡者,爲入朔日算。命月起天正、日起經朔算外,得定合月、日。【視定朔與經朔有進退者,亦進減、退加一日爲定。】
置常合及定合應加減定數,同名相從,異名相消;乃以加減其平合入爻算,滿若不足,進退爻算,得定合所入。乃以合後諸變曆度累加之,去命如前,得次變初日所入。如平合求進退定數,乃以乘數乘之,除數除之,各爲進退變率。
歲星
合後伏: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,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。先遲,二日益疾九分。曆,一度三百五十七分。【乘數三百五十,除數二百八十一。】
前順:百一十二日,行十八度六百五十六分。先疾,五日益遲六分。曆,九度三百三十七分。【乘數三百五十,除數二百八十一。】
前留:二十七日。曆,二度二百二十分。【乘數二百六十七,除數二百二十一。】
前退:四十三日,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。先遲,六日益疾十一分。曆,三度四百七十五分。【乘數四百七十,除數四百三。】
後退:四十三日,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。先遲,六日益遲十一分。曆,三度四百七十五分。【乘數五百一十,除數四百六十七。】
後留:二十七日。曆,三度二百一十分。【乘數二百七十,除數二百二十二。】
後順:百一十二日,行十八度六十五分。先遲,五日益疾六分。曆,九度三百三十七分。【乘數二百六十七,除數二百二十七。】
合前伏: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,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。先疾,二日益遲九分。曆,一度三百五十八分。【乘數三百五十,除數二百八十一。】
熒惑
合後伏:七十一日七百三十五分,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五分。先疾,五日益遲七分。曆,三十八度二百一分。【乘數百二十七,除數三十。】
前疾:二百一十四日,行百三十六度。先疾,九日益遲四分。曆,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。【乘數百二十七,除數三十。】
前遲:六十日,行二十五度。先疾,日益遲四分。曆,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。【乘數二百三,除數五十四。】
前留:十三日。曆,六度六百九十三分。【乘數二百三,除數五十四。】
前退:三十一日,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。先遲,六日益疾五分。曆,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。【乘數二百三,除數四十八。】
後退:三十一日,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。先疾,六日益遲五分。曆,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。【乘數二百三,除數四十八。】
後留:十三日。曆,六度六百九十三度。【乘數二百三,除數四十八。】
後遲:六十日,行二十五度。先遲,日益疾四分。曆,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。【乘數二百三,除數五十四。】
後疾:二百一十四日,行百三十六度。先遲,九日益疾四分。曆,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。【乘數二百三,除數五十四。】
合前伏:七十一日七百三十六分,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六分。先遲,五日益疾七分。曆,三十八度二百一分。【乘數百二十七,除數三十。】
鎮星
合後伏: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,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。先遲,二日益疾九分。曆,四百八十分。【乘數十二,除數十一。】
前順:八十三日,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。先疾,六日益遲五分。曆,二度六百二十三分。【乘數十二,除數十一。】
前留: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。曆,一度二百八分。【乘數十,除數九。】
前退:五十日,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。先遲,七日益疾一分。曆,一度五百三十一分。【乘數二十,除數十七。】
後退:五十日,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。先疾,七日益遲一分。曆,一度五百三十一分。【乘數五,除數四。】
後留: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。曆,一度二百八分。【乘數二十,除數一十七。】
後順:八十三日,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。先遲,六日益疾五分。曆,二度六百二十三分。【乘數十,除數九。】
合前伏: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,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。先疾,二日益遲九分。曆,四百八十分。【乘數十二,除數十一。】
太白
晨合後伏: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,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。先遲,三日益疾十六分。曆,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。【乘數七百九十七,除數二百九。】
夕疾行:百七十一日,行二百六度。先疾,五日益遲九分。曆,百七十一度。【乘數七百九十一,除數二百九。】
夕平行:十二日,行十二度。曆,十二度。【乘數五百一十五,除數百五十六。】
夕遲行:四十二日,行三十一度。先疾,日益遲十分。曆,四十二度。【乘數五百一十五,除數百三十七。】
夕留:八日。曆,八度。【乘數五百一十五,除數九十二。】
夕退:十日,退五度。先遲,日益疾九分。曆,十度。【乘數五百一十五,除數八十六。】
夕合前伏:六日,退五度。先疾,日益遲十五分。曆,六度。【乘數五百一十五,除數八十四。】
夕合後伏:六日,退五度。先遲,日益疾十五分。曆,六度。【乘數五百一十五,除數八十三。】
晨退:十日,退五度。先疾,日益遲九分。曆,十度。【乘數五百一十五,除數八十四。】
晨留:八日,曆八度。【乘數五百一十五,除數八十六。】
晨遲行:四十二日,行三十一度。先遲,日益疾十分。曆,四十二度。【乘數五百一十五,除數九十二。】
晨平行:十二日,行十二度。曆,十二度。【乘數五百一十五,除數百三十七。】
晨疾行:百七十一日,行二百六度。先遲,五日益疾九分。曆,百七十一度。【乘數五百一十五,除數百五十六。】
晨合前伏: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,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。先疾,三日益遲十六分。曆,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。【乘數七百九十七,除數二百九。】
辰星
晨合後伏: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,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。先遲,日益疾二十二分。曆,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。【乘數二百八十六,除數二百八十七。】
夕疾行:十二日,行十七度。先疾,日益遲五十分。曆,十二度。【乘數二百八十六,除數二百八十七。】
夕平行:九日,行九度。曆,九度。【乘數四百九十五,除數百九十四。】
夕遲行:六日,行四度。先疾,日益遲七十六分。曆,六度。【乘數四百九十六,除數百九十五。】
夕留:三日。曆,三度。【乘數四百九十七,除數百九十六。】
夕合前伏:十一日,退六度。先遲,日益疾三十一分。曆,十一度。【乘數四百九十八,除數百九十七。】
夕合後伏:十一日,退六度。先疾,日益遲三十一分。曆,十一度。【乘數五百,除數百九十八。】
晨留:三日。曆,三度。【乘數四百九十八,除數百九十八。】
晨遲行:六日,行四度。先遲,日益疾七十六分。曆,六度。【乘數四百九十七,除數百九十六。】
晨平行:九日,行九度。曆,九度。【乘數四百九十六,除數百九十五。】
晨疾行:十二日,行十七度。先遲,日益疾五十分。曆,十二度。【乘數四百九十三,除數百九十四。】
晨合前伏: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,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。先疾,日益遲二十二分。曆,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。【乘數二百八十六,除數二百八十七。】
各置其本進退變率與後變率。同名者,相消爲差。在進前少,在退前多,各以差爲加;在進前多,在退前少,各以差爲減。異名者,相從爲幷。前退後進,各以幷爲加;前進後退,各以幷爲減。逆行度率,則反之。皆以差及幷,加減日度中率,各爲日度變率。【其水星疾行,直以差、幷加、減度中率,爲變率。其日直因中率爲變率,勿加減也。】
以定合日與前疾初日、後疾初日與合前伏初日先後定數,各以同名者相消爲差,異名者相從爲幷。皆四而一。所得滿辰法,各爲日度。乃以前日度盈加、縮減其合後伏度之變率及合前伏、前疾日之變率,亦以後日度盈減、縮加其後疾日之變率及合前伏、前疾度之變率。【金水夕合,反其加減。留退亦然。】其二留日之變率,若差於中率者,即以所差之數爲度,各加、減本遲度之變率。【謂以所多於中率之數加之,少於中率之數減之。已下加減準此。】退行度之變率,若差於中率者,即倍所差之數,各加、減本疾度之變率。【其木、土二星,既無遲、疾,即加、減前、後順行度之變率。】其水星疾行度之變率,若差於中率者,即以所差之數爲日,各加、減留日變率。【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,即侵減遲日變率。若多於中率者,亦以所多之數爲日,以加留日變率。】各加、減變率訖,皆爲日度定率。其日定率有分者,前後輩之。【輩,配也。以少分配多分,滿全爲日。有餘轉配其諸變率。不加減者,皆依變率爲定率。】
置其星定合餘,以減辰法;餘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,辰法而一,以加定合加時度,得定合後夜半星度及餘。【自此各依其星計日行度,所至皆從夜半爲始。】各以一日所行度分順加、退減之。其行有小分者,各滿其法從行分。伏不注度,留者因前,退則依減。順行出虛,去六虛之差。退行入虛,先加此差。【六虛之差,亦四而一,乃用加減。】訖,皆以轉法約行分,爲度分,得每日所至。【日度定率,或加或減,益疾益遲,每日漸差,不可預定。今且略據日度中率,商量置之。其定率既有盈縮,即差數合隨而增損,當先檢括諸變定率與中率相較近者因用其差,求其初、末之日行分爲主。自餘諸變,因此消息,加、減其差,各求初、末行分。循環比較,使際會參合,衰殺相循。其金、水皆以平行爲主,前後諸變,準此求之。其合前伏,雖有日度定率,因加至合而與後算不叶者,皆從後算爲定。其初見伏之度,去日不等,各以日度與星辰相較。木去日十四度,金十一度,火、土、水各十七度皆見。各減一度,皆伏。其木、火、土三星,前順之初,後順之末,及金、水疾行、留、退初、末,皆是見、伏之初日,注曆消息定之。金、水及日、月度,皆不注分。】
置日定率減一,以所差分乘之,爲實。以所差日乘定日率,爲法。實如法而一,爲行分,得每日差。以辰法通度定率,從其分,如日定率而一,爲平行度分。減日定率一,以所差分乘之,二而一,爲差率。以加、減平行分,【益疾者,以差率減平行爲初日,加平行爲末日。益遲者,以差率加平行爲初日,減平行爲末日。】得初、末日所行度及分。【其差不全而與日相合者,先置日定率減一,以所差分乘之,爲實。倍所差日,爲法。實如法而一,爲行分。不盡者,因爲小分。然後爲差率。】置初日行分,益遲者,以每日差累減之;益疾者,以每日差累加之:得次日所行度分。【其每日差及初日行,皆有小分。母既不同,當令同之,乃用加、減。】
其先定日數而求度者,減所求日一,以每日差乘之,二而一。所得以加、減初日行分,【益遲減之,益疾加之。】以所求日乘之,如辰法而一,爲度。不盡者,爲行分,得從初日至所求日積度及分。
若先定度數而返求日者,以辰法乘所求行度。有分者,從之。八之,如每日差而一,爲積。倍初日行分,以每日差加、減之,【益遲者加之,益疾者減之。】如每日差而一,爲率。令自乘,以積加、減之。【益遲者以積減之,益疾者以積加之。】開方除之,所得以率加、減之。【益遲者以率加之,益疾者以率減之。】乃半之,得所求日數。【開方除者,置所開之數爲實。借一算於實之下,名曰下法。步之,超一位。置商於上方,副商於下法之上,名曰方法。命上商以除實。畢,倍方法一折,下法再折。乃置後商於下法之上,名曰隅法。副隅幷方。命後商以除實。畢,隅從方法折下,就除如前開之。】
五星前變,入陽爻,爲黃道北;入陰爻,爲黃道南。後變,入陽爻,爲黃道南;入陰爻,爲黃道北。【其金水二星,以夕爲前變,晨爲後變。各計其變行,起初日入爻之算,盡老象上爻未算之數。不滿變行度常率者,因置其數以變行日定率乘之,如變行度常率而一,爲日。其入變日數與此日數已下者,星在道南北依本所入陰陽爻爲定。過此日數之外者,南北返之。】
九執曆者,出于西域。開元六年,詔太史監瞿曇悉達譯之。斷取近距,以開元二年二月朔爲曆首。度法六十。月有二十九日,餘七百三分日之三百七十三。曆首有朔虛分百二十六。周天三百六十度,無餘分。日去沒分九百分度之十三。二月爲時,六時爲歲。三十度爲相,十二相而周天。望前曰白博义;望後曰黑博义。其算皆以字書,不用籌策。其術繁碎,或幸而中,不可以爲法。名數詭異,初莫之辨也。陳玄景等持以惑當時,謂一行寫其術未盡,妄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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